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月民姚佳等:耦合经济法论之源流与嬗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已经走过了艰难曲折的30年,30年来的诸多经济法理论命题和制度建构,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促进了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中国法学史必将如实记载并公道评判当下孜孜奋斗、中兴伟业的老、中、青三代经济法学人。恩师徐孟洲教授作为这个年青而团结的学术共同体的一员,亲眼见证、亲身参与、亲笔书就了这一段光辉历史。恩师生于1950年,与人大法学院同龄;恩师是人大复校后的首届本科生,其治学生涯恰好始于中国经济法学迅速崛起之时;恩师信仰法治,长期工作在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笔耕不辍,为人大经济法专业的学术传承和发扬光大、为我国经济法学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

在这个浮躁功利的年代,恩师对于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始终保持着满腔热忱,发展科学、培育人才,是恩师矢志不移的理想与追求。恩师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集大成者,其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诸多分支。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法学事业里,恩师的耦合经济法思想从萌芽到成熟,其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分析促进了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变革与繁荣。恩师是一个勇于担当并有着鲜明人格魅力的人,为人处事有仁有义,素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而闻名于经济法学界。尽管我们这些弟子才疏学浅,有负师恩,但值此隆重庆贺恩师六秩华诞之际,我们还是不揣冒昧,希望通过本文梳理和总结恩师的经济法观点,激励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运用耦合经济法思想,为我国经济法治化积极建言献策。

一、经济法总论

(一)耦合经济法论

恩师认为,法律调整及其控制机制是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强制性的控制手段,它是通过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及其实现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控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对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必然要借助于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法律调整。根据对经济行为控制的社会规范性质的不同,将经济活动的社会控制手段分为伦理控制、政策控制和法律控制等三大类。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保证实现调整目标的有机统一的体系,这种法律调整的动态体系被称为经济法调整机制,它是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经济活动的途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紧密相联。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要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意识等一整套法律调整机制的手段,才能达到对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就要高度重视经济法治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保证经济法律和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缺陷引起的政府对市场配置的干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引入市场机制,改革原来的僵硬的计划模式,都表明,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经济模式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选择。这种耦合经济模式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由国家公共与经济职能行为产生了经济管理关系,二是在市场关系中渗进了社会性与管理性因素。这两种经济关系都同时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需要新的法律部门的调整。恩师通过对公法与私法理论的发掘与创新,论证公法与私法耦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揭示经济法所反映的公法与私法耦合的性质,指出作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体系之外存在的第三法域的科学性与实践意义,得出了新兴的经济法是典型的"公私耦合法"的观点。在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公法与私法耦合是指公法与私法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互相借用。更深层次的结合即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耦合,直接导致了公私耦合法的诞生,经济法就是其典型代表。

(二)经济法的"一体两翼"

恩师主张,经济法的体系是"一体两翼",即包括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经济法主体制度、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这"两翼"。由此,经济法的体系得到了高度的提炼。这种观点贯彻着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始终,充分体现了恩师对于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精准把握。恩师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含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一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较为广泛的认同。在经济法"一体两翼"的体系中,各种法律制度或子部门法虽有层次之分,例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项法律制度属于同一层次,在市场规制法之下有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在宏观调控法之下有财政法、中央银行法等,但是,这种层次的安排决定于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或特点,而不是由某个制度在某个时期的突出作用所决定的。因此,在经济法体系中同一层次上的法律制度同等重要,不可能形成"龙头法"。恩师对于经济法的体系的看法每每有神来之笔,除了坚持"一体两翼"的基本观点外,恩师对竞争法于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地位及财税法、金融法的相对独立性也有自己的独特看法,并不断精益求精地进行改进。

(三)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恩师自2001年开始对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经济法主体确定为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为了使其观点更符合实际、更具说服力,恩师在给经济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生主讲经济法以及博士生的专题课程时,多次征求我们和听课的其他学生对经济法主体体系观点的看法,学生们的意见促使恩师的观点逐渐完善。在教学过程中,恩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了论文,如2005年《现代法学》第4期的《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2007年《现代法学》第5期的《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恩师认为,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表明该类主体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并按照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全面勾勒了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恩师对我国现行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中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的规定进行系统总结和理论概括,并基于耦合经济法论,建构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恩师直言,不是任何社会组织实体都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经济法规范所规制的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法权利(职权)和承担经济法义务(职责)的经济实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各类经济法主体由于性质、职能、作用及各自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因而在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上是不同的。除了三大典型的经济法主体外,还有非典型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内部的分支机构或单位、成员或居民个人等。恩师关于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的认识和理解,几乎见诸于恩师所编著的所有经济法专著、教材。

(四)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

(五)经济权和经济责

恩师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合称为"经济权"这一新的概念,认为经济权力是公共机关代表国家意志,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要求经济法主体服从的一种影响与支配力量。经济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其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而从事某种经济行为、享有经济利益的资格。经济权是经济法所确立、认可和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的耦合体。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在经济法框架内是天然耦合的,两者的耦合也有其基本社会条件: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引起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耦合的动力;第二,共同的利益追求要求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耦合;第三,权利和权力的属性必然导致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耦合。经济法是促进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耦合的最佳法律形式。只有经济法既可以赋予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广泛的经济权利,又可以更好地保证和规范经济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在合法适度的范围内进行,使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达到最佳平衡点。

恩师还将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合称为"经济责"这一对应的新的概念。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或拥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的相应经济义务或经济责任,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责是经济法所确立、认可和保护的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耦合体。囿于篇幅,《耦合经济法论》初版并没有就经济责这一崭新概念展开研究,这是将来恩师打算继续完善耦合经济法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也是极富创意的一个想法。恩师关于经济权和经济责的认识,与其对于经济法的体系和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的概括是一脉相承的,是以法理学基础理论中的"权利--权力--责任"为线索,重新构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思想和理念。

(六)经济法的客体

(七)经济法行为

恩师认为,经济法行为是对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从事丰富多彩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所进行抽象化、类型化后形成的经济法基本范畴。经济法语境下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经济法特色:首先,在主体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其次,经济法行为的内容、客体方面也有特殊之处;再次,经济法行为在形式方面要求更为严格。经济法行为是通过对意思表示要素的改造来体现经济法行为的特色,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行为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归属正义、结果正义的体现。经济法行为的发生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主体基于经济法的规定进行的主动行为;(2)因为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客观事实引起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经济法行为在意思表示中当事人意思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政府)意志,这成为经济法行为的效力基础,意思表示的主体、内容、性质发生了质的改变。经济法行为与法律行为在起源上的联系、形式上的借鉴、价值上的沟通、功能上的互补,可以较为充分地证明经济法行为存在的合理性。恩师对于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与其对于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认识也是如出一辙的,符合耦合经济法论之精神。

(八)经济法责任

恩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经济法实现的核心要素。对其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的论证构成了众多经济法理论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而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还需要进行总结与理论概括。经济法责任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之一的经济法责任自然也就拥有了自身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价值的独立性取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弥补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离不开经济诉讼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恩师认为,首先,根据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等,而根据责任人承担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形式分为承担经济不利益的财产类责任形式、被强制为或不为某行为的行为类责任形式、承担精神不名誉的精神类责任形式和剥夺自由或生命的人身类责任形式等。经济法责任既可以采用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同或相似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进行自身责任形式的创新。

二、宏观调控法

恩师是较早系统研究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学者之一,并积极参与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由经济法学者共同提出制定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建议活动,恩师对于宏观调控法领域的诸多基本法律问题都有思考和心得,从而形成了极有价值的学术思想,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恩师认为,我国今后的改革会致力于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核心是政府改革及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必然导致宏观调控法研究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

(一)宏观调控法的内涵和调整对象

(二)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基础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为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诸多法学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有的提出了五原则,有的提出了六原则,目前尚未形成共识。恩师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有益探索,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市场规制等其他经济法制的显著的标志,主要有四项: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二是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三是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四是政府调控注重宏观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对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恩师在早期的研究中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后来,恩师又提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方法。如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可确立五种调整方法: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整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可确立三种调控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和强行控制方法。这些方法与恩师关于宏观调控关系的认识是一致的。

(四)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规定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市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第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第三,协调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宏观调控法的作用体现在各分支领域:(1)宏观调控法对金融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中央银行法确立货币政策导向,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保障货币政策的实现。(2)宏观调控法对财政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财政法实施财政政策导向,运用财政法制度发挥财政的调控经济职能。(3)宏观调控法对规划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规划法实施规划政策导向,运用规划法发挥规划的调控经济职能。(4)宏观调控法对产业政策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产业政策法实施产业政策导向,运用产业政策法发挥产业政策的调控经济职能。

(五)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建立

(七)《宏观调控法》的制定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缺少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从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因此,早在2001年,恩师就倡议制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法》,并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立法的基本内容、结构体系等提出诸多建议。

三、财税法

恩师自1978年留校任教至今,始终坚持对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在立法层面,参与了《预算法》修订、《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众多法律的论证和研究工作;恩师1985年开始讲授《财政金融法原理》课程,1987年编写了《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在培养财税金融法方向的专业人才以及学科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恩师的财税法学术观点在其耦合经济法论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

(一)对财税法教学的贡献

恩师是我国较早在法学院校开设财税法课程的经济法学者。1987年,经恩师编写、刘文华教授审定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的名义得以刊印,从而有力推动了我国的财税法教学和科研工作。该大纲分为十六章,分别是:财政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我国财政法的表现形式、解释和效力范围,财政法的历史发展,财政法律关系,财政法主体,财政权制度,预算制度,税法基本原理,税法基本制度,商品流转课税的法律调整,收益课税的法律调整,财产、行为课税的法律调整,财政支出制度,基本建设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这个框架体系基本体现了恩师对于财税法体系的早期认识,并在其后二十余年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不断得到精简、深化和提升。

(二)财税法律体系

(三)财税法理论

恩师坚持"市场经济财政是法制财政"的理念。他认为,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在恩师从事财税法理论研究工作和指导学生完成博士论文的过程中,这种大视野和系统论的财税法思想得到了直接的体现。

1.耦合"法的价值"与"财政法的核心理念"

2.从系统论出发提出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

恩师认为,财政,是国家为履行其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权力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一部分社会资源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所以财政也俗称财税。我国目前较多使用"财税法"的概念,而从概念的科学界定出发,应当用"财政法"取代"财税法"的概念,因为税法只是财政收入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财政法"的概念可以涵盖财政法总则、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管理法和财政责任救济法等内容。因此,恩师关于财税法的研究是从财政法的体系展开的,在概念使用上也基本上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只是在某些具体内容中,考虑到"财税法"概念使用几乎已成惯例的原因,也在必要的时候沿用了"财税法"的用法。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反映的是一种系统论的研究思想,也直接影响了其培养的博士在财政法方面的研究思路。

3.重新定义"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恩师通过对税收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的考察和研究,得出了税收的概念: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恩师指出,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而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任务和调整范围。

4.系统研究税法的要素

恩师非常重视税法要素的系统研究,其教材和著作中均有体现。恩师认为,税法要素是构成税法系统而相互独立并不可分割的个体。税法要素的种类包括税法的法律术语(税法定义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税法规则性要素)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原则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要素构成是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从逻辑上看,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组成;从内容上看,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规则性要素。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法体系是指我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因此,税法体系也包括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5.创造性解读"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是财税法学者广为争论的话题。恩师在其教材和著作中,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出发,针对"税务行政关系说"和"税收经济关系说"分析后认为: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关系,它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税收这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就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上所表现的利益或收入上的矛盾;(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它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6.全面论述税法基本原则

恩师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创制和实施的根本规则。税法基本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税法规范性文件中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它具有税法其他规范所不同的调整功能与作用。税法基本原则对税收立法有指导作用,它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是克服税收成文法局限,弥补税法规定之不足的重要措施。税法基本原则是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思想武器,研究的意义重大。恩师的博士论文专攻税法总论,之后在系列论文和教材编撰中,对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

(四)预算法

恩师高度重视预算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参与了《预算法》修改的立法论证工作。恩师针对《预算法》修订,提出了以下建议:修订《预算法》,应当确立"坚持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国家预算必须遵循五条原则,即公开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年度性原则。恩师认为,修订《预算法》要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确立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五)财政收入法

恩师从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入手,将财政收入法律制度体系科学地划分为税收法律制度、非税收入法律制度和国债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而系统研究了财政收入的法律理论和制度问题。其中,恩师提出的关于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有:(1)构建以《税法通则》为龙头的税法体系。(2)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法制度。(3)建立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并行的所得税法体系。(4)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的改革与完善。(5)制定环境税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6)税收程序法是实现税收实体法的保障。

恩师还较早对税权进行了系统研究,在其教材和著作中提出:税权,也称课税权,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税权具有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税权的内容是指税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包括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征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且关于税权的思想一直在其教材和著作中有体现。最新的研究成果还对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恩师发表的与税法有关的论著中,还重点研究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与经济政策、税权的划分、企业所得税法、社会保险税法、增值税法、信托税制、中国税收执法等一系列税法领域的重大问题。

(六)财政支出法

恩师研究的财政支出领域包括公共财政支出、资本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政府间财政竞争等内容。在此主要归纳其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研究思想。

恩师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很大距离:(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2)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3)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5)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四、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结构体系

(二)金融主体法与金融机构的破产

金融法主体是金融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确认金融法主体资格并保障其权益,是金融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恩师将金融法主体概括为金融消费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三类,并强调指出,在金融法主体体系中,金融消费主体是核心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都是为金融消费主体提供服务的。恩师的这一观点,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意义重大。实践证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观念也成为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金融立法下一步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这种超越时空的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恩师提出的理念的超前性。

(三)金融调控法的主旨内容

(四)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全球经济的稳健增长提供了良好的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机制,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竞争过度等因素,金融市场的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等功能被严重扭曲,而相应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却借助信息化的高速通道在金融市场冲破金融行业藩篱、跨越国境边界地广泛传递、积累和集中,而这一切所孕育的金融系统风险正是当今金融监管中各国面临的主要课题,也是恩师从事金融监管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分别通过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各业的广泛研究以及从巴林银行、住友事件、雷曼兄弟、次贷危机到我国中航油、国储铜等一系列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后,恩师认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于金融安全监管。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法立法和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金融安全监管的实现立基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科学评估、监控、预警、救助和退出等机制的完善。同时,对于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的实现还需立足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金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具体研究。

恩师在金融监管方面主张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针对金融机构结构、业务和手段发展的新特征,对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包括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目标的统一、多层次监管的统一和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其统一金融监管理论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等各层次的监管,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以内外合作,提高系统风险监控的有效性,最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五)银行法

2002年,恩师即应邀主持编写了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之《银行法》一书。该书系统阐述了银行法原理,以健全金融法律机制、强化全社会金融法治为理念,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视角,根据现行银行法律规定,从银行法中诸多实际问题出发,全面地阐述了银行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反映了现代银行法研究的新观点、新成果,并具有较强的银行法业务操作指导性。此后,恩师又在一系列的金融法著作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他的银行法思想和体系。

(六)证券法

恩师现正受证监会的委托致力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研究。这种借鉴国外金融市场调整的先进经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成本更低,更及时、更有效保护的方式如果得以试点推广,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理性投资者的培育。恩师在证券法研究领域的突出特点是主要从事前沿性研究。从当年初现端倪的委托书收购的监管问题,到当下对于证券市场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研究,无不填补了我国证券法研究领域的空白。

(七)信托法原理与国有资产信托特别立法

1996年,恩师在《金融时报》上发表了《论制定金融信托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一文,呼吁尽快制定金融信托法。作为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法,信托法有着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同等重要的地位,日渐成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2001年信托法出台后,恩师相继主编出版了教材《信托法学》和《信托法》,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信托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王保树教授评价指出,《信托法学》从具体生动的信托法案例入手,结合作者深厚扎实的信托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多种形式进行信托法学的比较研究;对信托制度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包括信托的概念、信托行为、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公益信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该书不仅仅只是对中国现行《信托法》的注释,更具有理论上的价值。

五、竞争法及其他

(一)关于市场竞争法的地位与立法体例

与上篇《论市场竞争法》相呼应,恩师于当年又发表了《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是制止和消除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现象,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垄断的法律工具。根据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行政性垄断行为和经济性垄断行为而产生的垄断关系。提出了反垄断法应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己任,并再次强调在立法形式上应采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制定的原则,对反垄断法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等技术规范内容要作出科学严格的规定。

(二)关于竞争法中的保护消费者理念

1999年,恩师发表了《必须依法调整电信经营者与用户的利益关系》一文。当时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年,中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社会中的垄断行业初露端倪,如何协调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项前沿且艰巨的课题。恩师发表的论文从现象入手,揭示了经济法制度的内在依据。恩师提出了电信市场应纳入法治轨道,应纳入市场竞争机制,电信业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更好地调整电信经营者与用户的利益关系。对于电信企业公私合营市场独占者们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禁止。同时从价格法角度对电信资费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电信资费的听证会制度等。在法治的精神下,对电信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尤其是对用户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采用多种手段及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这种开阔的视角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和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协调在方法论上的拓展,不仅符合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的理念,而且具有前沿的实践意义。

(三)关于反垄断法制定中的量化原则

(四)关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及其价值与核心价值的再探讨

在《反垄断法》颁布不久,恩师又发表了《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任何一部新法出台后,对其如何适用存在诸多盲点,而对其价值的再领悟则将会对新法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恩师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具有一般法价值,而且还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如实质正义、社会整体效益和消费者利益。进而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即以经济法的核心主体"消费者"为中心,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其观点深刻地体现了恩师对整个经济法价值的定位,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主体,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使命。

(五)体现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

2001年,恩师发表了《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兼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更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由单一的产品责任走向综合的产品质量责任,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法律制裁则体现了政府权力对产品质量的介入与强化。《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经济法理念的部门法。

2005年,恩师对产品质量法中的召回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产品召回制度初设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同时也是维护市场安全与稳定,增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政府的产品监管职责,最终增强市场的诚信的法律制度。因此产品召回制度的主体不仅仅是生产商、销售者和消费者,还有国家市场监管机关,而制度本山不仅是生产商和销售商约定俗成的行规惯例,更是一种产品质量的国家强制法律手段。产品召回制度凸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文观,体现了构建市场诚信的价值取向,而且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凸显了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对此,恩师在2007年4月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理论坛"第38期上,做了题为《经济法中法理学原理的应用:经济法的独立性》的演讲,再次强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法律责任的具体实现,产品质量法中的召回责任就是特别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并从法理学的法律责任等角度论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冯玉军教授对恩师的演讲给予了"经济法治,学者情怀,研通法理,受益匪浅"之高度评价。

(六)应由经济法规制的国有资产管理

(七)从经济法的角度深入理解《合同法》

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之后,恩师发表了《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经济法综合调整的反映》一文。其中指出,由于《合同法》中一些法律规定承认和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管理,而且有几类有名合同的法定条款规定事实上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些表明《合同法》是包括民法制度、经济法制度在内的综合调整的反映。承认和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管理是经济法的思想;运用经济立法确定诸如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等的法定条款用以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也是经济法的思想;维护合同的公平与公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流转的安全与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作为经济法的任务之一,也体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思想。实践表明,近些年,民法学界也承认了此种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私法公法化"的典型体现,并且此类内容无法在私法体系内部自说自话,必须依靠其他部门法进行调整,才得以实现法律初衷。恩师1999年时的思想就已参悟此真谛,并在其后的理论研究中将此理念不断深化。

后记

恩师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立的判断:"自1978年以来,矢志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与法律工作者经过三十多年之探索与创新,已经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框架,经济法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最富生命力的法律学科之一。"恩师将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孕育形成阶段(1978-1983)、调整与过渡阶段(1984-1991)、成熟与稳定发展阶段(1992-2010),提出中国经济法理论形成的社会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和理论背景。恩师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将注重社会科学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2)经济法学研究将更加注重本土资源;(3)宏观调控研究将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4)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各部门法、具体制度研究联系更加紧密;(5)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将是经济法研究的中心任务。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恩师的经济法人生正当盛年,正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恩师年届花甲之年仍一如既往活跃于经济法学界,有师若此,我们不敢有丝毫懈怠,故而,任职于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九位师从恩师的博士相约撰写本文,以此聊表我们对于恩师的经济法人生的崇高敬意。恩师为人处世淡泊明志、博厚儒雅、谦和温恭、学富五车,独有的人格魅力为学界所称颂,这是我们徐门弟子共同的精神财富。我们何其庆幸能够师出徐门,点滴在心头的是恩师百忙之中对我们的学业、事业和生活无微不至的关怀和设身处地的着想。无论是恩师在经济法理论的宏观框架上的把握,还是恩师于经济法理论的微观细节处的执着,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启发着我们的思想。"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为报恩师悉心栽培的三寸春晖,值此金秋十月、恩师六秩华诞之际,谨以此文献礼。

"六十花甲转少年",恩师于经济法学科的创造仍在继续进行,我们也越来越能够感受从事学术理论研究的艰辛,越发理解和钦佩恩师对于经济法学科事业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我们深信,"没有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附录所整理的数份表格力图有条理地呈现恩师的经济法人生,让读者更为直接领会耦合经济法论的源流与嬗变。言虽至此,本文即将划上的却不是句号,而是一串未知的省略号和略作停顿的逗号,其中蕴含着无限的可能和无尽的预期。此文也仅仅采秸于恩师华丽经济法人生的点滴片段:一个漂亮回眸。正如恩师所预见的那样:"今后,制定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的任务尽管依然存在,但相比而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任务更为艰巨","相对于立法而言,我国经济法的贯彻实施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较多","经济法学研究必须针对经济法制建设中的这些趋势和问题,及时地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制度建设措施,为完善中国经济法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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