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解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有: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为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当今的民主法制社会,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即权利本位。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B项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所以B是错误的,而ACD是正确的。
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答案:A
解析:违法行为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行为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违反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这一要素而存在的。如果不满足这一要素,违法行为就不成其为“违法”行为。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非”的原则。因此,A为应选项。至于B、C、D项,虽然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但是具有例外情形,如无过失责任的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违法行为等。同时,其自身的界定也离不开法律的确认。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解析: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时代不同,其所叙内容不同,它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这种要求是具体的。因此D是错误的。
(2003年)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解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故不选A.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故选B.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故不选C.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故不选D.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C
解析: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正是“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所在,故选C.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解析:《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故选B.A、C、D项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解析:甲①错,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甲②对,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甲③对,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它与专制相对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乙①对,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②错,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涵义更为宽泛。乙③对,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5.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解析:A成立,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B成立,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D不成立,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也是上层建筑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2004年)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解析: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由上可知B项正确。
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解析:本题考点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解析:法的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2005年)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解析: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在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中,利益处于主导地位。选项D弄反了法律与利益的主次地位,是错误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解析: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方法,而非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因此选项A错误。
行政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一样,都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本案中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而且是一次适用,因此选项B错误。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的取向上不同。价值判断,以主体(人)为取向尺度;而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在本案,交警并没有以法律为判断取向,而是以人为取向。因此,选项C正确。
此事件反映出交通规则所体现的秩序价值与孕妇的身体健康的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选项D错误。
3.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解析: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绝对权,因此选项A错误;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属于住房的管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126条的规定,其对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因此选项B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在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形下,首先适用法律规则。此侵权案件存在具体法律规则,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褒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作特别规定。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不法取得”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不当得利之债;至于该物所致的损害,如果依法属于他人责任,当然不由其承担。因此,选项B错误。如果让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承担本应他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同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
风险责任是指财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并非财物致人损害责任。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当承担该缺陷商品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而不是承担该商品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据此,选项D错误。
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解析: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明显正确,不赘述。
6.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瞻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解析:该事件并不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首先,根据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是双向的,子女对父母承担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权利。其次,季某独自占用郝家住宅,可能侵犯了郝某的继承权,应当对郝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郝某对季某瞻养义务的履行。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具体而现实的,而非抽象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官的判决将原被告间的赌养关系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属于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子女瞻养父母,《宪法》第49条第3款、《婚姻法》第21条有明确规定,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因此,选项D错误。
7.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解析:立法解释,从狭义上讲,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所以A是正确的。《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选项B正确,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自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选项D正确。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因此选项C错误。(2006年)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根据法律原则的定义可知,《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应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因此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是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规定,故选项C、D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属于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早期,法与宗教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二者的调整范围也分离开来。法只规范人的行为,退出了对人的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着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根据上述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的一般知识可知,选项A、B、D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
4.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解析: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责任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法律责任竞合往往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被发现。实践中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方法很多,包括法律解释、事实解释、法律推理等。故选项A、B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由于各国的社会基础不同,使得各国在立法上对法律责任竞合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故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6.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解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本身。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故选项A、B是错误的。此外,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法律如何更新,二者都以一国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为基础,具有某种地方性和特殊性。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司法环境不同,各国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上有所侧重,存在一定的差异。故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实践中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往往需要综合采用几种解释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分析解释的对象。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故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以某些基本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故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2007年)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说在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此,答案D是正确的。
2.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规则,所以A的说是正确的,不能选;法律原则是只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者标准,在适用的时候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同时它具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能够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选;而法律原则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最大程度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其不能单独适用。C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4.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解析:人权是有三个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应有权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权利,第三个层次是实有权利。人权的内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法律教育网]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反过来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有了法律并不能当然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有了法律人权必然就会得到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决定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程度。所以,不能仅根据人权的法律化就判断人权只是一种实有权利,A的说法是错误的。
5.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
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对于法律的解释权(立法解释权),其享有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某省人大常委会,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所谓“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针对的是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民族的经济状况和特点作出的规定,本题中,因为是某省人大常委会,所以可以排除“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而本题中的《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体系解释的定义,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的答案就是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效力低于《妇女权益保障法》。6.关于法律语言、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法律渊源,下列哪一选项不成立?
A.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此法律没有确定性
B.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
C.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
D.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解析: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成文法,它是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语言具有开放性,在不同语境下可能会表示不同的含义,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法律没有确定性的结论,因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结合法律的上下文人们一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确定性、明确性是现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和优点。法律适用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而是适用法律条文所表达的意义,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寻找和确定法律条文的意义。由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且体现着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表现的更为突出。另外,社会风俗习惯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支持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对法的正式渊源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A项错误,正确选项为A.
7.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
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解析: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只有B是正确的。
(2008年)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故B项错误。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执法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因此,A项正确。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因此,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因此,B项正确。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极端的暴力措施进行奋起反抗。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
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
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
解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因此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除了违法行为外,还有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此不能反悔。故C正确。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本案中只有一个民事责任,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选。
6.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没有比较解释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本题中没有对历史资料的研究或对新旧法律的对比,因此,不属于历史解释,B项错误。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项正确。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释,D项错误。
7.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A项说法错误。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因此,孙某是有权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