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申请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儿子为其母亲监护人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被申请人洪某英因肢体乏力,入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脑梗死、偏瘫、构音障碍、高血压病、脑梗死后遗症、颈动脉硬化、高脂血症。2023年5月,被申请人洪某英经鉴定机构鉴定,认为被鉴定人洪某英患有血管性重度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子郭某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洪某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郭某为被申请人洪某英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依法宣告了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郭某为被申请人洪某英的监护人。洪某英的丈夫郭某庆作为洪某英的代理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无异议。
法官说法
那么,什么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呢?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通常是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被申请人还必须具备代理人,代理人为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确认
宣告
监护
供稿|余康
编辑|苏妤歆
校对|高嵩
审核|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什么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