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行为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其自身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因此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在成立时存在瑕疵,但并非绝对无效,而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2.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也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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