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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一、法条适用条件更宽松
《民法典》第1092条删除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适用规定。
主要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所有权,如果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而实施了超出家事代理权限的行为,导致侵犯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当然应受到规制惩戒,不应因进行离婚与否而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
因此,无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时,都可以得到追究,以真正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二、增加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情形
《民法典》第1092条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达到减少对方分得财产数量的目的,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无谓损失,也会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因此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定。
三、侵权行为后果
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的适用法律具有自由裁量权,并非必须适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如何处理;第二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存在对方刻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恶意负担债务等情形,当事人仍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实现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追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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