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
A.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B.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
C.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
D.司法机关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重大疑难案件审判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
【司法部答案】
【万国答案】C
【解析】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故选项A正确;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故选项B正确;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民主又体现在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也就是说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等参与司法来监督司法,故选项D正确;司法机关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当在完善执行法律程序等方面做出努力,而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违背了司法机关内部的分工协调原则,故C项错误,为当选项。
2.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
C.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
D.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考点】科技和法律执法为民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网络技术等,其目的是执法为民,司法便民,因此,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但并不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为应选项。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考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万国答案】B
【解析】法制完备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法治完备首先是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安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故A项正确。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法制完备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真正达到法治要求其他的内涵,比如执法为民,故B项说“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不确切。同时,依法治国的内涵还有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和权力制约,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故CD选项正确。本题选非,故B为应选项。
4.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C.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考点】执法为民的内涵
【万国答案】D
【解析】执法为民要求首先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人权,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故A项说法正确。同时,执法为民要求以人为本,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故B项说法。正确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而手段上是对权力的限制,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故C项说法正确。执法为民要求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故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D项为应选项。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应遵守一定的原则,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法治建设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
【万国答案】A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无论是对立法还是执法还是司法都有明确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是: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体系完备。故A项说法错误。另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同时,它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根本目标,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故BCD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A为应选项。
6.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
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
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
【考点】法律权利
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考点】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权利与义务
【解析】张女和司机之间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而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而试题中的“接吻权”无法律依据,故B项说法错误;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正确的;司法赔偿3000元是相对义务的承担方式,这种义务只存在于张女和司机之间,是相对的权利,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正确的,故C项为应选项。
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考点】法的效力、法律体系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考点】法律解释、法律渊源和法律推理
【解析】在我国,正式解释只能由机构作出,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法律的适用的解释,故刘法官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司法解释,A项说法错误;非正式渊源是指没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具有法律说服力的依据。而在本案中,刘法官根据是德国等判例,而在中国,判例属于非正式渊源,故B项说法正确。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而在本案中,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小前提而非大前提,故C项说法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的情形,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判例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本案是选正确的,故B项为应选项。
10.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
【解析】体系解释是从整个法律文件或者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真义,故A项说法正确,文义解释对字面本身的解释,是所有解释方法中最优先的解释,故B项说法正确,历史解释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可见,历史解释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有关,故C项错误。客观目的解释是从社会的需求角度对法律的具体应用,其目的'是追求符合实际的正义,故一些正义标准和伦理性原则可以被使用,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项为应选项。
11.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考点】法律渊源
【解析】在当今中国,法的渊源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其中,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而作为判例的载体裁判文书自然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故A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效力,因此,它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故B项错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其效力要低于法的正式渊源,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应当是以规范性文件出现,是对法律的适用的具体说明,而裁判文书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正确的,故A为应选项。
12.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
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
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
【考点】法律规则
13.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考点】亲亲得相首匿
【解析】“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同时,“亲亲得相首匿”是法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支持礼的“亲亲”,尊崇伦理。对于有亲属关系,可以宽宥。故C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B项为应选项。
14.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考点】清末修律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很显然,其上书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选项A正确。《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在编篡体例上,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和和分则两个部分,在内容上,不再纳入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突破了传统法法合典诸体的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故B说法错误。清末我国采用是四级三审制,故C项说法正确。《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有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它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故B为当选项。
15.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考点】古代刑罚制度
16.关于中外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中国西周时期的礼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
B.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C.法国公元九世纪至十三世纪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
D.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学术法阶段,接下来便形成了习惯法阶段
【考点】习惯法的发展
【解析】西周时期的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节作用,具有法律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故选项A正确;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故选项B正确;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公元9世纪到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故C项正确;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习惯法阶段,接下来是自然法或学术法阶段,选项D颠倒了二者的顺序,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D项为当选项。
17.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我国公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
18.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现行宪法的是下列哪一宪法修正案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考点】宪法修正案
【解析】本题是对宪法修正案的考察,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可知D选项正确,ABC选项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D选项。
19.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
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考点】宪法的作用
【解析】本题考察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首先,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要求法律体系具有统一性,故A项说法正确。其次,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从合宪性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故B项说法正确,再次,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而不是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和具体规划。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如撤销等制度,故D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应选C项。
20.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
【考点】全国人大会议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故有权决定机构是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1.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考点】村民委员会
【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因此,不是一年公布一次,故A选项错误;第24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因此,B选项错误;第2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第9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可知,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包括村民小组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22.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解析】根据《宪法》第10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设专门委员会,因此B选项错误;同法第3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第1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综合上述两个法条,可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故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C。
2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考点】宪法的修改
【解析】在《宪法》中,没有对宪法的修改程序作专章的规定,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可知,我国拥有修改宪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立法法》第2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但是,关于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由主席团公布。C选项说法不正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第53条第2款,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2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
B.《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C.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
D.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
【考点】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赔偿请求权除斥期间
【司法部答案】B
25.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B.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
C.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D.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考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2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考点】银监会的职责范围
【司法部答案】D
27.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考点】非全日制用工
【司法部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故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C选项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说法错误,当选。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28.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考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能制定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考点】国际法上的承认
【司法部答案】A
30.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考点】国家主权豁免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应当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故CD选项错误。
31.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
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
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考点】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规定,在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时,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在中国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时,除另有约定外,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该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故C选项错误。该法第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故D选项错误。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考点】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系属公式、准据法的概念
【解析】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实体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是不同的,A选项错误。属人法是最常见的系属公式之一,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当事人的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法。故BC选项正确。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故D选项正确。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
【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故本题中,该认购增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不能对处理该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对该认购增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故D选项错误。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考点】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本题中,“德洋”号的船旗国是丙国,因此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B选项错误。《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由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C选项错误。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考点】域外取证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故A选项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故BC选项错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故D选项正确。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考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故A选项错误。《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故B选项错误。《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C选项错误。《安排》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故D选项正确。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考点】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解析】《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票据付款人里斯是甲国某州居民,行为地是中国,但题中并未告知里斯的国籍。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他的该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里斯依照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如果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适用中国法律,故D选项错误。
3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考点】预期违反合同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就同一种农产品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合同。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选项错误。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本题中,对第一份合同,在甲公司同意付款方式的变更后,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虽然这是两份合同,但第一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已表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对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反合同,对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故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选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