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之间在法律调整上是互补关系,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2)尽管如此,由于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即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在调整对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
(3)从总体上说,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到强行法、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路径,从中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THE END
(1)两者之间在法律调整上是互补关系,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2)尽管如此,由于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异,即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在性质上不属于私法,两者在调整对象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类区别是比较显见的。
(3)从总体上说,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到强行法、从私法到公法的发展路径,从中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