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离婚的当事人往往不了解二婚的财产分割,导致离婚时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二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款是司法解释中关于二婚的分割原则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法律对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民法典在继承和受遗赠方面做出了调整和明确规定。具体在房屋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
(一)关于房屋租赁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即我国在实践中对于婚姻无效情形下,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关于“被继承人”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在生前有放弃继承权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则按协议处理。对于遗嘱继承中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按照下列规定继承:
(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约定。例如,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方式来决定如何分割共有物。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应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在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判决分割。
3.对于生活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也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对于共同财产中的债权等法律不予保护的部分,法院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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