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九百八十九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