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1、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定义,一)资本主义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定义1、日本代表人物:金泽良雄、丹宗昭信、正田彬等。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方面的法。日本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2、德国代表人物:托尼斯扬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独立的法律。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寻求通过法律规范对经济进

2、行积极主动调整。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3、法国代表人物:罗柏萨维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与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使普遍的经济利益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学说总体评价,1)摆脱了战时的统制经济观念束缚,限制、干预、调控成为概括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揭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2)在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加以对比性研究的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3)确定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二)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1、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时期(1980年-1992年)(1)综合经济法论。(

3、2)学科经济法论。(3)经济行政法论。(4)纵向经济论。(5)纵横统一论,也称纵横经济法论。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认为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纵向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学说总体评价,1)是这一时期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反映。(2)主要是在与民法的论争中力图确立经济法的地位。(3)随着民法通则的颁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表述发生了变化。(4)一定程度上受到前苏联经济法学说的影响,2、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年至今)(1)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

4、律,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认为经济法由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构成,2)杨紫烜(xuan)的“经济协调关系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3)刘文华的“平衡、协调结合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的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4)漆多俊的“国家经济管理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解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

5、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含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5)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说总体评价,1)以上的五种定义,除了文字表达、所列的调整对象有差异外,没有本质区别。它们共同指出:A、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现了国家干预或国家管理。B、将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排斥在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2)主要是在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论争中基本确立了经济法的地位。(3)主要着眼于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

6、系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4)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经济法学说的影响,三)、本人观点,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1、环境要素,环境要素即设定法律概念的预设前提。经济法的环境要素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框架下,才有谈“经济法”的必要,2、功能要素,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1)国家干预才能遏制市场失灵。(2)所谓协调,是指社会经济内部各种结构和比例关系大致均衡。(3)所谓有序,是避

7、免出现经济停滞、过速增长或大起大落,3、形式要素,形式要素即法的基本渊源。经济法系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体现出很强的国家意志性,基本渊源表现为由有权之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法律解释、政策等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而社会风俗、习惯、商业惯例等直接为民商法的渊源,也可能为经济法所认可,但不直接为经济法的渊源,4、关系要素,关系要素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A、公共产品需要国家提供,公共性缺失难以由市场填充;B、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并不是满足政府的自身需求,而是个体在公共中的利益实现。该特点揭示了经济法是以“

8、社会本位”作为存在基础,从而划清与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以个体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5、定义的核心,指出了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1)从国家干预产生和存续的条件看:它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特有现象。离开了以市场为基本的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经济,与市场调节、自由经营相对应的国家干预就无从谈起。(2)从国家干预的目的来看:旨在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的含义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

9、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所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外部力量,从整体利益出发,在统筹规划、制定实施政策、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的经济个体发生的调控关系,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其目的在于优化经济个体(主要是企业)的内部结构,实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完善计划、生产、劳动、质量、成本、财务等管理体系,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个体内部关系进行调整应注意:A、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干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

10、规定;B、这种干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间接的,以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目的,2、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1)企业的社会本位性决定的。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经济单位,企业已从个体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实践证明,无论是无微不至或是放手发展,都必将使国家经济走向混乱。因此建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权又要进行适当干预的企业运行机制,2)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营造法治空间。A经济个体的发展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政策、经济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B需要国家信息资源的提供以及全局性指导;C需要国家限制和纠正不法行为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1

11、、市场秩序调控关系的含义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1)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以及民法的自主性不能造就完整的市场体系。(2)竞争经济引起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需要经济法的干预,3)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经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必须由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

12、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财政、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1、宏观调控的特征,1)、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2)、宏观调控具有宏观性和总体性,需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3)、宏观调控具有指导性和间接性,它是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约束经济的整体结构与发展,2、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必然性,1)通过国家干预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保

13、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的。(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的,目前宏观经济调控重点:预算法制化制定合理税法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计划,四)社会分配关系,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民收入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利益或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因合意和有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在初次分配中产生,因强制和无偿而产生的分配关系通常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产生,1、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叫“原始收入”,

14、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分配方式:(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2、国民收入再分配以初次分配形成的三种基本原始收入作为前提条件和出发点,国民收入还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必要性,1、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2、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3、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4、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国民收入再

15、分配的途径,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径。银行信贷。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劳务费用。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价格变动。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社会收入分配不均,1、现状目前,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劳动者报酬比例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

16、3%。目前贫富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在中低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普遍低下的同时,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近两年年均增长达22%,升至世界第二,中国人喜欢存钱?中国人根本没钱花。中国缺乏真正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既有的经济增长路径和模式导致劳动报酬和居民储蓄日益萎缩。政府主导型经济是投资的经济,而投资的经济最终只能走向出口的经济,2、原因分析,3、解决途径,其一,改善初次分配格局,以加快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垄断行业改革为突破口,合理提高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其二,在二次分配中,加大调节力度

17、,有效抑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调整政府支出结构,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改善消费者预期。其三,以农民工市民化为核心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促进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释放强大内需潜力。其四,加快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和居民收入,以消费结构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我国税负评述,臃肿的税务系统和不恰当的征收激励手段导致税负过重;税制过于复

18、杂,中国有大小20多个税种,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比率高过GDP的增长速度。税收负担在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利益集团间分布不恰当,内销养出口,工薪养富豪,工资增长抵不过CPI的增长,注意几点,1、政府、市场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防止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滥用。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身兼两重性,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之一,要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和协调;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或主体代表,进行市场行为时,必须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一方面要防止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却不从社会整体角度出发而行维护局部私利之实,非法干预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另一方面又要防

19、止因市场机制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垄断形成到私权利被滥用造成社会不公,直至最后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房地产的角力,政府的平衡协调作用,一)强化约束政府行为的规范性机制1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从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政绩冲动”。2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扼制土地违法的“利益驱动”。3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4规范房地产开发商行为,增加房地产开发透明度,二)健全制约房地产垄断的竞争性机制1开放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开发主体多元化。2放开土地转让对象限制,拓宽土地进入市场的渠道。(三)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补偿的保障性机制1实行住房供给双轨制,使商品住房与保障住房各

20、行其道。2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2、市场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赋予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3、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衡协调,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1、有序竞争: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马歇尔困境: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规模经济

21、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有效竞争理论是目前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知识链接:民法与经济法追求公平的差异性,1、民法把公平作为基本价值目标,但这种公平是形式公平,意味着机会均等。机会均等的含义:(1)社会资源平等地向市场主体开放;(2)竞争起跑线均等;(3)市场主体同等地不受歧视;(4)市场主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2、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

22、即实质公平,民法与经济法追求公平的差异性,总结:民法以平等求得形式公平;经济法以不平等求得实质公平。民法通过意思自治保证实现交易公平;经济法通过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来实现结果公平,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1、维护竞争起点公平: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1)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人格平等”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3、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市场中各类竞争主体的交易机会均等。第一,确保各类竞争主体在竞争中适用相同的规则。第二,确保市场对各类竞争主体开放,热点分析:国进民退问题,热点分析:国进民退问题,所谓“国进民退”,就是国有经济在某一或某些产业领域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同时民营企业在该领域市场份额缩小,甚至于退出。和“国退民进”一样,二者都是市场中的主体参与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具体表现为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相互替代,相互较量的国企和民企,第一阶段:自1979年以来,中国体制转轨先是中央“放权让利”,再是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发展。第二阶段:1992年2004年,这是一个“民进

27、不正当竞争等不公平竞争行为,1)防止竞争不足:能够有效地禁止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竞争过度”的垄断行为,并且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因竞争主体实施垄断行为而造成的市场“竞争不足”。(2)防止竞争不当:能够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并且能够最大程度地防止市场中“竞争不当”的状态出现,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经济权利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所享有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必须是一

28、致的。承担责任是以享有权利、能获得利益为基础的,享有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原则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或者根本原则,1、责:责任(1)它是一种角色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特定角色的权(力)利义务要求。(2)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联结点,执法暨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2、权:即权利和权力,要求权责相当,不能失衡、以免权重则亲诱发专权擅权,或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3、利:利益4、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统一,同时注意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

29、益和整体效益间的平衡,经济责任制,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二)经济责任制的意义,1、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重要表现和实现形式。2、经济责任制通过对整个国家经济管理的要求,实现对经济转轨的促进。3、经济责任制是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系中真正发挥劳动者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的法宝,三)经济责任制的本质,1、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将经济利益同经营、管理上的权责相

30、结合,要求严格考核、赏罚分明、监督有效,以及纠纷裁判、处罚和相应的强制措施等。2、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经济法是将组织管理性与财产性相结合的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将经济利益置于经济法的中心,三)经济责任制的本质,3、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财产性和组织管理性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责任制是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的法律体现。4、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互动的产物。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决策权的分配。它通过在不同的组织和同一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决策权的适当集中与分散,四)经济责任制分类,1、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规定经

31、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主体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际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去解决,四)经济责任制分类,2、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依法由个别性的法律规范、章程、契约等来规定某一类具体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义务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确,五)西方经济责任制的特点,1.美国。美国典型的经济责任制体现为承包制、租赁制。2.法国。一方面,法国对国家参股企业采用双层次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技术指导和行政管理,财政经济和预算部则在各部之上实行财务监督,因而其一般经济责任制较为发达;同时,法国具有特色的经

32、济责任制主要是计划合同和审计法院,五)西方经济责任制的特点,3.英国。英国的国有企业经过私有化以后,除了保留黄金股以外,政府派出独立于企业的监管员,负责鼓励企业竞争、维护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4.德国。德国的经济责任制较为具有特点是经济审计员和联邦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它构成了经济责任制中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责任的确定和制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中国经济责任制的发展,1、第一阶段1949-1978,相继通过了诸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其目的在于对国有企业进行相应的扩权,以及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制。2、第二阶段1978-1992,经济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探索各种国有竞争性主体的内部经济责

33、任制。4、第三阶段1992年至今,自邓小平南巡之后,以及市场制度的不断发展,企业改革逐步走向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责任制有了新的内容,第一阶段,第一、在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第二、在生产经营方面,企业完全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经营活动。第三、在劳动人事方面,国家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第四、在产品销售方面,国家实行统购包销。第五、在财务管理方面,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利润全上交,资金划拨,第二阶段,1、扩大企业自主权,1978年10月在四川六家企业推行企业自主权试点。2、1981年,首次提出经济责任制,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利益,使得该制度迅速终止。3、

34、两部利改税,将上缴利润变成上缴税收,实现以税代利的改革。4、开始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步鑫年:一个有独创精神的厂长,承包英雄”马胜利,第三阶段,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2、对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对中型及小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者承包、租赁、出售等多种方式经营3、实行竞争上岗的认识制度,对富余人员下岗分流,鼓励职工从事第二职业4、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取消医院、托儿所、学校、宿舍等社会负担,我国经济责任制的特点,1、经济责任制局限于内部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租赁等特殊经济责任制,而政府经济主体的责任制和法定责任制被忽视

36、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规范。(3)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精神。(4)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1)性质不同: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是调整处于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之间在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独立与意思自治的重要法律。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因国家调控经济和管理市场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有效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2)主体不同:民商法主体仅限于法人和公民,而经济法的主体除法人、公民以外,还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内部组织和农户等,3)作用不同:民商法旨在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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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学总复习(简答题)法源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8-10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P16-17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1)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https://blog.sina.com.cn/s/blog_4d321db90100j0ia.html
3.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主观题】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https://www.shangxueba.cn/528429.html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答题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 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问答题简述商业贿赂的特征。 http://www.ppkao.com/tiku/shiti/824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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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济法调整对象7篇(全文)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静态性 鉴于上文提及的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及社会需求,此处不再论述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仅以肯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对其调整对象进行分析。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老诸论和新诸论两个时期。老诸论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https://www.99xueshu.com/w/ikey4wj2ldk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