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释义与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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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8

本文摘自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一般规则

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方面看,应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都要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质上看,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包括两种,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颁布的法律,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制订、颁行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再次,从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上看,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国家的立法中,包括强制性内容、倡导性内容和任意性的内容。对于倡导性的内容和任意性的内容,当事人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即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违反倡导性和任意性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认为是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只有违反强制性的规定,才能判定为违法。在法律规范中,这些有不得、禁止内容的,都属于强制性的规定,违反这样的强制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过失所致。故意所为是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执意订立这样的法律行为。过失则是不知法律行为违法,但是所订立的法律行为在客观上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但书规定

3.违法行为的类型

一是公然违法行为与非公然违法行为。公然违法行为,也叫做形式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法律行为的时候,就明知法律行为违法,却仍然订立法律行为。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订立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非公然违法行为,也叫做实质违法行为,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并非显而易见,而是表面合法实质违法。非公然违法的法律行为,一经查实,亦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是量的违法行为和质的违法行为。量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违法,而不是全部违法。质的违法行为则是法律行为的全部内容违法。量的违法行为导致违法的部分内容无效,不违法的部分有效,因而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质的违法行为则因为法律行为全部违法而一律无效。

(二)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8条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通则》所没有的规定。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是以一般的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事主体对社会和道德予以尊重的起码要求,针对的主要是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作用是,在非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把公序良俗作为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强调善良风俗的道德标准也是衡量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准则,以此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因此,在私权神圣的原则下,既要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必须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强制认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正是《民法总则》第153条确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基础。

可见,作为私权神圣的保障,只要有私法自治原则,就要有公序良俗原则。这两个原则只有全面地配套适用,才能够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体现当代的法治精神。

当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主体进行的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说该法律行为违反了社会全体成员须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了我国民法所恪守的基本理念,例如,违反民法,提倡尊重人格尊严家庭生活中相互扶助、和睦团结,禁止遗弃虐待老人和未成年人,禁止有伤风化、违背伦理的行为,等等,就构成了违背善良风俗。同样,当一个具体的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破坏社会的共同生活规则,违反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共同行为准则,就是违背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评析】

李某诉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苏民终字第00574号。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合法的请托,应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但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徐某挂靠乙公司参与甲公司废旧设备拆除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理应遵行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而徐某试图通过李某斡旋关系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该请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要求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徐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内容,实质上是徐某委托李某,利用其哥哥担任甲公司上级单位新世纪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为其从中打点疏通关系提供便利,以达到成功承接拆除项目工程赚取利润的目的,原告李某所主张的债务涉及权钱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因该债务违反了公序良俗,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有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李某所主张的债务因违反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THE END
1.违反禁止性法律的行为及其法律适用新思考有的学者又将禁止规定区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认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在法律行为违反取缔规定时,行为的民事法律效果并不因此而受影响②。有的学者支持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视情形则还有有效或全部无效、一部无效乃至相对无效的选择③。但是,学说界对于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3/id/238129.shtml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有哪些济南周军营律师普法视频《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https://www.faniuwenda.com/Video/Index/show/id/221908.html
3.什么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律师普法1、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https://www.110ask.com/tuwen/16510582793568200196.html
4.民法典之农村常见法律知识100问袁州区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 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2.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http://www.yzq.gov.cn/yzqrmzf/zcfgb1/202308/d36119cfd25143f885d8b2797b0f4e61.shtml
5.(二)《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遭受否定性评价,此处的违法性,是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民法典》将上述情形统一规范在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应当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是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一https://www.meipian.cn/3bn8fyv9
6.民法必考知识点之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够如当事人意愿那样发生法律效力,本质上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符合的才能获得法律的积极性评价,也即生效;否则,不能如愿发生法律效力,而是产生各种效力上的瑕疵。有些效力瑕疵其后能够治愈,还有生效的机会,有些则不能治愈,最终归于无效。这样,民事法律行为就有了多样化的效力形态,这是https://www.yoojia.com/ask/17-12178079976305454741.html
7.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2. 有偿法律行为(劳务/支付等)与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3. 诺成性法律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交付标的物)。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支付实物为标准; 4.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https://hi.huatu.com/2022/1215/1277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