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存在法学新论996论文网

摘要:“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追求秩序与正义为目的的科学。此种全面的法学概念,才能将中国古代法学容纳其中。法学并不只是理论体系,它还需包含运作实体。这包括法学家群体,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学教育机构等物质载体。中国古代法学家群体多为官僚阶层;法学研究成果颇丰;法学教育起源较早、发展稳定、样态独特。中国古代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本体、法律事实、及法律价值三大板块。其法律本体的研究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其重视对法与社会的关系及法律的运用等事实问题的研究;亦偏重于对“秩序”与“和谐”的价值研究。在发展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学萌芽于春秋战国,形成于秦,在唐宋时期达至顶峰,于明清时期衰落。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传承及借鉴中国古代法学,发掘中国古代法学的现代价值,才是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古代法学;法学形态;中国法学;法学中国化

一、“法学”概念再定义

要想论证中国古代有没有“法学”,起始点便要放在“法学”概念的定义上。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法学”定义,便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若将“法学”做限缩或一元解释,则中国古代法学无法纳入其中。例如梁治平教授立基于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在《法律与革命》中定义法学的方法,认为法学是一门需要逻辑论证的科学,而中国古代法学没有完整的逻辑论证体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①,从而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法学”的结论[7];而若将“法学”做扩大或多元解释,则中国古代法学则可纳入其中。例如何勤华教授认为“法

学”是一个历史的、哲学的及文化的概念,中国古代法学属于一种独特的“法学形态”[6]。由此可知,造成学界争诉的根本原因,不是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不透彻,而是对于“法学”这个概念本身的选用和界定存在争议。

(一)中西法学概念回溯

汉语中“法学”一词最早起源于南北朝,《南齐书·孔稚皀传》中载道:“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8]此时“法学”一词虽已出现,但极少使用,常以律学为代,且与今日之“法学”概念大相径庭。意为:以儒家义理为据,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注释、讲习的学科。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

等。可见此时中国对“法学”的定义与研究偏向于实证领域[9]。按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说:“中国律学是一门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独特的法律学问。”②西方“法学”一词起源于古罗马,乌尔比安曾将法学定义为:“是指关于神事与人事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10]神人之分的神秘色彩,正与非正的价值涉入,使古罗马“法学”这一定义不可避免地带有自然法的印记[11]。通过中西“法学”定义之辨析可知,不同古代文明对“法学”的定义和研究各有偏向。且古代“法学”均处于起步阶段,难免有偏颇不足之处。我们不能以古代西方对“法学”正义价值的重视而否定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亦不能以现代“法学”的完善去苛求中国古代“法学”与其匹配。

(二)重新阐述法学概念

1.全面而发展的法学概念

2.法学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古代法学的独立性及一体性问题

对两种质疑的回应及反驳成了论证中国古代法学存在的必经之路。其一声称:中国古代法学严重依附于政治学及伦理学,因此否定中国古代法学的法学地位;其二,将中国古代法学等同于律学,而主张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没有法学。

(一)中国古代法学的独立性

(二)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体性

但如上所述,这并不能构成否定其存在的理由。

三、中国古代法学的起源及演变

正如萨维尼所说:“立法科学(法学)的全部特性在于历史性”[30]。因此只有立足于历史真相,才是证明中国古代法学存在的必由之路,也是对所有质疑最为有力的回击。中国古代法学起源及演变的历程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分别为萌芽时期、形成时期、鼎盛时期及衰落时期。

(一)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及形成时期

(二)中国古代法学的鼎盛时期

关于中国古代法学的巅峰时期,学界通说为唐朝,伴随着《唐律疏议》的问世,中国古代法学达至顶峰。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学的巅峰时期一直延续到宋朝。余秋雨先生曾称宋朝为中国古典文化的巅峰。就像一天的温度一样,正午日头虽高,但一天中的最高温会出现在下午两点左右。中国古代法学发展至宋代,不仅继承了唐朝法学的繁荣,且在有些方面别有建树,不亚于甚至超过了前代。就法哲学而言,中国古代法哲学一直以儒家哲学为基,而儒家哲学在宋代发生了理论的革新。心学及理学的出现更新了中国古代法哲学的内容,增加了其一直欠缺的抽象性及思辨性,推动中国古代法学走上巅峰。在律学及判例法研究方面,宋代法学在前代的基础上继往开来,不做赘述。就宋代所出现的法医学,我认为其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一朵奇葩,更是令我们可以在世界法学中引以为傲的瑰宝。《洗冤集录》被公认为世界现存最早的以及最成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法医学作为法学学科中科技含量最高的分支学科之一,《洗冤集录》的问世便成了中国古代法学繁荣的里程碑[31]。

(三)中国古代法学的衰落时期

四、中国古代法学的现代价值

(一)中国当代法学的不足与困境

通过上面的论述,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我们依旧就其争论不休,势必将陷入泥潭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并不是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妄自菲薄,而是携手发掘中国古代法学的现代价值,为当今“中国法学”的建设添砖加瓦。邓正来教授认为,“由于中国法学未能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此中国的法学还不完全是中国自己的法学。”[35]诚然,自晚清以来,中国古代法学的近代化转型与中国法学的构建一直被西方法学牵着鼻子走路。中国法学如今的缺憾性,主要由于在其建立过程中“主体性意识”的丢失。对中国古代法学本土资源的漠视,以及对从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内容不加批判的吸收。正如张中秋教授所言:“如果要回顾历史,我承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还是要问:为什么百余年来我们在域外法律的输入上几易对象,似乎没有自己一贯的立场?我的推想是,由于缺乏对自己固有法的根本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所以导致我们的选择成为一种无根的随势游移。”[36]

(二)法学中国化的内涵与进路

(三)传承与借鉴中国古代法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0-11.

[2]武树臣.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吏学和谳学[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5):56-60.

3]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法学[j].人民法治,2016(9):64.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何勤华.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j].法学研究,1997,19(2):15-27.

[6]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j].中国社会科学,1989(2):209-223.

[7]肖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72:837.

[8]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THE END
1.清代的类案援引制度情法两平,又称情法两尽,是中国古代衡量案件裁判质量的标准,大致涵义是指司法官裁判时既遵循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又充分考虑个案情事的特殊性,因情论法,未出现情重罪轻或情轻罪重等畸轻畸重现象,案件裁判公平至当。 如司法官员所援引类案被认为未能情法两得其平,则类案的说服力会遭到否定,待决案件不应参照类案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44658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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