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①代理;②追认(效力待定)。(2)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8周岁;
(2)8周岁以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1)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①代理;②不可追认(无效)。(2)不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3、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比较P30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登记
必须登记
依法需要登记的,登记时具有法人资格;
否则,成立时具有法人资格。
章程
应当制定
可以制定
剩余财产
出资人取回
(1)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区间P45
撤销期间
欺诈
主观标准,1年
(1)客观标准,5年,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可明示、默示放弃。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主观标准,3个月
胁迫
客观标准,1年
5、效力待定中的当事人关系P46
限制行为能力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债务承担
权利不足者(A)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权代理人
无权处分人
债务人
相对人(B)
相对人
受让人
追认、拒绝权人(甲)
监护人
被代理人
所有权人
债权人
6、效力待定中的权力配置P47
限制行为能力(无)
无权代理人(无)
无权处分人(无)
债务人(无)
相对人(催告权、撤销权)
受让人(无)
监护人(追认权、拒绝权)
被代理人(追认权、拒绝权)
所有权人(追认权、拒绝权)
债权人(追认权、拒绝权)
7、四种“效力待定行为”比较P48
类型
权利
权利行使的法律意义
超越行为能力
监护人追认、拒绝权
合同是否有效
相对人撤销权
被代理人追认、拒绝权
是否约束相对人与被代理人
是否约束相对人与代理人
所有权人追认、拒绝权
受让人能否继受取得物权
债权人追认、拒绝权
受让人能否取得债务
8、不当得利之原物产生新物时的返还规则P72
得利时
返还时
返还规则
A
Aa
A:返还
a为孳息(租金、利息):返还
a为收益(经营所得、投资回报):扣除劳务管理费,收缴
9、不当得利之原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原则P72
善意不当得利:A(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不当得利:Aa(负赔偿责任)
二、物权法●○
1、民法学中的“孳息”与司法解释中的“孳息”“收益”的对应关系P75
民法学
司法解释
天然孳息
“孳息”
法定孳息
租金、利息、中奖
经营所得、投资回报
“收益”
2、记名有价证券与不记名有价证券的比较P77
行使
转让
挂失止付
记名证券
认券认人
背书+交付
可以
不记名证券
认券不认人
交付
不可以
3、强制公示与任意公示的效力区分P81
合同生效
公示(支付、登记)完成
强制公示
债权关系产生
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
任意公示
物权变动+其他债权关系的产生
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物权变动模式P81
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权的设立
承包权设立、具备对抗效力
非物权变动要件、非对抗要件
5、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模式P82
买卖合同
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
债权效力
物权变动
6、强制公示中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类型总结P82
合同:债权效力(负担行为)
交付、登记:物权变动(处分行为)
动产买卖
动产买卖合同
交付买卖物
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合同
交付质物
权利质押
权利质权合同
权利质权公示(交付有价证券或质权登记)
不动产买卖
不动产买卖合同
不动产过户登记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合同
不动产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登记
7、支付方式比较: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动产质权设立P87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动产所有权转移
可以适用
(让与协议达成,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立
(指示通知到达,物权变动)
禁止适用
8、物权变更之诉、物权确认之诉、物权给付之诉的比较P88
概念区分
文书效力
处分性质
未登记而处分的后果
物权变更之诉
内容:变动物权
变动物权
有权处分
物权不变动,债权不影响
物权确认之诉
原因:权属争议
确认物权
物权给付之诉
原因:出卖人到期不过户
督促债务人履行
9、非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类型、情形与效力比较P88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P113
物权变动情形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
特殊情形
①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对抗效力②登记:非物权变动效力;非对抗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①互换、转让合同生效:物权变动
②登记: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①抵押合同:债权效力
②抵押登记:物权效力
11、无权占有之原物产生新物的返还规则P126
占有时
a:返还
12、无权占有之原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规则P127
善意占有:A(不负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Aa(负赔偿责任)
13、原物产生新物时,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比较P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