孙锡良:道德重构——一个缺德的社会永远不是盛世学者观点

——抛弃道德是逐利时代的需要,捡回道德是和谐时代的需要!

原标题:道德重构(乙未长文)

一百多年前,中国维新人士很讨厌“道德”一词,决非“道德”失用于人类社会的秩序规范,皆因几千年封建制度多数嫁接于传统道德的大观园之中,反制度很容易异化为反道德。因对旧制度恨之深切,新思想者集体排斥传统道德,砸传统道德实质等同于进步启蒙。

放眼今日,还是进步人士,重新又感叹:道德无比匮乏,社会风气极坏,违法乱纪普遍,公序意识薄弱。在此背景下,有人就提出“守住道德底线”一说。猛回头批评过去砸烂封建道德体系的鲁莽行为,好象现实的道德败坏败于一人一事,其实谬也!砸旧道德本是历史变局所需,并未有错,错在新时代的新人未能及时构建新道德。

同是社会精英,在不同的时代,道德取舍总是如此之难以至于充满矛盾。

“道德底线”这种提法,本就不大严谨,法律有成文规范,底线尚且不能守住,道德没有科学、公认、普遍性的成文规范,根本就看不到有哪条绿线、黄线和红线,底线又如何个守法要让现代人守住什么底线,必须先行构建好现代人总体能够接受的道德体系以供参照,否则便是空谈。

必须指出的是:所谓道德重构,决不能与依法治国混为一谈,千万不要有“用道德来改变政治”的思想和议论,若期图用纯道德来文明其政府,那绝对是个现代式悲剧,道德只用“君子”思维要求常人,法律则是用“坏胚子”思维要求大众,君子之交可以取义,但若要求官居庙堂之上不趋利就十有九败。

在道德和法律之外到底还缺点什么人性还是动物性能分得清楚吗

在一个弱肉强食无法无天的时代,谈道德本是极其虚伪和徒劳的事情,事实上,靠道德救不了国。倘若不谈道德,又可能令这样的混乱时代延续更长,类似心境一界的东西,能输灌一点,终究不是坏事,尤其是要把道德的作用压缩到最低限度,万不可期待有“德行天下”的美好治世,唯物也好,唯心也罢,权当作嚼时代的舌头吧!客观地分析现代世界的特征,吾以为“依法治国,以德立人”的要求可能更为笃实。

中国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观,尊从不同的文化礼仪和诸子学说,实际上,中国所谓的道德约束就是传统诸子百家的思想体系总和,即便可以加入西方输入性的新道德价值观,也并没有得到整体上的认同与接受,本来就属于软约束的道德,现在连国家性的整体认同感都没有,哪来的底线谁接受谁的底线

就未来中国人民自我约束的个体需要而言,文化价值重构和道德体系重构也可算是当务之急,政治宣传代替不了文化与道德的民范作用,有关文化价值重构的论题,我曾经专文论述过,此处不表。本文想着重谈一下道德体系重构的串联问题,不把几千年来的中国道德逻辑整理清楚,未来几千年,中国就不会有传承和创新,更没有秩序与和谐。

说到道德体系重构,必定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几千年中华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可继承典章,二是现代道德价值观的重新构建。前者是沿袭的问题,需要有很大的勇气和国民性的广泛共识,后者则需要容忍“大讨论”式开新风的民主环境。

中国道德传承的难度本不大,但这又不能不提及封建文化问题,中国的道德观本就是封建时代的累积物,避是避不开的。“封建”两个字非常不好听,你若公开地说自己要宣传封建文化,那绝对是死路一条,现代人不吃这一套。但是,如果再细想一下,中国若是把封建历史全部清盘了,那还叫中国吗那还是文明古国吗京剧、越剧很好听,但其内容都是封建故事,你若不敢面对封建,那戏是演不下去的。如此看来,想以“泼洗脚水”的方式把封建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文化与道德全部倒掉未必理智,能维系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繁衍生息和文明创新,封建体系的大箩框中绝对有值得继续传承和发展的健康成分。例如:礼、义、廉、耻、忠、信、孝、悌未必全部含义都是过气之物。

然而,现代道德观的重构问题,就比继承更加复杂且是个最不易达成共识的问题,传承遗传于民族的细胞,就算有些扭扭捏捏,局部上达成共识并不算难。然而,现代道德观的框架都没有,如何个共识法喊了一百多年的“现代”,中国人至今未必理解了“现代”二字,有现代产品,未必有现代思想,有现代潮流,未必有现代道德观,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又莫过于长期的“食嗟来之物”,我曾经提到过中国对于现代世界的羞愧感和渺无贡献,于道德亦然。站在世界的立场看,中国是可怜的大国,站在民族和国家的立场看,有伴人讨吃的可怜相,你在几百年内不给世界创新一点新东西,哪来的新观念哪来的新道德

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有关中国构建现代道德体系的任务必须提出来,必须开始构建框架,能否被全体人民接受,则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我自己的判断看来,国家道德、公民道德可以作为现代道德体系的二个组成部分,每一部分都应该有传统道德的元素在内,决非用空中楼阁的幻想制造些没有根基的美妙经文。道德终究不能成为法治国家的主骨,若能成为民主社会的一个“臂膀”,就是万幸!

谈道德重构,我们不妨从“礼”开始。因为礼在周朝时期,就相当于今天的法律,在古代的典章制度中,只有礼法,没有现代成文法典,讲礼实质上就是讲法讲规则。当然,古代的礼又绝不止于规则范畴,它还有更为丰富的社会制度体系范畴,礼是维持社会、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总和。没有礼,就没有社会秩序的正常化。自春秋以后,礼制开始衰微,有“礼崩乐坏”之说,这也直接导致了社会混乱,当然也产生了“尊礼”与“反礼”的斗争,更产生了象孔子一样的诸多思想家。

这里必须说清楚的是,古代的“礼”决不是全民适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典章制度往往只为贵族所立,如同家规,孔子就有“礼不下庶人”的说法。所谓“君子有礼,小人无德”、“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全是万恶的等级制度语境,君子就是王室贵族,小人就是穷人和贱民,穷人和贱民没有资格接受礼的教育,他们就变成了生而无德。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素质和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那么,现代中国又准备如何重修礼制呢

古代中国,人分九等不止,君臣之礼,臣民之礼,长幼之礼,贵贱之礼,可谓门类繁多。民主社会,从法律上讲,人人平等,没有等级之礼,所以构建现代礼仪、礼制、礼貌也就简单得多,大体只须分为“国礼”和“民礼”,所谓国礼,即为国家典章礼制,所谓民礼,即为人人之间的礼节、礼貌。

国家是一个实体,本无礼俗可言,然而代表国家执行管理权的政府是由具体人员组成,这些公务人员实质上也就代表国家形象,因而制定国家礼仪,本质上是规范“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其核心原则是尊重公民的权和利。

“国礼”之第一构件是制度。在封建社会,典章制度第一位便是皇家制度,即是立“君威天下”之礼。然而,现代社会,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不是家族和个人的国家,典章制度应当确定如何立人权,比如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重在人民之于国家的主体地位,不但要写在宪法里头,而且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若人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体现,那么就是典型的国家无礼。制度还应当规定,若是国家对人民无礼,将会受到什么惩罚承担何种代价如果赏罚缺失,则可视为国家层面的礼崩。

“国礼”之第二构件是政府机构。代表国家管理人民的机构称为政府,政府机构具有传承性和代表性。一旦失去传承性,要么是朝代变更,要么是重大礼制的改革。代表性即是人民性,如果现代政府的机构不符合人民利益,便失去了合法性,最终一定会遭到人民群众的无礼相待。所以,政府之礼必须做好两件事情:一是要师出有名,不可巧立名目,巧立名目便是苛政于人民,人民必将遭受身体和精神双层痛苦;二是要规范政府公务人员刚性礼制,职官选拔和职官管理当属重中之重,若公务人员对人民无礼,就等同于国家失礼,国家失礼,又有何权力要求人民有礼呢

“国礼”之第三构件是税赋徭役。中国的徭役赋税最早可追溯到夏朝开始出现公权时代,距今大约有4000年左右的历史,而后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制度化,其主要目的是维系政权存在和稳定,其主要属性是强制性、无偿性和连续性。事实上,人类发展到公元21世纪,徭税制度仍然基本稳定地保留了这三大属性。主要区别在哪里呢应当是无偿性上面。现代文明社会要求税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决非单一地作为稳固政权的物质资源。强制性也有变化,它只能体现在收税过程强制,决非收税起源强制,开征税目必须经由人民同意,违背民意强制征税就是国家失礼,国民应当有权抵制,否则的话,将会重复“苛税猛于虎”的怪现状。凡属用国家机器征税并借此强化对人民专制统治的税制都将破坏国民之礼。若今日之“新税法”还不及古代的“两税法”,自然可算作是“礼崩乐坏”的表现之一了。

“国礼”之第四构件是军队警察。自古以来,国民是否有礼皆赖教育,而不是靠机器,如此简单道理,却总是有人不大明白。文明时代若寄望依靠国家机器让人变成听话的动物,绝对是世界怪事。军队警察在现代社会是保证“国礼”正常施行的保障,决不是隔除国家与人民的壁垒,若把军队警察构造成阻断双方的铜墙铁壁,那“礼”又毛之安附无论中外,军队警察必须有一个立人民为重的正确定位,他们必须是国家和人民共有并服务于人民的机器,它不属于特定专有者。从另一个方面讲,只要国家实体存在,军队和警察也必不可少,否则,社会必然混乱,不管是古代城邦制国家还是现代民主制国家,国家不亡,军队或警察就必须存在,国家越大,军队和警察就越要强大,没有维护“国礼”存在的机器,就有可能被其它国家破坏秩序,接受外族强制异化必致灾难。

“国礼”之第五构件是祭祀及纪念制度。在中国古代,皇家都有定式的祭祀制度,主要是祭祖先、祭神灵、祭物器等,程式复杂,等级森严。现代中国,就无须如此复杂,因为已经不是“家国同构”的时代,国家祭祀的目标还是人民,包括中华民族的祖先,包括中华民族的先烈,包括中华民族的英雄。国家祭祀是最高礼仪,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神圣性,一定要体现是对人民的最高大礼,既不能滥祭,也不能缺位。滥祭就会失去崇高性,礼乱也即无礼。缺位就是失德,既对不起逝去的先人,也对不起活着的人民,暴露的是国家对于人民的感情麻木,挫伤的是人民对国家的忠诚性。中国既历史久远,又地广人多,建立一套规范有序、定期定制的祭祀制度和追念制度尤为必要,它是政治制度的必要补充。

“国礼”之第六构件是荣誉礼仪制度。皇权时代,荣誉礼仪十分丰富,是维护皇权统治的一个秘诀所在,比如说科举制度,你中了状元就可以打马游街,并有皇榜昭示天下,看似简单的程式,却把知识分子的一种美好向往牢牢地拽在统治者手上。在一些西方君主制国家,直到今天,仍然有“加封晋爵”的官方仪式,受封者丝毫也没感觉有陈腐文化的约束感,相反,高度文明、现代的洋人仍然会当作是毕生荣耀。当代中国有没有荣誉表达呢也有。比如“三八妇女节”的红旗手、“五一节”的劳动模范、科技大会的科技大奖等等。然而,如果国家级荣誉一发放就是成千上万,那就配不上“国家级”的高度,尤其是数量一大,难免鱼目混珠,红旗手不红,劳动模范不劳动,科技大奖没科技术含量。滥发荣誉不但让获奖者索然无味,更让国民对荣誉的崇拜悄然淡漠,当滥竽充数者中爆出假、恶、丑的败类时,荣誉反倒会成为一种讽刺和黑色幽默。

为了让“国家荣誉”成为一种真实持久的向往,其突出的神圣性必须得到彰显,颁奖的特殊场地、特殊背景、特殊文化、特殊仪式、特殊颁奖者、特殊礼物和获奖者的特殊待遇都必须做到刻骨铭心,鼓舞人心,至少要做到触发国民有历史的厚重感和荣誉的终身感,“现场挂金牌、回家就扔掉”的荣誉永远都只是过眼风去,绝不可能带动一个国家的人民为荣誉而奋斗的自动自发性。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国家层面的礼数总是比国民之间的礼数更为关键,国家能做到的,人民一般都不会违反,国家如果失礼,国民绝不会讲礼。所以,就构建“民礼”而言,会比“国礼”容易得多,其核心原则是人民相互尊重。

在封建社会,人民之间的礼仪和礼节构建在等级制度之上,现代社会,人民之间的礼仪礼节构建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之上,即使有现实中的等级差别,也不是国家法律意义上的等级规定,人民大可不必遵守和受其约束。构建人人之礼,不外乎长幼、师生、亲朋、家族、同事、邻里、同乡等等方面。不管涵盖多少类别,最终,“礼”只体现在双方之间,即人人关系。

人人之礼,通常会出现“礼单,礼记,礼节,礼金,礼品,礼让,礼尚往来,礼数,礼帖,礼物,礼仪,礼遇,礼貌”等词眼,象“礼贤下士”这样的封建官僚礼制已经不再也不宜会出现在现代道德礼仪体系中。这么多的“礼词”无非就是表达其相互尊重的核心原则,形式上要表现为恭谦和顺。

如果要让人人之礼不演变成蛮横无礼或多此一礼,就得有相对公认的程式规范,并且要能最大范围地让人人熟知,成为其自启蒙到成长再到人生终点过程中的永恒记忆。实现这个目标,唯靠教育,教育之于礼的教化功能不可或缺,家庭教育和学堂教育要互为补充。

人人之礼若变成“人人之累”也将破坏礼的延续,中国人自古至今,大体上都缺少稳定的宗教信仰,对礼束也极易抱喜新厌旧的情怀,每到时局有变,礼便成为很多人的“累”。比如礼金问题,这本是人情礼尚往来之举,到了现代就成了多数人的负担,送礼变成了还债;比如礼貌问题,称姑娘为“小姐”本也是现代社会之最普遍称谓,但如今也不行了,你若称一妙龄少女为“小姐”,非但无礼,还要挨骂甚至挨打;比如礼遇问题,部长、厅长、局长、科长在同一场合,往往获得不同的礼遇,即使全是同班同学,也会有心境上的不同感触。

“礼”演变成“累”,问题与礼本身无关,而是出在“利”字上,现代人较古代人更为重利,因而礼常要为利让道,从而也让置身礼仪中的当事人累及身心。从这个意义上讲,礼必须要有脱俗的过程,必须回到“平等尊重”的核心原则上来。点头微笑是礼,举手再见也是礼,一张贺卡是礼,一杯热茶也是礼。过去常讲“礼轻情义重”,礼重在情而不在利,用利来称量礼之轻重,毫无疑问会将礼作贱成茅厕的大粪。

中国史之长、人之多世所少有,造一个讲礼的社会至为重要。

讲完礼,不妨接着讲义。我们现用到的这个“义”是简写体,而繁写体是“義”,从我从羊,“我”是兵器,“义”表祭牲,合起来理解便是:为了自己的信仰不惜牺牲生命。最早提出“义”的祖先有说是管子,有说是孔子,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将“义”列于道德的最高范畴之一,“礼义廉耻”是故而来。到了孟子时代,他又进一步重新释“义”,他认为“信”和“果”都必须以“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孟子.离娄下》:“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再往后来,义又不断地被后人扩充延伸,比如:正义、道义、见义勇为,义气、信义、情义、无情无义,意义、含义、字义、定义、断章取义,义子、义父、义母等等。“义”被逐步地泛化,从而也就更具有道德意义上的普遍性。

现代社会,是讲新规则的社会,不太注重俗成之德。但是,日常生活中,“他这人很义道”、“你这人真不道义”等说法还是非常多见,说明取“义”之心仍然是中华民族累世不亡的道德准则之一,与它是否规范、是否封建没有任何关系。

“义”既然是作为一种信仰的准则而存在,不管它代表何种含义,总应当有其存在并发展的合理性,否则,信仰也便失去了传统的文化寄托。在世俗时代,“哥们义气”看似不沦不类,实则颇具人性大道理,它背后的“道”即相互忠诚相互扶携,用生命承担彼此的共同信仰,这是极其可贵的人人关系,如果能做到不陷入俗不可奈就已经是可取的道德准则之一了。

在现代道德的重构过程中,要不要把“义”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呢个人认为是必要的。只是构义比构礼会更加不易,因为“义”往往同“情”联系在一起,一沾上情字,就怕重蹈封建社会的情大于法的人治老路,事实上也有这种可能性。所以,“义”的重构必须适度、适当,必须有相对公认的准确解释,而不是笼统意义上的情义。

“义”的重构仍然是包含国家和人民两个方面。

国家作为一个实体,不是生命体,本身不具有情的表达。作为国家的管理者是人民委托代行权力的执行主体,他们都是有情感的生命体,他们在执政的过程中就必须有“义”的担当,而且必须以正义为主体原则。

首先,国家必须彰显社会事业的正义性。何为正义简单讲就是正确、合理、正当的行事道理。延伸到国家事业上讲,就是要求正义为先,只有正义的事业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正义的事业也没有敌人能攻得破。相反,若国家的事业不正义,就会造成社会混乱,人民群体就会骂政府不义。天天置自己于骂声中,又如何保证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能彰显正义确保事业正义的最简单又最可靠的方法是:问政于民、取政于民、验证于民、施政于民。

不管是希腊城邦民主,还是古罗马共和制民主,抑或是现代西方民主,根本的出发点还是想把政权的主动性交给人民。当代中国宣示人民民主专政,政出于民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并且应当超越其它形式的民主制度。这里明确强调了“人民”二字,就是说所有的“政”都是人民说了算。过去,中国讲“群众路线”这个概念,实质上也是让人民决定行政。国家行政的最低标准是:人民要政府怎么做,政府就得怎么做,否则就是不正义。现代社会,人民表达的方式和途径很多,政府容易听到和看到,关键就是不容易做到,或者说不想完全做到,“正义”具有选择性和群体性,得不到正义保障的人就想颠覆旧政建立新政,从而也就没有国家的整体稳定,即所谓“国家不义民义何为”

其次,国家必须彰显正义之师的力量之感。国家就其立废而言,据说也是有生命的,在国家没有消亡之前,其民族或民族组合的特性就存在,维系在这个框架下的民族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寄托,失去安全感便失去了国家存在的价值。安全又之于何物无非领土、领海、人身和财物。国家的军队如果面对强权不敢彰显其正义性,结果必然导致主权丧失和尊严受损,不敢倡正义,就无法复九州。正义之师从来不把非正义的拳头挥向其平民百姓,枪口对准人民的力量永远是邪恶力量,武装一旦走向邪恶,其国家就不具备存在的正义性,若不是被其它正义之师消灭,就是被自己的人民掀翻。

第三,国家必须有宣扬正义的官方文化。这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它往往会与法发生矛盾,到底是调整法还是调整文化法多以刚性为主,义则以弹性为重。比如说:一歹徒当街行凶,路有勇士,主持正义,与歹徒搏斗,失手将歹徒打成重残或死亡。从正义的角度看,他成为侠义英雄并不为过,但从法律角度看,他可能有牢狱之灾。法律上的刚性如何实现与道德正义上的无缝对接应当成为现代道德重构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法易时移”到底如何个易法国家必须有更高的正义考量,最好的平衡点是不是可以这样评定:违法在先者不义,纠正不法不义者之行为即为正义;犯罪在先者不义,对罪犯施以惩罚者为正义无罪。法有原则,义有标准,社会必定可以光大正义。

如果把国家的正义看作是一种宏观之义,那么,国民的“义”则可以看成是微观的义,它不仅仅只有正义。宏观是一种导向,微观是广泛的表现,宏观上没有规范和引导,微观上就不会有表现,微观上没有表现,反过来也可以证明宏观上出现问题。一个社会,国民才是主体,主体有义,社会才有义。

现代社会,到底要重构什么样的人民大义就我看来,不外乎三种:一是正义;二是情义;三是道义。

正义始终与邪恶相对应,人民的正义少了,社会的邪恶就会多,反之亦然。若国家正义在先,人民就没有不讲正义的道理,整个社会有了正义的环境,正义对邪恶的威慑力就十分巨大。人之区别于动物有一个很重要的反映是感情极为丰富,对同类的同情高于对同类的伤害,所以,邪恶总是会被多数人谴责,也就是说,只要大家都有正义之心,就有正义的成功。人的邪恶行为不同于“鬼”的行为,鬼是个什么东西,人类从来都没见过,人怕鬼的根本原因是从来没看到过鬼,如果鬼随时都可以看得见,那治它就不难了,也就用不着怕它。邪恶虽然如同魔鬼,但人的邪恶是可见的,是可降伏的。总而言之,人民树正义之心、倡正义之风是维护自身正义的必要之举,躲避正义必遭非正义的恐吓和打压。

在中国,在世界,情义都很重要。朋友讲有情有义,兄弟讲有情有义。人是有感情的,不是冷冰冰的实体,有感情就要讲情义,不讲情义,光讲法律、讲规则、讲流水生产线,那还不如动物世界过得有滋味。

现代社会构建情义首当以“纯”为上。也就是说,情义必须是不添加颜色的纯洁物,如果在情义上加个“钱、利、色、假、贪”之类的附属品,就不能叫情义,而是叫交易,古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说,今人绝不应以义取利。交易是以商品为标的物,是有价的,而情义的标的物是感情,是无价的。无价的东西决不是制造品,现代社会,什么商品都能制造得出来,唯有感情没办法批量生产并批量销售。

现代社会构建情义次当以“中”为宜。感情既然不能制造,就当珍贵,不能滥用滥发,朋友之情义、兄弟之情义都要适度适中为好,过头了,就容易产生无原则的滥情薄义。这个“中”字不是数量标识,也没有电动开关可控制,要把握并不容易,不妨给点人性化的原则:对方需要时,你会无私地给予,你在无助时,有人会及时的送达,不为情义所扰,不为情义所累,感受情义常在,享受情义温暖。

现代社会构建情义当以“法”为标。文明社会,必须反复强调法制为本、道德为辅。义是道德范畴,当然不能越过法律界线,法不适应,可先修法,法未更,则道德标准就不可逾越它。现代社会,因义违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之所以相当普遍,根本原因就是“情义”没有找到适当的标杆,有了法律标杆,情义才具有正义性和广泛性,才具有存在和推广的价值。

何谓道义传统的解释是道德与正义。我个人认为:现代化解释应当是人道主义意义上的互助与互爱,是基于人类共同道德层面的某种力量。它有时无关正义,有时也无关情义。比如:一个强盗掉到陷阱,虽其行为非正义,但从道义角度看,还是应当救其于陷阱之忧,以避免伤及性命,此时,人性要早于正义的宣判。一个乞讨者,也许于情可以不理,于法也可以忽略,但从道义看,每个公民都有施舍并拯救他的责任。员工自杀,若组织无过,本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从人道主义角度看,给予合适的帮助又成为必须之举,这都是基于做为人类的最低标准,抛弃了道义上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放弃了人类的温情一面,道义责任应当成为法律责任之外的最重要补充元素,否则,法律责任会遭遇空前的无助。

道德重构,第三应该讲廉。老实讲,清廉是个动态且带有文化味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它本身并不具备道德的讨论空间,世界上最通行的做法是用法律来保证廉洁,文化永远不具道德制约作用。

首先,也可能是最有效的办法是文化辅导。中国是个几千年来“当官”与“发财”连为一体的国度,当了官就要发财,发了财就要买官,“权”和“贵”必须结为一体方算是功成名就,权贵的体系也就得以构建圆满。若这种封建文化根基和文化定式不得到彻底清除,讲廉洁社会必是空话,权贵文化革得越清,廉政的可能性就越大。中国曾经搞了一次“文化大革命”,后被人广泛诟病,其实,仔细地、认真地去分析其内涵,不能说不是一剂好药,非常遗憾的是,这副药方开得过猛,服得过急,加之用药不当,治理文化痼疾的任务没有完成便宣告失败。

未来中国还要不要重搞一次文化意义上的重要革命呢我看有其必要。官场文化不仅仅只是行政管理学,也不只有公共关系学,更多的是私人关系学,而私性一旦带入公权力的执行过程中,不出现腐败是绝无可能之事。中国官场中所谓的私人关系实质是钱、权、色的交易,他们并不把这一链条看成耻辱事件,而是当作正常的人情文化和世俗文化。要革命,就要从整个社会的文化革命开始,要让所有国民认识到中国已经没有官员,只有公务员,要让所有公务员看到,公务员没有特权,只有服务的义务,要让所有人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力与公务人员平等。消灭了当官意识,腐败的土壤就实现了根本性的治污,廉政的根基才得以初步构建。

其次是“道德制度”的保障。这里特别强调是“道德制度”,而不是一般的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严重腐败,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是不道德的制度过多,所谓不道德的制度也即传统官僚制度的再发展和再复制。封建时代,当官出门要坐轿子,级别不同,轿夫人数不一,现代中国,当官出门要坐轿车,级别不同,车的档次有异,本质上古今一致,都是统治者剥削劳动人民的行为。与古代不同的是,当代中国官员还有公款吃、公款玩和公款旅游的新待遇,这都是过去封建大臣都难以企及的厚遇。社会发展到如此高级时代,中国公共服务人员居然还有这样不道德的制度保障,确须立即废弃。“三公制度”还只是所有不道德制度中的一个缩影,认真研究起来,大约有8成以上的制度都含有不道德的成分在内,不革新是要不得的,制度不道德,要让制度中的人有道德恐怕是缘木求鱼而不得,中国部分官员寡廉鲜耻,恐怕制度所逼的诱因很大。

最后,不妨把“贪”的道德空间无限压缩。清廉官员成为一种稀罕,反衬贪官污吏是一种常态,贪官成常态是因为国民给贪官的道德空间太大,制度惩处总是数量有限,深恐禁闭室和监牢不够面积。群众批判也不够自由,腐败官员的生活空间反比清官和百姓更为广阔,这无疑是一种道德放纵。如果能够让贪官终生背上“贪”字的耻辱致死,让其“贪”的身份与躯体成为一种活在现实世界的包袱,威慑力也就大得多,人要脸,树要皮,如果他的脸无处躲藏,那他的人活着也是一种罪过。

道德重构,第四该讲信。单凭一“信”字,在汉语里释义很多,有书信、信约、信息、诚信、相信等。用在平常的沟通交往领域,信就是一种工具、一种记录形式。如果用在道德层面,则主要指诚信(诚与信已经并义使用),并且自古至今都是一种让人特别看重的道德品质,尤其到了商品社会以后,有了交换,诚信就是至理,汉代以后,契约的广泛使用就是对“信”在文字上的某种规范,它由君子行为上升到普适行为。

国家的组成元素是人民和土地,从感情上讲,所有人民把自己的一切委托给国家,也就是相信国家,给予了国家以道德上的最高诚信地位,国家应该且能够反馈给人民的必然也是等量的诚信,若不然,则会产生相互质疑,最终会导致造反与镇压的悲剧,强调并构建国家意义上的诚信标准确有必要。

中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家国同构”的封建国家,至上世纪中期方才有个切割性结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打破了“家国同构”,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契约程式,“期限合同”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契约履行与否并未影响契约的性质,双方的权力出现了不很对等的事实,换言之,契约只是摆设,守信与失信对政府不产生任何触动,国家诚信从此变得可有可无,一个实体的失信足以导致数以亿计人民的集体失信。

现代中国精英崇拜西方契约精神,说中国自古就缺少这种东西。我不认同此说法,中国从来都不缺少契约精神,自西汉以后,契约就已经颇为流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殊契约文本,一千多年前的“苗契”文本至今仍有保存。田契、地契、房契种类繁多,甚至卖身契都流传广泛,至20世纪80年代以前,兄弟分家都只靠一张分家契约,有个长辈族亲见证即可按手印生效。质言之,中国从来都不缺契约精神和契约实践,只是近几十年被不同程度地破坏掉,政府的失约是问题之源,要找回传统的契约精神,从政府的诚信回归做起便会有较好的结果,政府诚信的最简单标准是履行民生契约。

国家诚信做得好,国民个体诚信其实并不艰难,中国是个几千年就有“信乃人之根本”观念的国家,守信决非春秋时期的所谓君子行为,而是一种全民性的自我约束规则。王宝钏贵为臣相之女,但锈球砸中了平贵男,王家也只得让宝钏苦度寒窑,权力之威并未凌驾于诚信之上。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粮食不够充裕,邻家借米,不用称重,只用斗量即可,同一种斗,用手抹平,还米时,用同样的方法执行,双方从无异议,这也是一种社会高度诚信的体现。

中国人人人之间的诚信有时非常朴素而且简单——说话算数。这个“说话算数”很大程度上也等于契约,只不过是一种“君子协定”,而不是严格的纸上契约。然而,中国绝大多数人并不因“口说无凭”而失信,失信之人就绝非君子。从现代法律要求的角度看,“白纸黑字”的合同契约当然更好,它可以对双方的权益构成重要保证。不过,道德不同于法律,它调节的是非法律界限的双边关系,若事无俱细地均以合同论之,恐怕人类社会便成了机械社会,人就不是有情的动物,而是无情的走肉。既然是重构现代民间道德,那么,还是要着力于教育和宣传“说话算数”的传统诚信观,“言必行、行必果”的民族品性果然形成,何忧契约精神会屡屡崩盘

道德重构,第五该讲孝。“孝”作为一个伦理观念正式提出是在西周。在西周,孝的含义有:一、尊祖敬宗。施孝(尽孝)的方式主要是祭祀,在宗庙通过奉献供品祭祀祖先,尽孝的对象是死去的人,这带有一定的宗教形式。二、传宗接代。祖先是我辈的生命之本,因此,崇拜祖先就是把祖先的生命延续下去,生生不息。《易经》:“先祖者,类之本也,无先祖,恶出”

说到祖先崇拜,必须强调古代中国的国家祭祀,它代表了孝的最高仪式,必须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代表其人民祭祖,即所谓的国孝。现代社会,一般国家都没有此类仪式,中国也不再推行,中国近年来不断扩大的“黄帝祭、炎帝祭”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国孝,顶多只能算部分地区、部分民意的商业化表达,象征意义并不广泛,量难深入人心。

如果要构建现代道德意义上的国孝,不妨从国家礼制和国家节日做起。国家礼制的重点是祭祖(孝先),国家节日的重点应当是孝生。祭祖不能乱祭,得有礼制,哪些先祖该祭,哪些先烈该祭,哪些英雄该祭,都得有规范,祭多了,没有国家意义上的至尊感,祭错了,会引起民族内部的族群纷争,惟有以全民讨论取得共识,并以成文的礼制定之,然后才能付诸程序。

国家节日的设立一定要体现孝生而不是孝先。国家节日有文化节日,还有传统节日,比如清明节和重阳节。清明节重在孝先祖,而重阳节重在孝敬健在老人。在中华民族的祭祀活动中,除了清明节以外,春节前后也有祭祀的习俗,并且春节与清明相距较近,清明节设为法定假日就远不如将重阳节设定为法定假日来得合适,要么就两者全设定为法定假日。对健在长辈的孝敬,对社会的辐射作用和对家庭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孤独老人对子女的期盼远比活人对九泉之下先祖的期盼真实得多,老人没有孝顺的子女,将会处于无比痛苦的状态,子女无论祭祀多少次祖坟,也不过只是完成某种精神上的寄托。老人的开心幸福才是孝顺社会的真实表达,墓碑前的礼仪再隆重,无论如何也抹不平凄苦老人的悲伤心情,对生者尽孝才是“孝”的根本。

国孝之于现实生活的一个最重要制度设计是社会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和老有所居”必须成为国家孝敬老人的三大核心指标。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二孝四”的现象非常广泛,单凭子女的能力,有可能出现物质上的力不从心,有孝心无能力的局面会造成社会上普遍性“假孝”的存在,其实并非子女内心不想孝道,是没有能力将孝心落到实处。国家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总站,理应有一个科学性的公共权力设计,以确保国与民在倡导“孝顺社会”过程中的和谐统一。

还有一种孝,介于国孝与民孝之间,那就是殡葬文化,按中国自古以来“祖先崇拜”的习俗,后人多喜欢大办特办,以显示其孝心不薄,然而,墓碑再大,葬礼再隆重,先人并无直接感受,形式上在为逝者操办,本质上是为活人挣面子,与孝的内涵重叠之处并不见多。另一方面,殡葬越复杂豪奢,金钱和土地浪费也越显夸张,从资源消耗的角度看,提倡殡葬新风俗是百利而无一害。但是,要推行节约简单的殡葬新文化并非易事,国家如果不能用“公益”的眼光来审视殡葬业的未来,恐怕各种封建陋习又会死灰复燃。既要满足子女的孝心,又要方便后人瞻仰先人,政府应当做好自乡村到城镇的所有环节服务工作,并且要做到低成本、低消耗、全免费和简便化,以突出国家对于传统道德的担当角色。

前面所谈皆为国孝,真正要把孝落到实处的还在于人的个体之孝,国孝只是一种导向,而子女之孝才是一种落实。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孝有时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还属于伦理范畴。比如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现代社会里,这种“传统之孝”就是荒诞之孝,是必须摒弃的文化垃圾。又如“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就是终身按照父亲的价值取向行事,现代也不宜坚持,但可以变通,顺长辈之意,做自我之事。再如“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原本认为老师也是只能认同不能顶撞的,现代公民社会里也不全合时宜,不顶撞要尽量做到,但可以艺术性地跟老师一起探讨辩论,以求师生共同穷究真理,即亚里斯多德所言“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在中国民间传统孝道文化中有一种“丧孝”,就是后人对父辈、祖辈死后的孝礼,常被称为“五服八等”,程序极为复杂,全国各地要求也不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废除了此类陈俗,但是,随着近年来所谓传统文化的回归,“孝死”的封建文化有所抬头,一方面程序复杂,即便掺入了现代元素,也掩盖不了过程中的低级庸俗,另一方面是费用上的铺张浪费,行死孝实为折磨生者,一个人的离去,丧葬花费抵几个人一年的生活费用,实在是不可为而为之。祭祀产品中甚至出现手机、音响、别墅、洗脚城、按摩女等,这根本就不是敬祖尊祖,实为侮辱祖宗的忤逆之举,心孝才是真孝,程序上的孝只不过是不屑后人附雅文化礼仪。

自古以来,真正意义上的孝是以敬为前提,对内心的敬最好的表达就是顺,顺就是趋向同一个方向,即孝顺、孝敬,所以孝的本质是感情上的顺从,而不是行动上的迁就。

现代社会,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中的义务非常容易与道德上的感情之孝混在一起。这是“孝”在中国历史上遭遇的最为痛苦的曲折之路,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越进步,法律调节的范围越广。然而,唯“孝”有出入,孝不同于人人之间的礼、义、廉、忠、信,孝规范的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是高于一切社会性关系的特殊关系,如果“孝”脱离了亲情的空间,非得要由法律介入,那么,“孝”其实已经消失了,法律只能规范义务,而不能调节感情,法律能规范的只有钱和物,情是约束不了的,所以,在现代道德重构的过程,要尽可能地扩大孝的社会价值和普适性,要让孝成为一个人立言、立身、立社会的基本评价指标,对血情尚且无法行孝的人,对社会也不必寄望太多感情付出。

同胞们,一个缺德的社会永远不是盛世!同胞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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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从法“科”学到法“诗”学如古希腊语的“nomos”(习惯)一词,既指法律,又指道德,还指各种生产和生活的方式。正因如此,在古希腊初期,法律与习惯是不分的。也正因如此,最早产生的是习惯法。只是到了后来,有了人定法之后,特别是有了成文制定法之后,法律才从其中分化出来,也才有专门的用语和其他表现形式。但在成文法中仍然不缺少“诗”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2/11/content_9096664.html
2.儒家民本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爱民意蕴东汉以后,儒家学者转而直接以经立法,即制定反映儒家民本思想的法律,以经立法把儒家民本思想的要求直接规定到法律中,使之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表达和实施,如北魏时期存留养亲制度的创立,将符合儒家民本要求的养亲孝道由道德准则升格为法律义务,体现出了以民本思想立法的特点。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1051331/index.html
3.古代两河流域文献蕴含正义思想两河流域文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法治,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考古发掘出土了大量法律、经济、文学以及自然科学等文献,在这些文献中,法律文献的数量最多,占90%左右。这些法律文献主要包括《法典》以及各种类型的契约文书,它们较充分地体现了两河流域国家的社会正义思想。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12/t20241213_5822220.shtml
4.“大德小刑”的核心要义人类将道德教化作为诠释法律适用的参照物,并以此配合律法的适用,二者在实践中常能融合。相应地,古代律法的适用必须贯彻“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基本精神,以“德”和“刑”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二柄”,由此形成了以“大德小刑”为核心要义的慎刑思想。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98594.shtml
5.先例是什么意思先例是指在法律、道德、社会习惯等方面,对某一问题或行为所作出的先前的、具有约束力的处理方式,它通常被用来指导后来者在类似情况下的行为,先例可以分为法律先例和道德先例两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先例 1、定义:法律先例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对某一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先前判决或裁定,它为后来的类似https://www.kdun.com/ask/467411.html
6.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 1、两者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和https://www.gaodun.com/wenda/chuji/116290.html
7.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A. 法律与道德是对立统一的双方 B. 道德以法律的存在为基本前提 C. 法律更多反映了矛盾的特殊性 D. 道德集中体现了矛盾的普遍性 扫码下载作业帮搜索答疑一搜即得 答案解析 查看更多优质解析 解答一 举报 A符合题意,“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表明法律与道德是对立统https://www.zybang.com/question/a9ca9a97c8947612549f27f0e7d22b98.html
8.法律的“内在道德”的两个维度[10]富勒与哈特论战数回合,持续十年之久,但基本上是围绕法律和道德关系而展开的攻防换守,正是在此过程中,富勒逐渐澄清了法律内在道德的含义。以上是内在道德最直接的文献出处,但是放宽理论视野来看,内在道德的提出固然与哈特的直接学术批评刺激有关,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自然法的复兴。 自然法思想涉及西方伦理学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401204&libid=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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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成文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 )的法律。A.内心B.外在C.非强制性D.软性的答案是什么.用刷刷题APP,拍照搜索答疑.刷刷题(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职业搜题找答案,刷题练习的工具.一键将文档转化为在线https://www.shuashuati.com/ti/aee1267833d14f6c928f4a22d18b4e17a1.html
11.法理学: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法律与政策的联系.法律:法律伴随着私有 制、阶级、国 家的产生而产生。 道德:没有 私有 制、阶级、国家 时就已 经产 生。 (2)形成方 式不 同 法律:法律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 道德:存在于人 们的社会意识和社会 舆论中。 (3)表 现形式不 同 法律:一 般是 成文 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法律条文的规范性文件。 https://zhuanlan.zhihu.com/p/550644176
12.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多维审视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作为单独一部分提出,体现了网络空间作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新场域的重要性。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凝聚社会共识、坚持运用法律法规、坚持道德教化引导,培育正向的网络空间道德意识,建构他律的网络空间http://cgrs.szlib.com/qw/Paper/765411
13.许多人都听过一句话,叫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许多人也信以为许多人都听过一句话,叫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许多人也信以为真,朗朗上口,还经常喜欢搬出来引用一下。其实这句话是大错特错的。法律与道德,他们的弧线或许有交叉,但绝对不是一个包含另一个的关系。举个例子就能证伪这个说法,子为父隐父为子隐可能构成包庇罪,但一点都不违反道德与公序良俗。 https://xueqiu.com/9598793634/31599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