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1.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为你推荐 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692911918905086052.html
2.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李键键律师律师问答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https://v.66law.cn/jx/jyfl.html
3.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https://www.64365.com/tuwen/aaaktci/
4.探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对策研12篇(全文)5.1建立法律法规进行约束 我国某些城市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成果,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部分人有着随便扔垃圾不会损害他们自身的利益,就没必要自讨麻烦的侥幸心理,因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定资源循环利用和垃圾分类收集、环境保护是每一位公民的职责和义务,进行约束企业或消费者的行为[4],并且政府可https://www.99xueshu.com/w/filejqn7vg10.html
5.高校青年教师《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精选6篇)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这一门课的学习,明确了高等学校教育的法律地位具有如下方面: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法律的角度看,高等学校分类的 标准主要有三种:举办主体、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教育法律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有: (一)自主管理权。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办学宗旨、管理体制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e4d2itj.html
6.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当今社会,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VR/AR、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对人类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教育领域数字校园已成为办学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已成为支撑教育教学、沟通校企合作、促进师生发展的必需环境。 https://www.nbcc.cn/2020/1029/c1114a34386/page.htm
7.《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教学大纲2.褚宏启主编:《学校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张维平主编:《教育法学基础》,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劳凯声著:《教育法导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谢志东著:《教育法规讲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 劳凯声著:《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https://jyx.snsy.edu.cn/info/4607/60405.htm
8.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责任相关法律第三节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共有九章https://blog.csdn.net/qq_44774198/article/details/126654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