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刑:传统中国的良法善刑历史

作者:吕丽(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祥刑追求”负责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

祥刑,最早语出《尚书·吕刑》,有曰“有邦有土,告而祥刑”“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后人多释其为“良法”“善刑”“善用刑”。祥刑是传统中国的一个独有概念,在君王上谕、臣工条奏、官箴书以及司法官的办案要略中多有表述,许多律学文献也以“祥刑”冠名,例如《古今图书集成》的《祥刑典》,《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的《祥刑集》,还有《祥刑要览》《祥刑古鉴》《祥刑经解》《祥刑遗范》等专门论著,而良吏的司法实践更是对祥刑孜孜以求。

祥刑是中华传统的礼治主义、仁恕精神、中庸之道、天下无讼等核心价值理念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场域中的重要体现,凝聚着几千年积累与传承下来的制刑与用刑的丰富经验、理性思辨与高超技艺。考察与研究祥刑,是揭示与展现中华刑法文化深厚内涵与特质的关键路径,也是当下良法善治建设中寻找中国基因、探求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的重要渠道。

隆礼慎刑:

祥刑之要义

刑而曰祥,首在于“敬刑而谨所及”,亦即敬畏与谦抑刑罚,尊崇与张扬德礼。隆礼慎刑是传统中国主流的刑法观。周公提出“彰明德教,慎用刑罚”,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兴则刑罚中”,汉代倡导“德主刑辅”,唐律践履“德本刑用”,明代推行“明刑弼教”,邱濬《大学衍义补》把“慎刑宪”提升至“治国平天下之要”的高度,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的按语中强调“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刑罚为政教之用。”以德化之,以礼齐之,使人“绝恶远罪”,可谓善治;但当德礼不足以约束其恶行时,刑即成为最后的惩罚手段,刑法的“最后性”也成为良法善刑的要义之一。“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强者之政胁之”,“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为贵矣。夫化之不变而后威之,威之不变而后胁之,胁之不变而后刑之”。依次为“化之”“威之”“胁之”“刑之”,可见“刑之”是穷尽了其他各种手段之后迫不得已的做法,所谓“夫至于刑者,则非王者之所贵也”。反之,若专任刑杀以为威断,则与祥刑之意相悖。从历代判例判牍可见,刑官对待死刑案件往往要经过“再四推鞫”,反复案验,“以求其死中之生”。罪疑从赦,只要“情有可原,即开生路”。经多次复审与复核,堪称“铁案”,无从“宽其一线”,方可拟判死刑。

“刑者辅治之法。”刑法在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具有附属性。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到法律体系的独特设计,都体现出这种“以刑为辅,以礼为主”的特点。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分为三大门类,包括官礼、仪礼与律,这种分类与儒家思想中的“礼治”模式甚相契合。礼包括官礼和仪礼,即大经大法与礼仪法。以大经大法为核心,以礼仪法为羽翼,以刑事法为后盾,形成了一整套相辅相成、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数千年来发挥着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人对刑法功能的二重性已有所认识,加之对于德礼政教功能的崇尚,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重刑主义倾向。

仁恕恤刑:

祥刑之内蕴

“刑,凶器也,谓之祥者,有慈良恻怛之意焉。”所谓“慈良恻怛之意”即儒家所推崇的仁恕精神。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仁恕被誉为“众德之总”,是为人、为政的目标与理想。《论语》曰,仁者“爱人”,“泛爱众”,“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恕之道的核心理念即爱人,推己及人,宽厚待人。陈顾远称仁恕精神是“中国固有法系之光芒”。

仁恕之道在传统法律场域中的运用被诠释为“钦恤”与“哀矜”的用刑之道。所谓“钦恤,仁也;哀矜,恕也”,“恕,故不喜刻而致深也;仁,故不加之罪而求其死也”。断狱理讼必“本之以钦恤,行之以哀矜”。

“钦恤”是仁道之体现。《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孔颖达疏云:“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忧念此刑恐有滥施,欲使得中也。”“钦”即“敬”,考虑到刑罚可能施之不当,用刑时要怀敬谨之心;“恤”为“忧”或“忧念”,即矜恤,矜疑宥过。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如《劝慎刑文》所言,治狱者应“以恻隐之仁,崇树胜因”。但“矜恤”并非“宽恤”,不能一味从宽。

“哀矜”是恕道之体现。又曰“哀敬”,语出《尚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刑官听讼重在“得情”,但孔子强调“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邱濬亦曰:“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哀矜”折狱即要求刑官“当视所治之人皆如己子”,本着“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精神折狱理刑,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此即苏轼所谓“刑赏忠厚之至论”。

中道用刑:

祥刑之准则与方略

祥刑之道的根本在于中道用刑(也称中刑)。中道,即中庸之道,是儒家处世之道的最高准则与智慧,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具标志性的价值理念之一,倡导对“度”的合理把控,对“中正”“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执着追求,深刻影响着传统中国的制度设计与社会治理,也是良法善刑的基本准则与重要方略。中刑不是一味强调恕、宽、轻,也并非无原则地折中调和,而是有严格的尺度、标准与运用智慧。邱濬对此有经典概括:“盖民不幸犯于有司,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吾固无容心于其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一惟其情实焉。既得其情,则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夫是之谓中,夫是之谓祥刑。”

中刑要求刑官“中正”听断。所谓中正,即“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也就是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断。中正用刑“尽善而咸吉”的标准为“得情”与“平允”。唐代《考课令》中有“四善二十七最法”,其中“法官之最”的要求是“推鞫得情,处断平允”,此为刑官能获得的最高评价。

所谓“得情”即“推鞫得情”,是刑官在听讼环节的准则,要求做到“居中惟明”。“居中”亦即在两造之间,“不偏于此,亦不倚于彼”;“惟明”亦即明察案情,旨在获取“真相”;“一惟情实”,为后续断案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因此要求刑官兢兢业业,对案件详察细审,如宋代郑克《折狱龟鉴》所言“尽心矜谨”,做到“核其实”“审其疑”,以确保“无一之参错”,以打造“信谳”“铁案”。祥刑又称“详刑”,此之谓也。

所谓“平允”即“处断平允”,是司法官在断狱环节的准则,要求做到“得中惟平”。亦即罪刑之间“权其罪之轻重而施以其刑。其刑上下,不惟无太过且无不及焉”,做到刑罚得中,罚当其罪,情法两平。清代徐颖在《平刑节要》中告诫刑官,如果不本之以明,持之以公,参之以情法,加之以详慎,则不免枉纵出入而失之平允。

推崇“中刑”之道,奉行“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折狱理刑标准,对刑官而言,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信任司法的起码条件;同时,明慎用刑而民无冤且民不怨,是判决能够被顺利执行的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

期于无刑:

祥刑之目标

祥刑的首要目标是卫善安民。“刑者残忍之事,而先王谓之祥者,盖用之以安百姓也。百姓安则祥莫大焉。”刑法具有制裁功能,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受害者获得有效的保护。“刑本不祥之器”,属于“不得已”的“恶”,而之所以能称为祥刑,正如邱濬所言,“刑虽主于刑人,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虽曰不祥,然所以为祥也,故刑曰祥刑”。

明刑弼教,有耻且格。刑法具有行为评价和教育功能。《尚书·吕刑》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用刑不是目的,只是实行教化的手段,政刑规范人们的行为,德礼则规范人们的内心。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强调的是以德服人,主张只有“德化”和“礼教”才能启发人内心的良善,对犯罪感到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安分守己,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办法。反之,单纯依靠刑罚制裁往往导致刑网过密,人无所措手足。司法中通过听讼断狱,“先教后刑”“寓教于判”,来推行德教,维护礼义,使民知善远罪。

天下无讼。“期于无刑”“天下无讼”是古代制刑的目的,更是用刑的终极追求,通过择良吏清官,敬慎用刑、中正用刑、慈祥仁恕用刑,以期达到刑清化洽、人心安定的社会效果,从而实现祥刑所追求的良法善刑的“大治”目标。

总而言之,传统中国祥刑观强调刑事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社会的有效治理,在于“以民为本”底层逻辑的遵循;不在于刻板冰冷的约束制裁,而在于柔性温暖的教化救赎,在于刑措安民、“天下无讼”和谐秩序的构建。刑法之利剑不能轻易开启,应力求把刑罚的负面作用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刑事法即使是严格、严厉的行为规范,也应蕴含天理、人情于其中,彰显仁道、恕道之光芒。司法官既要恪守“援法断罪”、执法严明之职责,又不能做机械用法的律条“搬运工”,刻薄寡恩的“法条主义”者。司法的最高境界是“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使天理、国法、人情保持动态的平衡,追求裁判的现实合理性,使国法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真正树立起丰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传统中国的祥刑理念及良法善刑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其特质与规律、经验与得失,值得当代思考与镜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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