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者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主要是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债法的任意性规范,使得法律行为具有了可计划性的特征,因而人们可以通过自治的方式,将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终止系于特定的条件。
1.附条件法律行为体现了对私法自治的尊重。
2.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
条件是行为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手段,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条件是未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4.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与条件具有依赖关系。
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分类标准是条件对法律行为限制的作用。
(1)停止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当条件发生的时候,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停止条件又称为延缓条件。如果条件不发生,法律行为就不会发生效力。
(2)解除条件: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即在条件发生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区分的标准是作为条件之事实是否发生。
(1)积极条件:是以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
实际上,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都可以设立积极条件或者消极条件。
不真正条件有:
(1)法定条件。
(2)既定事实条件。
(3)不能的条件。
(4)不法条件。
以上述事实为条件者,法律行为视为没有条件约束。
1.有关身份的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之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等。
2.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如撤销、追认、解除、权力的抛弃等。
3.登记行为不得附条件,如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等。
4.特别法上的限制,如票据法上禁止票据行为附条件,这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决定的。
1.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发生时发生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发生时失去效力。
在此应当明确指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其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不同,其没有溯及力。
法律拟制:结果是向相反的方向发生效力,即违反诚实信用恶意阻止条件发生的,视为条件已经发生;违反诚实信用恶意促成条件发生的,视为条件没有发生。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要件的法律行为。期限的类型如下: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条件则不一定。但在有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1.法律特别规定不能附期限;
2.依其法律性质不得附期限,如身份行为。
注意: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必不许附期限,如票据行为不许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