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下午,德国维尔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Prof.Dr.Dr.EricHilgendorf)受邀莅临我院开展学术交流,在明德法学楼917会议室作了题为“不法与罪责之区分的发展历程及其意义”的精彩演讲。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主持,维尔兹堡大学法学博士刘畅担任翻译。出席此次讲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付立庆教授、王莹副教授、陈璇副教授。本院学子亦积极参与了此次讲座。
正式开讲前,刘明祥教授代表人大法学院以及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希尔根多夫教授造访人大法学院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刘明祥教授盛赞希尔根多夫教授的研究广博而专精,在计算机犯罪、人工智能等领域颇有建树。希尔根多夫教授作为中德刑法学研究交流的开拓者、领头人,身体力行地促进中德学术研讨,为中国刑法学人才培养做出了卓越贡献。
讲座正式开始,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对德国刑法学体系之影响做了简要阐述。德国刑法学的体系自其产生以来影响广泛而深远,包括西班牙、日本、韩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刑法体系的构建都从中借鉴颇多。希尔根多夫教授强调,不存在完美的刑法体系,重点在于何种体系最为合适。因此,今日重在简要介绍为何德国刑法体系能够满足德国的需求。
????在随后的研讨环节中,多位教授和学子同希尔根多夫教授展开了热烈的交流互动。冯军教授提出区分不法与罪责对于决定受到刑罚抑或保安处分具有重要意义。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需被处刑罚,而欠缺有责性时则处以保安处分。但欧洲似乎有观点认为保安处分亦须以责任为前提,是否有此类观点?对之又应如何看待?希尔根多夫教授回应道,对于是否维持二元论确实存在争议,但需注意,欧盟的法律体系受盎格鲁-撒克逊体系影响,不一定符合德国刑法体系构建的需要。就个人观点而言,教授认为国家有义务管控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以切实地保护人民,因此不宜以责任作为保安处分的前提。冯军教授补充道,将责任作为保安处分的前提并不意味着放任行为人,因为还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教育、医疗等手段。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在目的论角度上保安处分和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不同的,但在过分强调刑法的预防性的情形下,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区别将缩小,因此承认保安处分和刑罚的界限确有模糊之处,但即便如此,仍旧不应放弃对不法和罪责的区分。
????冯军教授进一步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希尔根多夫教授举例中正当防卫情况下无需损害赔偿,而精神病实施故意伤害则面临损害赔偿,这可能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国民法中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刑法中即便超过必要限度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在民法上,行为人完全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对于警察介入的问题,对其讨论不符合生活经验,因为日常生活中警察不可能对伤害行为视而不见。三是对于犯罪参与的问题,第二种情形下C应当为正犯,而不应作狭义共犯理解。希尔根多夫教授对三个问题依次做出了回应。对于问题一,德国的民法和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存在细微差别,但由此也可见不论是在德国还是中国,民法或是刑法,都要求区分不法和有责。其根本逻辑相同,仅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也赋予了此问题更多的探讨价值。对于问题二,重点在于警察是否能判断当时的情形,分歧的焦点源于将之放在实践中分析还是放在理论上解释。对于问题三,在此情形下确实可能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否存在一方的控制力极其之弱而成立教唆犯的可能?前述举例旨在强调对此类无责任的行为而言至少可能构成犯罪参与,对于不具违法性的行为则绝不可能。
????付立庆教授提问道:在传统德国刑法学上不法是客观的,是否仍需坚持此观点?若在特例中需结合主观因素判定不法,对主观因素的考虑又应到何种程度?希尔根多夫教授承认有时确实难以区分判定不法的主客观因素,比如威尔泽尔即认为行为必须同主观要素相结合,亦有部分学者认为行为基于意志支配。以盗窃罪为例,我们无法完全脱离主观要素理解“取走”这一行为。因此,“不法完全是客观、责任完全是主观”是无法实现的,况且就个人观点而言,教授认为不法的评判要素在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在责任层面仅仅探讨是否因个人特殊因素使得行为人没有非但可能性,比如行为人年仅三岁或为精神病患者时则不具有非但可能性,而其中“年龄为三岁”“患有精神病”都是完全客观的要素。可见,某要素是否客观并不重要,重点在于是特殊的个体要素还是非一般性要素。如前所述,不法即用以判断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要素的总和,而在罪责层面探讨个人性问题。李斯特、贝林曾主张以主客观标准区分不法和罪责,但这种观点如今鲜有支持者了。
????讲座临近尾声时,刘明祥教授代表全体与会人员,对希尔根多夫的精彩演讲致以了诚挚的谢意。不法与罪责的区分是一个宏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诸多学者对此有自己的思考,希尔根多夫教授今天的讲授兼具条理性和启发性,令人受益匪浅。第一百五十二期名家刑法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