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往往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法契约自由的原则,采取约定财产制优先的原则,在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三、离婚时关于房产问题的处理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该条规定表面看非常好理解,但是真正读懂这一条却很难。例如某男和某女两人登记结婚后,双方父母为二人出资100万元购买房屋,男方父母出资99万元,女方父母只是象征性地出资1万元。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显然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女方名字的情况下,恰好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男方占99%份额,女方只占1%份额。
对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婚后进行房产登记的按揭房产权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条款基本遵循“合同优先,登记补充”的原则。该条款在字面上作了一个聪明的表述,该司法解释仅是表述在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判,并未在解释中认定房屋产权系婚前取得,所以并不存在违背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