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成员单位通讯录
10.4外部救援力量通讯录
10.5丹东市应急救援专家通讯联络录
10.6丹东市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19〕第29号)
(4)《生产安全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
(7)《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47号)等。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
(4)《丹东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12〕25号)等。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Ⅱ级(重大事故)
是指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事故)
是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事故)
是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
(2)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4)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5)依法依规,科学施救。
《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丹东市人民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市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编制过程中征求所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有关专家评审并修改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经有关专家评审并修改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同时报丹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施行,同时报丹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报丹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图见附件10.1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共515家,其中生产企业25家,经营剧毒化学品企业40家,成品油经营企业275家,经营易制爆化学品企业41家。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危险等级划分,丹东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4个,其中危险等级三级的1个、四级的3个。
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国家法定要求实行安全许可的高危险行业,在生产经营中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不安全因素,甚至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分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
设立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丹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丹东市气象局、国网丹东供电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丹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组织指挥体系图见附件10.2
丹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10.3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规划、调配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总指挥工作职责
批准启动或终止市级应急响应,决策救援方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救援有关工作,负责信息发布管理等。
(2)副总指挥工作职责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指派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具体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4)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故发生地设立由市有关部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指挥现场应急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程度与应急救援的需要,组建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医疗救治组、应急救援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与电力组、新闻报道组等九个工作组。
外部救援力量通讯录见附件10.4
丹东市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见附件10.5
丹东市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见附件10.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有关领导指示批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指令,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协助指挥长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中)有关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均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2)抢险救援组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所属各消防救援大队,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指挥救援方案的实施;指导各部门按其职能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
(3)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交通指挥;负责对事故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责任者潜逃,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等。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制定抢救方案,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调集器材和救护车辆;提供必要的救治场所。
(5)应急救援专家组
成员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成立。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事故研判、会商,负责为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丹东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监测,为决策提供监测数据依据等。
(7)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的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等。
(8)通信与电力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丹东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成员单位:国网丹东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电信运营商。
(9)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新闻发布工作,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组织协调涉事地区和部门明确新闻发布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有效导控舆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对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行政区域内事故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事故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日常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事故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督促、指导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市行政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3)对市主要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化学品单位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事故风险评估机制。
(4)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而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加强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
(5)安排落实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管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事故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措施,并根据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应急组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Ⅰ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Ⅱ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灾难,即有可能造成Ⅱ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Ⅲ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Ⅲ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Ⅳ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Ⅳ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市应急指挥部依据4.2.1确定预警级别。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初定预警级别经上报批准发布或直接发布。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提级、降级或解除。
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及时核实有关情况,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跟踪、续报。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时限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2)现场及救援情况:事故区域损毁情况、救援力量(救援装备、队伍和专家)、救援方案和实施进展、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3)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生产经营规模、近期监管执法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等。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级别与事故分级一一对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响应。
需启动Ⅰ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是指发生重大事故的响应。
需启动Ⅱ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较大事故的响应。
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或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一般事故的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事故发生地政府先期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3)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1)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响应级别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
(2)明确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3)听取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现场救援方案。
(4)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协调派出专业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5)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决定应急终止。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抵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了解事故先期处置和自救情况,组织召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会议,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现场先期处置情况,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救援方案,开展救援行动。
(3)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救援方案、救援力量、救援设备设施、救援专家等计划与要求,保证应急救援方案的顺利实施。
(4)超出救援响应能力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和扩大响应。
(5)根据现场救援效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建议。
(6)应急终止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现场指挥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当事故发展到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以人为本的原则。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先控制再消灭的原则。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保护周边设施、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环境优先的原则。全过程对大气、水体、土壤持续检测监控污染物收容、控制与处理。
(4)协调有序的原则。应急资源、机构的组织、调配、管理及信息的上传下达等综合协调。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明确救援警戒区域,实行严格的进出管控,负责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专业防护装备开展救援;遇有危险状况,及时撤出救援现场。
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负责组织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企业与属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事故现场周边群众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负责实施人员的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环境监测组准确开展事故现场监测,应急救援专家综合分析和判断,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1)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
(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管指挥权,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挥。
(3)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到达事故现场后接管指挥权,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4)当事故发展超出市级救援能力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接管指挥权,负责现场救援指挥。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通报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2)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市级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
(3)各新闻媒体必须坚持新闻报道原则,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符合下列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有关事故检测数据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2)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安置和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情况和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卫健、消防、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或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6)保险公司应主动、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义务。
(7)生态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等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主要依托消防、公安、医疗卫生公共应急救援力量。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工作。各有关医院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接收伤人员及时救治。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不断充实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