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税溯源。有文字记载最早的商税,始于西周。西周商税的收入主要是泉币,由属官司市下大夫具体管理,又由司市所属部门泉府负责出纳保管。或供给国用;或贷款于民,收取利息;或赊物于民;或用于调剂市场价格。
《周礼.地官.泉府》中记载“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年终除将剩余之数交给职币外,还须编制年报上报天官大宰。
商税的管理部门:泉府;泉府的属官名:司市;职务等级:下大夫。司市就是管理市场的,主要是收商税。在重农抑商的时代,商税的收入少,司市的地位也较低,从官职等级下大夫就可以看出。收上来的商税,有多项用途:国用;贷款;赊物于民;调剂市场价格等等。
《商税则例》。宋朝的商业高度发达,对商税也极度重视。公元960年,宋太祖建国第一年,即建隆元年,便颁布了历史上首部商税法律。“诏榜《商税则例》于(商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一》中,陈傅良说:“我艺祖(指宋太祖赵匡胤)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
税法内容:《商税则例》虽然现在无从得知其全部具体内容,但从《文献通考.征榷考一》中,可见部分内容:
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
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
税法解释:从上面的内容看,第一部分的关市之税,是指应税物品,大致分三类,第一类“凡”以下物品,都要征收商税。第二类是民间发生买卖关系时征收商税。第三类茶、盐由商人贩卖时征收商税。
第二部分,“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是对偷逃商税者的处罚,以及对抓获逃税者的奖励。处罚及奖励,皆有具体的标准。接着规定商贩要走官路,不能走小路,因为走小路,可以偷逃税,官府的征税人员无法在小路上设卡征收,只能在官路上征收,所以走小路的,属于犯罪,要处罚;至于官须者,十取其一,笔者认为,是对走小路处罚的具体规定,如果走小路者所贩货物,为官府所需,抽取十分之一,作为处罚,谓之“抽税”。
第三部分是规定商税的税种与税率。具体规定了“过税”“住税”两个税种,“过税”税率为千分之二十,即2%;“住税”税率为千分之三十,即3%。3%,和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税率相同。
太祖制定,太宗沿袭。宋朝商业的高度发达,使得统治者对商税高度重视。宋太祖诏榜《商税则例》,至宋太宗时,也颁诏“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揭于版榜,置民宇之屋壁以遵守焉。国朝之制”。太祖“诏榜《商税则例》于(商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太祖要求将税法贴在商税征收部门的门前,太宗更进一步规定“揭于版榜,置民宇之屋壁以遵守焉。”贴在门前张榜公布都还不行,还要置于屋壁,相当于现代的制度上墙,可见其重视程度。
“自后累朝守为家法。”不仅太宗沿袭,还为后来宋朝的历代统治者所遵守,成了赵氏宋朝的家法。当然也是宋朝的商税之法。
商贩凭证。商人贩卖货物要有凭证,称之为“引”,或“券”,通常由发货地官府发给,称为“地头引”,也有称“脚地引”等。
有“引”之商人,商税便宜;无“引”之商,商税额高。有的“引”为专门机构发放,是经营某种货物的专营许可证,如“盐引”、“茶引”、“酒引”等。
“引”分长短。如“长引”,运输途中不纳过税,至终点后一并计算缴纳。
“引”有大小。如“茶引”、“盐引”,引大则可以经营的额度大,引小则经营的额度小。
征税机构与人员。宋朝设有专门征收商税的机构,首都设都商税院,各地设有商税院、商税务,不设商税院、务地方的收税机构,称为税场,由商税院或务派人前往税场收税。税场划片分区征收,某个税收人员管哪一片区的税收,管税场的税收人员,相当于现在的税收专管员。
正是由于宋朝实施了切实可行的商税法律《商税则例》,规范了商税行为以及商税的征收与缴纳,极大地激发了宋朝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对宋朝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