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动—被动型:是一种传统的医患关系类型,这种模式在现代医学实践中普遍存在,如外科、麻醉、抗菌治疗。这一模型适用于急诊治疗、严重创伤、大出血或休克昏迷等。
2、指导—合作型:是一种现代医患关系基础的模型。医患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病人因某些症状,如急性感染,主动寻求医生帮助。医生则告诉病人做什么,并期望病人对指令性的治疗服从、合作。医生不喜欢病人提问题或表示异议,或不履行应该接受的医嘱。这种关系虽然病人有了一定的地位和主动性,但在总体上医患的权利还是不平等的。
3、共同参与型:医生和病人有近似相等的权利和地位。医生帮助病人自疗,几乎所有的心理治疗均属于这种模式,大多数慢性病也适用这种模式。这种模型就参与者双方而言,比上述两种模型需要更为复杂的心理的要求。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医患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的消费关系
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院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服务。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不定期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医患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围绕协助患者康复展开。医方享有病情询问权,检查诊断权,合规收费权等,承担隐私保护、依法行医、合规治疗、安全防护、据实告知病情与损害最小化的义务;患方享受知情权、选择权、生命健康权与医责追偿权,承担交费、如实告知病情、遵从医嘱和理性维权的义务。
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日趋激化。说到“看病难、看病贵”,每个患者都有许多话要说,“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也在群众中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将近3/4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达60%之多。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起以上,打伤医师5人;北京医师协会对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的统计表明:近3年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五百零二起,致伤、致残九十人。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医护人员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转行的逐年增多。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医务人员不愿让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