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化论文(精选5篇)

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

二、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和评判是非的准绳

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就是一个礼治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孔子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遵守礼的规范,就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孔子还指出了不懂礼的规范性的危害。

三、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与权力的合法性

礼对王权的维护,一是通过郊祭、封禅等祭祀之礼,使当位之君的权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会权威的认可,从而确立王权的神圣性;二是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确立君主的特权地位。礼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级的产物。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等级秩序就是依赖各种礼制来维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权威也是通过礼制的规范予以保障的。

在古代中国,礼被视为“国家施政的标准,有礼则国家政治有轨可循,为治可期;无礼则施政无准,势将导致昏乱。”礼既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能促使贵贱、尊卑、长幼、亲属有别,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因而,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纳礼入律,礼法融合,法律伦理化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会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条件下,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扩大。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门尽忠”,“忠孝一体,忠为大义,孝为小义”,以及“尊尊”、“亲亲”的伦理观,便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观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动中,纳礼入律,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并表现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综上所述,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

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家国天下”统治秩序

首先,古代中国国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结构没有瓦解,亲属血缘关系没有削弱反而以国家统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强。所以,古代中国国家是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家天下”。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当时社会的主要规范——“礼”,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为了使宗法制国家的统治得以巩固,“礼”就必须寻求维护其所体现的宗法伦理精神的手段。其次,既然“礼”在未然之时对社会所需要的秩序进行了预设,那么在已然之后,对实然的状态进行干预,以回归其应然的秩序,即所谓维护预设的秩序,这也是“礼”的预设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基于以上两点,“礼”就需要寻求维护其所预设的秩序(在宗法国家来说,是维护宗法等级统治秩序)的方法。这时,“礼”就需要外在化,从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寻求强制执行力。刑罚,这种曾被原始部族战争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礼”所吸收了。

参考文献: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忠明.神话思维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若干问题释证.比较法研究,1994,2.

[4]李明德.中国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出版社,1998.

2外来的“和尚”也许会念经

3结语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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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代文学;课程体系;问题;优化

【中图分类号】:G423.07【文献标识码】:A

古代文学课程是本科院校中文系的一门基础课程,也是传统课程。从长期发展看,虽然古代文学研究队伍不断壮大,但不能否认的是,由于古代文学课程本身的非功利性,不与学生就业发生直接关联,学生学习古代文学的兴趣有所下降。不少学校以此为依据,大量缩减古代文学学时。以湖南科技学院新闻传播系为例,2013年上学期前,《古代文学作品选读》开设了两个学期,每学期48学时,但2013年下学期后,古代文学课程缩减至一个学期,每学期32学时。

不仅湖南科技学院如此,其他一些本科院校,甚至以文科为主的本科院校,古代文学课时也大量减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课程的合并,大多数院校将原来分开的《古代文学史》和《古代文学作品选》合并为一门课程,而在学时的分配上,却没有做相应增加,这实际上导致了古代文学课程的减少;二是授课学时的直接减少,在上个世纪前十年,不少院系古代文学开设在四个学期以上,进入本世纪,大多数本科院校缩减至三个学期。但即使如此,许多学生仍然认为古代文学课程太多,希望进一步缩减。

这些高校古代文学课程设置的成功经验对于我校中文专业古代文学课程的设置具有一定借鉴和启发作用。湖南科技学院古代文学学科有教师16人,学科建设分四个方向,即先秦汉魏与舜文化研究、唐代文学与柳宗元研究、宋元文学与周敦颐研究及明清文学与潇湘文学研究。《中国古代文学》作为基础课程,开设了五个学期,除此之外,还开设了专业任选课《中国古代诗词专题》《柳宗元研究》《研究》《民间文学研究》《红楼梦研究》《中国古代散文专题》等课程。古代文学教学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一些重点院校的中文专业相比,本校古代文学课程设置还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课程的设置与地域文化结合不紧密。湖南科技学院是一所地方本科院校,所处地永州地方文化丰富多彩。古代文学学科建设的四个方向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从研究层面看,舜文化研究、柳宗元研究、周敦颐研究、潇湘文学研究在省内乃至国内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然而课程的设置却处于滞后状态。除开设了《柳宗元研究》外,其他与地方文化结合紧密、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且能与《中国古代文学》相互补充的课程却没有开设,古代文学的地域特征得不到彰显。

其次,课程重复开设现象严重。《中国古代文学》在本校开设了五个学期,每个学期48学时,合计240学时。这一学时量,是复旦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的2倍多、南京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的1.7倍,《中国古代诗词专题》《研究》《红楼梦研究》《中国古代散文专题》等课程虽在这些学校有所开设,但由于他们基础课学时较少,开设这些,是对基础课程的一个有益补充。但我校基础课学时充足,所授内容与选修课程重复严重,如《诗经》《红楼梦》等在《中国古代文学》中都作了重点讲授,再开选修课程,学生受益不大,故学生在选修课程时,开设的课程学生选课率不高。

再次,应开设的一些课程没有开设。由于师资的缺乏或其他原因,一些基础课程讲授较少,而目前国内研究已经成熟的一些课程得不到开设。如文献学在许多重点本科院校中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学科,有专门的教师队伍,但在本校,文献学不仅没有成为独立的学科,甚至连课程也没开设,结果导致了许多学生在写作论文时所引文献错误百出,对于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后思维条理是否缜密也有重大影响。

针对本校古代文学课程设置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三、增开专业选修或必修的课程,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一些与古代文学学科关系紧密,与《古代文学》相互补充的课程,如果在师资力量具备或可以具备的条件下应及早开设。如《文献学》《校雠学》等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早增设。另外,基础课程较少涉及,但在国内已经成熟的课程可以增设。如《老庄哲学研究》《文选研究》《文心雕龙研究》《敦煌文献研究》《历记小说研究》《禁毁小说研究》《域外汉文学研究》等都是可以增设的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将极大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结语:总的看来,古代文学课程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又必需的任务。改革过程中,也许会触动少数人暂得的利益,但从长远的目光看,改革不仅会给学生带来益处,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且对于教师科研的转向和重新定位也具重大意义。

洋鬼子信的布尔什维克、马克思等人,他们并不和其他的欧洲人有什么不同。中国近代著名学者辜鸿铭说,欧洲人是不道德的,这完全正确。在中国,封建、资本、共产,乱七八糟的主意哪个都好,只是中国人的文化是千年不变的。经书流传五千年,(陈)独秀毁一旦。中国人很讲礼貌,重礼节、面子,这都是由经书传下来的。

中国的落后,并没有什么可惜。西方的科学都是伪进步。西方人因为本质是不道德的,但我们中国人不是。洋鬼子没有伦理道德,所以他们无权影响中国。

摘录辜老先生的春秋大义一段:“首先,我们来谈谈中国的语言。中国的语言也是一种心灵的语言。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就是∶那些生活在中国的外国人,其儿童和未受教育者学习中文比成年人和受过教育者要容易得多。原因在于儿童和未受教育者是用心灵来思考和使用语言。相反,受过教育者,特别是受过理性教育的现代欧洲人,他们是用大脑和智慧来思考和使用语言的。有一种关于极乐世界的说法也同样用于对中国语言的学习∶除非你变成一个孩子,否则你就难以学会它。

其次,我们再指出一个众所周知的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事实。中国人具有惊人的记忆力,其秘密何在?就在于中国人是用心而非脑去记忆。用具同情力量的心灵记事,比用头脑或智力要好得多,后者是枯燥乏味的。举例来说,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儿童时代的记忆力要强过成年后的记忆力。因为儿童就象中国人一样,是用心而非用脑去记忆。

接下来的例子,依旧是体现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并得到大家承认的一个事实──中国人的礼貌。中国一向被视为礼仪之邦,那厶其礼貌的本质是什厶呢?这就是体谅、照顾他人的感情。中国人有礼貌是因为他们过著一种心灵的生活。他们完全了解自己的这份情感,很容易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显示出体谅、照顾他人情感的特徵。中国人的礼貌虽然不象日本人的那样繁杂,但它是令人愉快的。相反,日本人的礼貌则是繁杂而令人不快的。我已经听到了一些外国人的抱怨。折衷礼貌或许应该被称为排练式的礼貌──如剧院排戏一样,需要死记硬背。它不是发自内心、出于自然的礼貌。事实上,日本人的礼貌是一朵没有芳香的花,而真正的中国人的礼貌则是发自内心、充满了一种类似于名贵香水般奇异的芳香。”

中国对妇女的问题一直是世界声讨的事情。就这个问题,辜老先生就发表过言论:“女人难以驾驭,所以必须给予限制。孔子曾经说过:‘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也许有人会拿出来其他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中的“证据”部分大多是语助词。

THE END
1.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然而,尽管如此,中国古代的民法规范仍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存在民法规范,这些规范以不同的法律形式散见于历代律法之中,涵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虽然其表现形式和特点与现代民法典有所不同,但在中国法制史上仍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9302e36e5fbc52001012
2.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钱贵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无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2061
3.中国古代散文研究(精选6篇)《中国古代散文研究》是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之一。课程的目的与任务,旨在为学生提供一个了解中国古代散文的简明文本,使之对中国古代散文的产生、发展脉络、艺术特征、文化成就以及继承和创新等有一定的把握。该课程的指导思想: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古代散文代表作家作品、流派和发展规律,以提高当代大学生的人文素质https://www.360wenmi.com/f/filen45g8us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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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全篇: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总结(3)性质:是中国古代自秦王朝以来长期实行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 (4)特点(与分封制相比):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 (5)巩固:西汉继续实行郡县制,并逐步消除了与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 (6)评价:实现了这样对地方政权的直接有效的控制和管辖;是中央集权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https://www.douban.com/note/652524262/
6.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D. 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64. 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 汉代的《春秋》决狱 B. 明代的“九卿会审” C. 《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 《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
7.人大19912005中国法制史和台湾法考研试题新浪教育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财上命自今大辟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庶无冤滥既而引囚至岐州刺史善军上谓胡演曰善果虽复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使其与诸囚为伍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于朝堂俟进止 三、论述题 1、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https://edu.sina.com.cn/exam/2005-11-17/231711741.html
8.法治与中国社会有明白载于律文的依据。”[24]即古代中国社会里众多的民事纠纷,如果发生在西方社会,自然要依据民法、私法的具体法条来规范处理;但是,在传统中国,这些民事纠纷却要倚靠礼治来协调,而作为判案依据的礼治规则又往往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这些没有普遍强制力而又模糊不清的礼治规则自然扭曲了中国古代民法的长远、https://www.jianshu.com/p/83a1f79be433
9.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什么?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基本特征 1、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https://wenda.so.com/q/1679468534219868
10.寻找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特点□ 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说到中国古代法文明模式的“特点”,应该注意两点:第一,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近代以来西法东渐的产物。从1902年清末修律开始,西法成为中国“变法”的仿效目标,这是近代中国无奈的被动选择。西来之法不仅改变了中国承袭了数千年的法的制度与体系,而且也冲击着人们的法律价值观。第https://finance.sina.cn/2024-02-21/detail-inaitnps6454846.d.html
11.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在汗牛充栋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7012761159.html
12.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第五章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ppt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 刑法的概念: 刑法(criminal law)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915/7164061034002055.shtm
13.2024高三备考古代中国法律体现的特点 (1)刑罚为主,诸法合一:中国封建时代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有关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且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 (2)德主刑辅,以礼入刑:多种思想的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非常深https://www.360doc.cn/article/46601607_1112576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