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
2、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两者调整方式不同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此,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基于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显示了与传统法律大不相同的机制功能。“概括说:全面、系统、综合;具体说: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自始自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3、两者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4、内容不同
5、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为个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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