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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介公司以开发商未支付佣金为由拒绝返还佣金,即所谓的“背靠背”条款,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该条款最终能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结合下面的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何谓“附条件”、“附期限”
【案例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5084号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欲购买荥阳市规划站南路与兴华路交叉口西南侧龙熙湾小区的住房,金某某承诺如果通过他所在的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小区住房,可以将获得佣金中的20000元支付给牛某某,并于2020年6月4日为牛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本人欠牛某某贰万元整,¥20000;以佣金到账为准(定龙熙湾返佣),包征信费用,大概半年,欠款人:金某某,身份证:,2020.6.4”,该欠条加盖有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印章。2020年6月6日,牛某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牛某某向金某某、房美公司索要20000元佣金,金某某以开发商未支付为由推脱拒绝,双方形成纠纷。
【案例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781号民事判决书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案甲公司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依约供应了货物,乙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的义务是确定的,因此乙的付款义务应属于上述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采购合同第六条第一项“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项目方丙就本批开关柜合同第二笔足额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全部货款”符合上述第一百六十条关于“附生效期限”的规定,乙付款义务系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甲公司一审起诉主张乙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采购合同约定了乙付款义务成就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项目方丙向乙足额支付第二笔货款,二是甲公司给乙开具全额17%增值税发票。前已述及,丙向乙足额支付合同第二笔货款系“生效期限”,该“生效期限”是一个行为,因其能否完成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即该“生效期限”实为约定不明。且根据乙与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情况,乙与丙签订于本案合同之前的买卖合同中虽约定买卖两批货物,但第二批货物部分并未实际履行,也即“丙足额支付第二笔合同货款”系确定不会发生的行为,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的“附期限”亦不会到来。因此对于签订合同当日已完成发货义务的甲公司,应为乙履行付款义务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该期限应为乙付款的合理期限。
至于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系甲公司的从义务,合同虽约定甲公司应首先开具,但因乙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甲公司未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乙不予支付货款的先诉抗辩权。甲公司2015年8月27日发货,至2017年8月27日质保期届满,从2017年8月28日乙即应支付货款。乙一直未支付货款,应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即合同价款的5%。关于增值税发票,甲公司再审庭审期间明确表示,其收到货款后会即时开具发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甲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1、《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民法典》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6、《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何谓“附条件”、“附期限”
1、什么是附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其具备以下特征: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同时,条件必须可能且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所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未附条件。
2、什么是附期限?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认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条件与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来的事实是否确定。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所以期限是确定的事实。
四、买卖合同中“待收款后付款”此类约定,最为贴切的理解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之后才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此类约定,最为贴切的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往往约定“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以“业主支付款项”为前提。为了防止承包人滥用“背靠背”条款,司法应当对其进行规制。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包方负有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义务,以确保其与分包方的“背靠背”条款得以履行。当承包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时,可以认定承包人对合同附随义务实质性违反,分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之请求应得到支持。
六、类似约定内容的条款性质
从类似约定内容的条款的性质来看,该类条款一般属于格式条款,相对方仅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而无洽谈协商的空间。至于该类条款的效力如何,尚有一定争议。
总之,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大多数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是附条件条款、格式条款。“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现各地法院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局面,这需要最高院及时研究对策,并发布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的典型案例,目的是要达到:“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
目前,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情况,最好主动检索到有利于己方的生效裁判文书提交法院。承办法官面对双方提交的观点相矛盾生效裁判文书时,如何抉择?法官选择的任意性如何节制?这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当事人对法院公平审理质疑的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