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笔记Day16——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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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点

|「行为主体」

1.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单方抛弃等

单方法律行为分为五种:

(1)产生物权法效果的:如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2)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如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撤销权的放弃。

(3)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如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4)产生婚姻法、继承法效果的:如订立遗嘱、撤回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5)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如(设立捐助法人的)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婚姻等

3.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等。

【注意】决议行为又称组织内部行为,是指社团组织成员依照一定规则(多数决规则,偶尔采一致决规则)实施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决议主要发生于社团内部,不直接产生对外法律效果。

|「行为内容」

1.财产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身份行为:如收养、监护等

(1)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的规范。如收养适用亲属法规范,买卖适用合同法规范等。

(2)身份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如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等。而财产行为自由度相对高些,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为之。

|「义务主体」

此种分类是对于双方法律行为的再分类

1.单务行为:如赠与,保证等。

2.双务行为:如买卖合同、仓储合同等。

|「是否有偿」

1.有偿行为:如租赁合同、有息借款

2.无偿行为:如保证,赠与等

(1)有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等。其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须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应依法律、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2)无偿行为因义务人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有偿行为因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效力」

1.负担行为:发生债权效力的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财产权变动的行为,如单方抛弃、设立抵押权、买卖动产中交付标的物等。

(1)两者并存时,可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如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其效果使双方分别担负给付标的物和给付价款义务,而相对人要取得各自对标的物和价款所有权的则是交付或者登记行为,这个交付与登记就是处分行为。

(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之处分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因不发生财产权之变动,负担人无需以有处分权为条件设定负担行为,对于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形式要求」

1.要式行为:具备特定形式方可以成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遗嘱等。

2.不要式行为:不需要特定形式,只要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可成立。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行为,必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否则为不要式行为。如《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不动产抵押须登记;《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2)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行为关系」

1.主行为: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2.从行为: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从法律行为随主法律行为的成立而成立,随主法律行为的消灭而消灭。主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撤销,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如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订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订立抵押合同是从行为。

|「是否有因」

1.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2.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设有原因,而是在进行制度设定时,规定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注意】德国民法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采用的模式是:①有效的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②有效的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成立要件」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行为中诺成行为是主流,如买卖、租赁等合同

2.实践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此种行为为少数,典型代表如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借用关系。

【注意】实践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行为还不能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交付时,行为才算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这也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行为而不是双务行为的原理所在。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属于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属于合同的生效条件。

【总结】特殊的要式合同主要类型

真题与解析

|「19-02-07」

(单选题)中学生甲(13周岁)每天下午都去篮球场打篮球,顺带买一瓶可乐饮用。乙是拾荒者,以捡垃圾为生,经常在篮球场捡瓶子。一日甲打完篮球后,就喝可乐,之后将装有半瓶可乐的瓶子放在操场上,拿着书包就和同学丙一起离开了球场。乙随后捡走了可乐瓶。关于本案,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是赠与

B.甲的行为是抛弃

C.甲的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

D.可乐瓶属于遗失物

点击空白处显示答案及解析

【答案】B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解析】

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甲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3周岁),但将喝了半瓶的可乐瓶放在操场上离去,以“行为的方式”表明抛弃的意思表示,且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因此,甲的行为是抛弃而非赠与。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必须要意思表示。动产所有权的抛弃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亦不例外。故C项错误,不当选。

既然动产所有权的抛弃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甲的单方意思表示即产生私法效果。因此,可乐瓶属于无主动产,即无主物而非遗失物。故D项错误,不当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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