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民法总论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明示口头(语言)书面(文字)默示:推定形式行为沉默形式法律特定规定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第一编民法总论行为成立行为有效人为限制其效力原因:未来具有不确定性手段:条件、期限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二)条件的特征(条件)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
2、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1、尚未发生2、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3、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4、合法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三)条件的分类(1)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3、第一编民法总论(2)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比较: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效力发作(生效)效力具备(生效)效力终止(失效)第一编民法总论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1)积极条件
4、:事实发生条件成就(2)消极条件: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张某欲买一套设备建塑料加工厂,向刘某借款10万元。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整,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张某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后
5、,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虽有设备却没有开工,要开工后再还。合同性质如何认定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概念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
6、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法律行为。第一编民法总论(二)期限的分类(1)始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期限届至效力发作(2)终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效力发作(生效)期限届至效力终止1.2004年1月日甲乙约定,2年内甲将使用乙提供的原材料.2.甲对乙说
7、,当太阳从西边升起,我将把我的房屋送给你.3.甲乙约定,甲的儿子毕业后如果回本地工作,房屋将不在租给乙.4.甲对乙说,如果明天下雨,我就把我的雨伞送给你.5.甲对乙说,你把甲家的牛偷给我,我就借给你1000元钱.6.甲对乙说下次你过生日的时候我送你一台电脑.第一编民法总论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效力状态概述意思表示效力“引而不发
8、”“生效”意思表示有效、生效意思表示有效、未生效意思表示适法效力约束的事实意思表示违法意思表示效力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第一编民法总论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行为目的性法律事实法效性意表行为目的法效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目的使他人察知意思表示法效的内容“有效”适法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
9、立;“意表”适法其条件第一编民法总论三、法律行为的生效、不生效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适法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约束的事实效力“引而不发”“成立”、“有效”,但不“生效”终结“效力约束”的事实“生效要件”1、死亡死因法律行为2、延缓条件成就附延缓条件法律行为3、始期届满附始期法律行为第一编民法总论四、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行为目的
10、性法律事实法效性意表行为目的法效行为目的在于追求法效发生目的使他人察知意思表示法效的内容“效力瑕疵”适法效力瑕疵:“意表”与“法效”的连接无法完全建立;“意表”违法为其条件第一编民法总论(一)确定无效1、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2、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3、当然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的确认4、自始无效:无
11、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1、违反“非根本性”有效要件2、行为成立时,有效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效力4、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二)可撤销第一编民法总论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6、法定期间: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则),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12、起(合同法)。(三)效力待定1、因“权利”不足所致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5、若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第一编民法总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为成立时的效力状况有效效力悬而未决撤销权/决定权人行为人行为人之外
13、的特定第三人行为的最终效力撤销:自始无效不撤销:始终有效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自始无效第一编民法总论五、民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1、事实判断民事行为A、成立B、不成立2、价值判断A、B、效力瑕疵a、确定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撤销:行为无效未撤销:行为有效拒绝:行为无效追认:行为有效3、效力约束A、B、不生效第一编民法总论民事行
14、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1、民事行为的有效:A、有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2、民事行为的无效: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后果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第一编民法总论六、导致民事
15、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般成立要件“主体”“表示”“标的”有效要件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适当、确定效力瑕疵主体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标的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行为能力
16、的民事行为第一编民法总论甲厂为清产核资,临时雇请刘某清理库存物资,从中清理出一批不锈钢管。经与乙厂联系、看货,甲厂将这批不锈钢管卖予乙厂,乙厂很快用转帐支票付了款。10日后,乙厂在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属镀锌管而非不锈钢管(不锈钢管的价格高于镀锌管价的5倍),因而拒不提货,要求退款。经甲厂技术人员辨认,这批管确
17、属镀锌管,系临时聘用人员刘某识别错误所致。但甲方又认为,事前乙方已经看过货,不能随便退款,同意按镀锌管计价退还多收的货款。乙方不要镀锌管,坚持要甲厂退款。思考问题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第一编民法总论1、本案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甲厂临时工刘某误将镀锌管认作不锈钢管,(非甲方故意欺骗乙方)导致甲方误以不
18、锈钢管与乙方签订合同;而乙厂也是在误认为不锈钢管的情况下才同意购买的。3、此项合同对乙厂不利,故乙厂有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如按镀锌管计价)的权利,至于撤销合同还是变更合同,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加以选择。4、甲方关于维持合同,按镀锌管计价,退还余款的要求,如得不到乙厂的同意,便不能成立。故本案乙厂有权撤销合同和
19、要求甲方退还货款。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是甲厂临时工刘某工作上的失误,故甲厂应对乙厂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乙厂已交付货款的10日的银行利息。第一编民法总论甲男与乙女“谈朋友”,甲为使乙答应与之结婚,主动购买一枚金戒指相赠。乙果然十分高兴,同意与甲结婚。后二人因故发生矛盾,乙遂决定解除婚约。甲愤
20、而要求乙返还该枚戒指,认为该赠与行为系以与乙同意结婚为条件,婚约解除,赠与自当丧失效力。乙则认为赠与行为系甲自愿所为,且已履行,当无返还之理。甲为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乙接受甲赠与的金戒指属于“采礼”,具有借婚姻关系索要财物的性质,故乙应予返还。乙不服,提起上诉。甲、乙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一编民法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