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该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六类评价指标,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开展产业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期货"业务规模;(2)机构客户日均持仓;(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评价内容。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1)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2)期货业务收入;(3)净利润;(4)成本管理能力;(5)净资产收益率;(6)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五类十一个级别。
(1)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2)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3)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4)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5)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四类十个级别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每年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和以前年度分类结果,根据全部期货公司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期货公司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行业中位数以下的,不得评为A类。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定为E类公司。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场竞争力不予加分,并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评为D类:
(1)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2)超范围经营;
(3)占用、挪用客户资产;
(4)资产管理业务严重违规,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
(5)风险管理子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引发重大风险或造成恶劣影响;
(6)参与或为期货配资等非法期货活动提供便利;
(7)恶意规避监管,包括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调查、隐藏违规事实等。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别期货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可以作为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