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和生效

依据法律行为成立意思表示的构成特点划分:

一、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举例: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抵销权、立遗嘱、抛弃所有权等。

二、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人内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举例:合同行为、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等。

三、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以上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举例:合伙合同。

四、决议行为

基于多个行为人目标一致、方向平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形成团体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举例:公司股东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等。

依据法律行为的效果处于财产领域抑或身份领域划分

一、财产法律行为

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举例:设立抵押权、订立买卖合同。

二、身份法律行为

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举例:结婚、离婚、收养。

依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一、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举例: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依据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划分

一、主法律行为

二、从法律行为

举例:借贷合同与为其设立的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法律行为,后者为从法律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尚须交付实物划分

一、诺成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举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践成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举例: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和联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区别和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4.效力不同。

两者联系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递进关系,具体而言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可以同时具备,但也有法律行为成立后尚未生效的几种情形,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民事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如下

1.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能力与资格;

2.合同的签订是在其自愿、平等性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是:

1.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话就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处理。

3.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一样,两者的区别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1.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5.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7.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8.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9.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0.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一、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成立制度上的异同

决议行为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决议行为包括公司决议、农民集体决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按份共有人决议、合伙企业决议等等。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成立制度上的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划分上看,合同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行为则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多个民事主体的多个意思表示。

第二,决议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在于程序正义,合同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则是交换正义,这是两者在成立要件上体现出的根本差别。

第三,合同行为突出当事人合意性特点,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则具有程序性和团体性的特点。决议行为的程序性,体现为在决议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由多数决等程序机制得出的意思表示。决议行为还具有团体性的特点,即决议结果对团体内部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

而合同行为一般采取要约承诺的成立机制,且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作用领域不同。决议行为的作用领域不局限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一,在农民集体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乃至个人合伙、按份共有中,均存在决议行为的适用空间。这些主体的存在形式并非法人,但它们均属于广义的团体,是基于共同利益的结合体。其二,决议行为的主体是每个表决权人,但作为团体内部意思形成机制,多个表决权人行使表决权的对象或称表决权人所作出的表决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主要是团体内部设立的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而合同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则针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做出。

二、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效力评价上的异同

首先,与合同行为类似,决议行为也存在不成立的问题,但是决议行为在成立要件上更具有程序性的突出特点。以公司决议行为为例,法定表决程序(方式)是公司决议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完全未经召集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应该认定为不成立。表决权人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权不受期间限制。

其次,决议行为也存在撤销与无效的问题。公司决议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应以决议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其一,如果决议的作出有一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但存在瑕疵,则属于公司决议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其二,公司决议无效事由对应公司决议“不能容忍的缺陷”,与合同行为无效类似,法院可以对公司决议无效做主动审查。认定公司决议是否无效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合同行为无效和公司决议等决议行为无效共享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判断标准,但何为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等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须结具体部门法的规范目的做具体判断。

再次,合同区分了成立与生效,股东会决议则是成立即生效,但是,决议行为成立即生效属一般情形,并非没有例外。例如,有学者主张在公司决议行为瑕疵三分法之外进一步认可公司决议行为的未生效制度,公司决议行为一旦成立即推定其有效并生效,除非决议行为另附特别生效要件。此外,当决议行为侵害该团体特定成员的自益权时,如业主管理规约禁止业主封闭阳台、公司决议行为违法对某股东作出除名决议等等,该成员可以主张此决议行为相对特定第三无效。

最后,合同行为效力瑕疵存在补正和转换的问题,决议行为效力瑕疵也存在补正的可能。例如,公司决议做出前对某股东未履行通知程序,但决议做出过程中该股东得到其他股东的通知而参会并行使了表决权,或者决议做出后该股东表示追认,则先前通知程序的瑕疵就视为被补正了。

三、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分原则

(一)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

决议行为效力瑕疵不同于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根本之处,在于表决权人个体意思表示瑕疵原则上不影响决议行为的效力,除非其导致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无法实现。这是基于团体法思维和决议行为团体性特点而对个体意思的必要限制。在合同行为中,民法不特意区分合同效力瑕疵与意思表示意思瑕疵,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会导致合同本身存在效力瑕疵;而在决议行为中,即使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出现表决权人签名被伪造等程序瑕疵,若该瑕疵不会对公司实体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公司决议行为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区分团体决议行为效力瑕疵与个体表决权人意思表示瑕疵,还直接关涉到个体表决权人对团体决议不当时的后果承担问题。立法上区分决议行为与个体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有助于在决议行为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固定个体表决权人的决策风险。

(二)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

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是指团体内部决议行为通常只产生内部约束力,不直接约束团体外的第三人。

摘要:

1.决议行为效力瑕疵不同于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根本之处,在于表决权人个体意思表示瑕疵原则上不影响决议行为的效力,除非其导致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无法实现。这是基于团体法思维和决议行为团体性特点而对个体意思的必要限制。

2.认定决议行为是否无效应当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合同行为无效和公司决议等决议行为无效共享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判断标准,但何为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等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须结具体部门法的规范目的做具体判断。

3.在合同行为中,民法不特意区分合同效力瑕疵与意思表示意思瑕疵,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会导致合同本身存在效力瑕疵;而在决议行为中,即使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出现表决权人签名被伪造等程序瑕疵,若该瑕疵不会对公司实体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团体决议行为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4.区分团体决议行为效力瑕疵与个体表决权人意思表示瑕疵,还直接关涉到个体表决权人对团体决议不当时的后果承担问题。立法上区分决议行为与个体表决权人的意思表示,有助于在决议行为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固定个体表决权人的决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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