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权法中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物权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物权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物权法基本理念的体现。物权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物权法中物权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物权法上,只有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物权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
10、在广泛的身份平等。在欧州中世纪,身份平等也只是那些文化超前的自治式社会的存在物。资产阶级革命从原则上否定了封建奴役和教会奴役,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实现了市民关于身份平等的理想,并在近代民法上确立了人格平等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11条即规定,“(1)人都有权利能力。(2)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当然,平等原则在民事立法先进的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未设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之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我国民法,包括物权法明文规定这1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1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1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
13、为物权法范围内,物权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物权主体作为物权法中“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在物权法上,1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1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物权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物权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物权法上平等的人格。正是借助这1点,物权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物权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
14、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物权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1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而所有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1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断。第2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所谓互换性,是指物权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此交易中作为出卖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在彼交易中则作为买受人与相对人发生交换关系。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在这种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