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1.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双方行为则是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3.多方行为则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共同行为。
这些行为的有效性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追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主要适用于无权代理行为。
当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代理行为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和无权代理相对人都有约束力,追认的条件包括:
1.追认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2.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
3.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且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追认的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和胁迫等情形。
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3.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4.欺诈和胁迫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或者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情形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追认的条件与效力以及可撤销民事行为情形的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