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原则推动刑诉法发展
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探索,历经三次立法修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实现了在中国道路和中国特色诉讼模式基础上的不断发展。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时代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的发展原则,以推动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继往开来实现新发展为起点,协同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建设,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体现诉讼规律、顺应数字时代发展需要、融入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三个发展面向做宏观思考和谋划,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拜荣静: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意见法律地位
检察意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的重要手段。检察意见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法律约束力,对实现法律监督和有效衔接执法活动发挥着关键作用,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检察意见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其监督效能无法切实显化。以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在理论上明晰检察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在制度中厘清检察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面临的挑战,在策略上探索检察意见的前景,有助于促进检察意见的落实。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检察意见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更加准确的角色和定位;完善运行机制,确保其使用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提升检察意见的法律监督质效。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要注重双层法益
秩序法益观及其行为犯说扩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财产法益观及其目的犯说、危险犯说、实害犯说都存在理论上的缺陷。法定犯是“法定秩序违反+实体法益侵害犯”,其法益构造应该从单层法益转向双层法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第一层法益是抵扣机制,第二层法益是国家税款。相应地,判断犯罪成立的第一标准是抵扣权标准,第二标准是税款损失标准,抵扣权标准优先于税款损失标准。具有抵扣权的代开行为不构成本罪;虚构抵扣权但不会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虚构抵扣权并可能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法益、危害结果都不相同,因此,两罪之间是独立并行关系。逃税罪中的“虚抵进项税额”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