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文献综述

中国古代法律的礼法结合涉及法理、法史大法律科目。历来对礼法结合理论的研究者很多,但这一论题仍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由于其在历史中的重要作用,它既不能取消也没有代替品,对它的研究能反映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思想,其内容发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内容。本文愿为这方面的研究者提供文献参考。本文愿为这方面的研究者提供文献参考。

一、礼法结合研究的内容

自中国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确立以后,由汉代创设的礼法结合综治模式逐渐成为封建社会治国的主流模式。所谓礼法结合,就是把中华民族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世方式。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的内容非常丰富和深刻,礼侧重于预防犯罪,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它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重宗法的伦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二、礼法结合研究我内现状

我国关于礼法结合对社会的影响,学者们进行了相当多的实证分析,这些研究根据研究对象可以。瞿同祖是我国研究古代法律文化的先驱泰斗,他的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接受。本文仅摘录其小部分观点作学习研究。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瞿同祖所说,儒法本体之争经春秋战国,至秦汉以后“已不存在”,而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成为将“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合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不过,在礼法结合的整个过程中,二者并非齐头并进、地位同等。一方面,从法律家角度来讲,虽然自秦汉以后,历朝都制定有法律,国家需要法律也成为不容怀疑和无须辩论的客观事实,但自“汉以后便鲜有专门研究法律的法学家”。瞿认为礼法结合之后,封建法律产成了巨大的稳定性。

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8范忠信认为,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史上的“德刑之争”,从政治学角度讲,实质是统治策略、手段或方法之争;从法理学上讲,是“推定或技术性的法律规则”内部之争;从哲学或文化人类学角度上讲,是对人性和秩序、行为规范的性质或价值认识之争。“德刑之争”其实是“礼法之争”在法律领域的一种延伸。一方面,历史用秦二世而亡的事实证明了重刑主义的不可行;另一方面,儒家早先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后又经汉代董仲舒系统地确立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引“于是,这场争论便伴随着“德主刑辅”的确立以“礼治”的胜利而告终。”

许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汉代礼法结合综治模式的确立及其影响》中提出:古代中国重教化综合为治的治国模式,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充分展示了独树一帜中华法系的特点;它区别于其它国家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治国模式,是中国原创型的治国模式,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其认为对于今天的法制社会建设,礼法结合应当慎重,应当批判的接受。

苏凤格(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明末清初法律思潮研究》一文中写到“明朝法律同样是在儒家思想指导下建立的。它保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维护等级社会秩序;礼法结合共同治理社会。”其分析了礼法结合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同明朝灭亡的关系。并对明末清初进步思想家以“救世”为目标对法律进行建构问题深入研究,认为这些思想家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一文中,对礼法结合同商业发展的关系做了深入研究。其从礼法结合、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援法生例,以例辅法”;“牧民先治吏”,行政莫不皆有法式,“朝廷不为遥制”;“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等内容入手,认为礼法结合对商业发展有正负两方面影响。

杜维明(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在《儒家传统的现代转化》一文中提出在西方文化特别是启蒙价值的冲击下,儒家的核心价值——仁、义、礼、智、信这些儒家传统已经基本上被解构了。引用作者原话“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五四”时代的文化精英对儒学的批判仍显肤浅和不足,启蒙仍未深入;另一方面,儒学必须对西方的强势有所回应,儒学的发展尽管障碍重重但它仍有转化重生的机缘。”个人认为,礼法结合就是儒学的发展出路之一。

三、新的研究拓展

关倩在《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01期中提出:礼法结合包含两种模式,包括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在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演变中,礼的内核发生了重要的质变,传统模式中的礼,以家族为本位,维护封建的等级秩序;现代模式中的礼则以现代社会的平权精神为基础和要旨,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主要内容。传统模式和现代模式的构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惰性力,而后者则是建构新时期法理社会的积极推动力。该理论不仅概括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礼法结合的内涵,也对构建新型法制社会提出构想。

蒋晓伟同济大学上海在《经义与法律的结合》一文中提出认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应为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经义与法律的结合”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而不是“礼法结合”。这是基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蒋在深入剖析古代成文法形式特点之后得出这一结论,但个人认为,儒家经义本就是儒家礼文化的外在表现,其将经义拿出单独讨论,本身就忽略了本体关系。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终究礼法结合的外在表现。

四、启示

本人在搜集资料时发现法学学者皆对各种历史文化资料耳熟能详。对于礼法结合的研究必须跨学科大量研究资料,才能对与礼法结合的研究有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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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清代的类案援引制度情法两平,又称情法两尽,是中国古代衡量案件裁判质量的标准,大致涵义是指司法官裁判时既遵循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又充分考虑个案情事的特殊性,因情论法,未出现情重罪轻或情轻罪重等畸轻畸重现象,案件裁判公平至当。 如司法官员所援引类案被认为未能情法两得其平,则类案的说服力会遭到否定,待决案件不应参照类案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44658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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