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料配伍性建议添加量:0.01%-5%
淋洗类化妆品:0.1%-10%
驻留类化妆品:0.1%-10%
1.12%(驻留化妆品)
2.5%(淋洗化妆品)
≤50%
驻留类体用:≤8%
其他产品:≤30%
≤3%
≤0.08%
≤5.0%
100%
沐浴露、头发护理产品(洗发露/头发定型产品/护发素)、面霜、彩妆产品(粉底液/卸妆乳/眼影/睫毛膏/眼线笔)、非喷雾除臭剂≤100%,护手霜≤83%,身体乳≤23%,防晒霜≤10%
0.5%
≤2%
62%
≤0.05%
面霜:0.389%;
护手霜:0.277%;
身体乳:0.076%;
其他:1%
2%
驻留类身体用化妆品<0.721%;驻留类面部用化妆品<3.662%;淋洗类身体用化妆品<30.208%;淋洗类发用化妆品<14.1%;防晒霜<0.313%
驻留类身体用化妆品<7.67%;驻留类面部用化妆品<38.96%;淋洗类身体用化妆品<100.00%;淋洗类发用化妆品<100.00%;防晒霜<3.33%
驻留类身体用化妆品:≤0.008%;
驻留类面部用化妆品:≤0.039%;
淋洗类身体用化妆品:≤0.321%;
淋洗类发用用化妆品:≤0.574%;
第二十六条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问:使用了安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如何注册、备案?
使用了安全监测期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履行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监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