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
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
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
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
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
(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
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的定位
(一)民法系私法
(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系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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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与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
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社会法
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
(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
一、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
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
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
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
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
实无效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
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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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宪法
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
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
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
合宪性解释
(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1.习惯与习惯法。习惯在此处应解释为单纯事实上的习惯,未制定为成文法的社会生活
规范,否则,经国家认可,为习惯法。
构成事实上习惯的要素:一,确定性,内容为当事人知悉,无歧义亦无排斥使用,二,
2.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公共秩序”,它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它包括俩方面
含义:一是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举例:四川泸州遗赠案、姓名权与公序良俗、商标无效案与公序良俗
3.《民法典总则编》将”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作为法源适用至所有民商事领域
4.习惯种类:交易习惯、风俗习惯、行业习惯、地方习惯和其他习惯,但”习惯不能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