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向贵院说明并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1、未保证嫌疑人的饮食,让其挨饿。20XX年X月X日民警从XX市的看守所将嫌疑人带到XXX公安局已经中午12点多,民警各自去吃午饭,叫嫌疑人蹲在墙角,并跟嫌疑人说:“你这么有钱,应该看不上我们这里的饭菜,待会儿让你吃泡面。”随后民警各自去吃饭,但并未让嫌疑人吃饭。直至晚上六点多,才让嫌疑人吃了一小盒饭。第二天早上九点多就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未让嫌疑人吃早饭,直至中午才拿一小盒饭给嫌疑人吃,又接着讯问至晚上六点多,嫌疑人才被送进看守所监所,未让其吃晚饭。
2、让嫌疑人受冻。20XX年X月X日,民警至XX市的看守所接疑人回XXX公安局,讯问至次日凌晨0点,嫌疑人只穿了一件内衣、一件背心及一件薄薄的外套。当日的气温为10度左右,嫌疑人冷的直哆嗦,一直求民警拿外套给他穿上,均被民警拒绝。
4、民警对嫌疑人非法使用戒具。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11条规定:“为制止嫌疑人严重违法犯罪,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但嫌疑人在从XX被带到XXX公安局直至20XX年X月X日上午十点多,嫌疑人一直向民警表明,其脚骨骨折刚痊愈不久,承受不了脚铐,但民警从XX开始就对其使用手铐、脚铐。
6、侦查机关并未告知嫌疑人鉴定意见。本案被认定为共犯的其他六名同案犯已经刑满出狱,但侦查机关在已经拘留嫌疑人超过30日之久,仍未告知嫌疑人本案的涉案金额及鉴定意见,更未告知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根据嫌疑人在会见时的陈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上述的这些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的情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3、由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情形系嫌疑人陈述,有待于核查。故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嫌疑人了解事实真相,并建议对经办民警进行调查。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鉴于侦查机关已经超期限羁押,故恳请贵院依法通知侦查机关立即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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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曾献猛律师于2001年11月执业,2008年10月成立“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2016年来,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将刑事辩护分解成“会、阅卷、发问、质证和辩论”六大模块。
曾献猛律师自2001年执业以来,超过30起成功的无罪辩护,包括3起无罪判决,8起不起诉决定,还有超过20起公安机关撤销立案,解除强制措施超过1年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