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意见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了解基本案情后,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的法律意见书

()字第号

至:

自:

致: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

2.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

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关于本案

问题。

1.1

1.2.

2关于本案

2.1

2.2

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

因为:第一…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进一步简化《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等工作文书的制作,切实通过机制和制度建设确保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各种矛盾凸显,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数将仍然保持高位。审查逮捕工作的新形势,要求改革现行的审查逮捕文书样式,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如何做好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应坚持的基本要求

1、坚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以提高效率为目的,以增强审查逮捕文书的适用性为途径。报捕的个案千差万别,采用同一个样式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不能适应个案的需要。审查逮捕文书的改革,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繁简并用的两种审查逮捕文书样式。对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通过受理审查环节,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两类,分别采用简化版、普通版审查逮捕文书格式。

3、坚持有主有次,全面审查。一方面,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体现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要求。既要有实体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又要有程序审查的内容,反映承办人在审查逮捕环节是否实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应体现突出重点,有主有次的要求。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文书,应对重点事项详细表述,对次要内容一笔带过,主次分明、主次得当。

二、适宜简化制作与不宜简化制作的案件范围

1、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范围,应当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和事实清楚、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一致的刑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不会存在争议、不需要更多地进行说理。我们认为,可以适用简化版审查逮捕文书的案件范围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同案犯已被批准(决定)逮捕或已被判决的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证据不足不批捕,经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无逮捕必要不捕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重新逮捕的案件。

2、不宜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案件范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不清、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对有疑点、矛盾的证据的整理、分析、归纳,要进行充分说理,确保办案工作精力、提高审查逮捕案件文书制作质量。这类案件一般包括:案情复杂的单独犯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本地区出现的新型犯罪案件和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部分情节翻供影响定性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中与侦查机关在证据采信、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和重新审查的案件。

三、具体建议

1、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分。在该部分中,可以根据实际简化“个人简历”和“家庭情况”。在“个人简历”中,对非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可以省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简历,只需列明与实施犯罪有关的简历。在“家庭情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简要列明监护人的情况,以便审查监护条件既可,反之,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省略该项内容。如果该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可以写在“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关于“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在该部分中,除特殊必要外,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需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重复叙述,但也并非减少该项内容,而是作一明确指引,如见《提请批准逮捕书》。要转变之前“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省略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作法,改为“省略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叙述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构,因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关键在于“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尊敬的西灶子村民:

一、经国土、规划局及建委批准如下:

①中南铁路以北,西灶子村以西土地12.9亩;②废弃的东、西灶子村中间学校、学校后汪塘8.5亩;一并建设成住户(宅基地),保障村民居住的需要。

二、成立分房领导小组:由现任村两委、会计、部分老干部及村民代表组成(见附表),委员会有监督工程质量、执行分配方案、处理发生个性事务的权利,并有决定权。

三、所划房场首先安置中南铁路拆迁户、剩余的宅基地妥善安排历史以来未安置解决的户,为使房屋统一规划、保证质量,降低构建成本,考虑到所建房屋胡同硬化、绿化、年付流转费、垫土、三通一平费、公用设施费及村庄编制规划费等等费用属村集体承担,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房屋由村集体统一出资建造,把建成的房屋出让价格不高于本村同等房屋价格的前提下有偿出让给本村村民。

四、基本原则:“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公平合理、民主自治、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依法有序民主决策。

五、房屋共分三期建设,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针对安置户历史缺房户:二期正在筹建中针对缺房户;三期正在准备中。

(一)具有购房资格的村民

1、户籍属于本村(经济组织内成员优先);2、符合一户一宅政策;3、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4、实际在本村居住外嫁或入赘在外无房的(需户口所在社区/村委开具无房证明,拆迁村分房的算有房户。)4、属于老年人居住需求的可购买小户型。5、分配方式按交订金先后编号抓阄。

(二)户口在本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购房资格

1、欠缴或侵占村集体三资的户;2、不执行村两委决议的;

(三)价款和付款

每间房屋价格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具有购房资格的村民如有需要,需提前缴纳订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五、本方案经入户意见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后生效。

六、按本方案规定符合购房资格的户,由村两委负责甄别统计,并予以张榜公示,分配由抓阄方式确定,抓到空阄的三日内退回定金。

七、对于公示的具有购房资格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分房领导小组提出异议,公示期7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对购房户认可。

八、村委会将对提出异议后按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确需更正的予以更正;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不予采纳;特殊情况提交分房领导小组审议表决。

需求“写有或无”,同意的划"√"不同意划“í”弃权的划“O”

是否有需求

同意方案

不同意方案

弃权

建议

户:签名:

王燕(1979―),女.安徽合肥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法庭之友;争端解决程序

中图分类号:DF96

法庭之友,源自于拉丁语AmicusCuriae,原指争端方以外的人由于对争议际的有重大利益关系,而主动或应法庭要求向其提交意见书的行为(BryanGarner,1999)。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却在普通法系中得到长足发展。现代法庭之友制度多被理解为庭外专家向法庭提交独立意见书,帮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外部专家制度。国际司法程序中法庭之友制度应用广泛,国际法院、国际人权法院、欧洲法院等司法机构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纳和运用法庭之友制度,WTO也不例外。鉴于WTO贸易争端所涉及专业问题的复杂性和交错性,尤其是在涉及到为保护环境、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存的贸易限制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可避免地需要从成员方以外的民间组织获取信息和意见,以对事实作出客观分析。但是,囿于《争端解决谅解》的封闭性,对争端解决程序是否向法庭之友开放,允许其主动提交信息未作规定,从而引发WTO成员方的争议。

一、海虾一海龟案前WTO对法庭之友意见书采纳的司法实践

对于向争端方履行了告知和咨询程序后,专家组才邀请非政府组织提交独立意见的做法,专家组的行为本身就暗含了争端方的“同意”意志在内,固然没有争议。但WTO体制下,也曾有非政府组织未经专家组的邀请,主动提交意见书的情况。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认为有必要咨询专家意见,于是邀请非政府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癌症研究机构”提供了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来自美国的名为“公众市民”的非政府组织并未接到专家组的邀请,但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专家小组提交了法庭之友陈述,反对美国政府的立场。最终,专家组从“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癌症研究机构”提交的名单中确定了三名专家,并与当事方协商后,列明具体的科学方面的问题,请求专家们书面回答。至于“公众市民”所提交的意见书,专家组置之不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争端解决机构并没有理会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交的意见书。这体现出WTO初期,争端解决机构对澳大利亚鲑鱼案做法的尊重和延续。直到海虾一海龟案后,上诉机构立场发生变化,引发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下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的争论。

二、海虾一海龟案后WTO对法庭之友的态度

(一)海虾一海龟案

海虾一海龟案是首例采纳法庭之友主动提交意见书的案例。在该案的专家组评审程序中,

“国际环境法中心”、“海洋保护中心”、“世界野生动物基金”等若干非政府组织联名向专家组提交了两份法庭之友意见书,声称DSU第13条允许她们的意见被考虑。第13条涉及专家组的信息索取权或事实调查权,原文为:(1)每一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seek)信息和技术建议……专家组分析了第13条的措辞,拒绝了非政府组织的请求:

可见,专家组在解释DSU第13条时,恪守条约解释的约文解释主义。他们认为第13条的“seek”一词为主动寻求的含义,寻求资料的主动权应该在专家组手中,因此对环境小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不予考虑。但是专家组对寻求的主体也没有限定为专家组本身,如果该材料被附在争端当事方所提交的资料中,专家组愿意对其接受。

该案进入上诉程序后,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的法律适用,尤其是针对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分析:

“强调WTO争端解决程序只对WTO成员方开放是正确的。对个人或者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间的还是非政府间的,这样的开放根据目前存在的WTO协定和涵盖协定都不存在……因此……专家组根据法律在专家组程序中只能接受争端方或第三方提交的资料并给予正当考虑。”

上诉机构上述言论似乎支持专家组的作法。然而,上诉机构话锋一转,认为这个问题还应和专家组的权限结合一起分析。因此,上诉机构再度转向DSU第13条。上诉机构着重分析了第13条设定的意图,第13条意在授予专家组信息寻求权,或事实调查权。而这项权利是裁量的,即任意的,并非一项约束(刘成伟,2006)。这点上诉机构在此之前日本农产品案、欧共体荷尔蒙案中已经作了说明。DSU就设立专家审议小组是否必要或适当的决定,留给了专家组完全的自由。上诉机构接着认为,DSU第13条对于专家组获取信息权利的授予是非常

上诉机构在海虾一海龟案中先驱性的言论和逻辑推理,广泛地为专家组在之后的争端中所引用,成为争端解决程序在未经请求法庭之友意见书问题上的分水岭。

(二)英国钢铁案

在随后2000年的英国钢铁案中,“美国钢铁协会”也主动地向专家组递交了一份意见书,但专家组以超过了时效而拒收。上诉程序中,

“美国钢铁协会”和“北美特钢工业协会”再次向上诉机构递交意见书。一周后,欧盟向上诉机构提交抗议,认为DSU第13条针对专家组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的规定不适用上诉机构。欧盟声称:根据DSU第17.4条限制上诉程序对争端参与方和第三方参与方的限制,以及第17.10条规定上诉程序保密性的要求,无论是DSU还是《上诉机构工作程序》(下称《工作程序》)均不允许上诉程序中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本案的第三方巴西和墨西哥,也支持欧盟的意见认为上诉机构无权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墨西哥还认为《工作程序》和DSU限制上诉程序中的参与方,排除专家组程序中非争端方或第三方的国家加入到上诉程序中来,这也是上诉阶段中不能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的一个原因。巴西补充到,

“WTO成员方,尤其是争端方和第三方,才有资格对专家组意见及WTO义务的范围,作出法律辩解。”而美国,认为上诉机构有权并鼓动其接受“钢铁行业协会”提交的意见书。美国引用了上诉机构在海虾一海龟案中的解释,DSU赋予专家组执行和控制程序的宽泛权限,上诉机构也享有这样的权限,因为DSU允许上诉机构规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并不认同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会违背上诉程序保密性的要求。然而,上诉机构认为:

(三)欧共体石棉案

最具有说服力的例子是欧共体石棉案。1998年5月,加拿大向专家组提交了争端。1999年,专家组收到“禁止石棉网络”、美洲劳工联合会一产业工会联合会”等非政府组织提交的4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专家组将意见书转交给争端方。加拿大认为这对专家组程序没有帮助,因此应该拒绝。欧盟将第一份和第四份加入自己的提交文件中。专家组回复将考虑包含在欧盟意见中的两份意见书,而对另外两份予以拒绝。2000年6月,专家组收到了由非政府组织“只有自然才能持久”提交的第五份意见书。专家组认为超过了时效没有接受。

2000年12月18日,专家组作出报告,加拿大不服,提起上诉。该案进入上诉程序后,上诉机构致函争端方,说明可能在上诉程序中接受来自于非争端方和第三方的资料。上诉机构认为根据DSU第16(1)条制定适当的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程序对上诉程序的公平和有秩序的开展是有帮助的。在收到争端方及第三方的不同意见并与WTO其他成员方协商后,上诉机构制定了有关非政府组织提交意见书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16(1)条附加程序》(下称《附加程序》)。《附加程序》列明提交意见书的程序和要求,但也说明允许意见书的提交不意味着在上诉报告中会考虑或引述意见书的内容。

在公布《附加程序》后,上诉机构退回已经收到的未按照《附加程序》提交的意见书。之后.上诉机构又收到17份提交意见书的申请,其中6份超时。附加程序公布后,埃及大使,代表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小组,要求总理事会专门组织了一次会议谈论有关法庭之友意见书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的问题。在这次会议上,大多数成员方批评了上诉机构制定程序规则事项的行为。乌拉圭尤甚,她形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的珍宝,并不允许令其失去其璀璨或价值。乌拉圭认为上诉机构采取附加程序的决定应该由总理事会作出。⑤除了美国持相反意见,其他成员方均认为法庭之友意见书是个实体问题。会议中,总理事会的主席承诺向上诉机构发出通知,促使其在该问题上谨慎行事。而该案最终也以上诉机构拒绝递交的17份意见书而告终。虽然石棉案的结果为多数非政府组织赞赏,但她们不满上诉机构对法庭之友意见书全盘否定的态度。可想而知,她们将更坚定地要求确立法庭之友意见书程序以预防遭受上诉机构未来对其的不公平待遇(JamesCameron,JacobWerksman,2001)。

(四)巴西翻新轮胎案

2006年的巴西限制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案也给法庭之友意见书问题添加了新的内容。2006年6月22日,专家组收到来自于“人类社会”的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7月4日,专家组又收到了来自于另外一群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书。在专家组程序

中,巴西将这两份法庭之友意见书附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在专家组的报告中,专家组引用了被巴西所采纳的“人类社会”所提出的燃烧废旧轮胎可能散发导致人类和动物疾病以及以废旧轮胎做人工暗礁会对鳟鱼等水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意见。在本案中.欧盟作为申诉方,其主要意见也是针对巴西以及“人类社会”对进口翻新或旧轮胎对动植物以及人类健康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

其次,在本案中,作为“进口翻新轮胎是否会造成动植物和人类健康侵害或侵害威胁”的实体争议,争端双方很大程度上围绕着非政府组织“人类社会”提供的意见和数据展开辩论。专家组的报告中详尽地引述和分析争端双方的意见和抗辩,体现出对非政府组织所提供信息的尊重。

三、WTO接受未经请求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评述

从实证分析的角度,非政府组织在WTO下的司法参与尚不容乐观。当前,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有权利必有义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进行监督和规范的职权。上诉机构虽然肯定了非政府组织的主动司法参与,但通过对时效、程序的规定,向非政府组织说明,她们所享有的司法参与权是受到规范的司法参与权,并伴随有一定的参与义务。非政府组织如果不懂得尊重这点,那么她们的司法参与就会被直接否决。例如在英国钢铁案中,上诉机构便以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书超过了时效而拒绝。

其次,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权仍以话语权或意见表述权的方式体现,并非表决权。这点与非政府组织在部长级会议中的决策参与是相同的。非政府组织虽有权向争端解决机构表述自己的意见,但她们的意见是否会被WTO所接受,并没有保障。上诉机构在若干争端中反复强调“寻求信息”是DSU授予专家组的一项授予,而不是约束。专家组有接受或拒绝非政府组织意见的完全自由。正因为此,如果从海虾一海龟案以及随后的几个争端中,就认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参与权有实质性进展未免过于乐观了:客观的说,上诉机构在这几个争端中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态度仅为非政府组织在WTO下的司法参与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WTO争端解决程序,如今从法律上来说,已经向非政府组织开放;但从非政府组织的角度,这项理论上的进步,却矛盾的产生了倒退的实际影响(JeffreyLDunoff,2002)。从上述几个争端的结果来说,上诉机构并没能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执行过程的要求给以实质性的让步。非政府组织所提交的独立意见在上述几个争端中均没有被考虑。可见,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个封闭性的程序,非政府组织目前仍不能独立地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提交自己的观点。

最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对待未经请求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态度上体现了非政府组织司法参与权和专家组、上诉机构“事实调查权”或“信息寻求权”之间的背离。一方面,上诉机构解释专家组可以接受未经请求的意见书,这以非政府组织享有主动提交意见书的权利为前提。但另一方面,上诉机构也解释专家组的“信息寻求权”并非义务,因此可以不理会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书。结果,非政府组织为专家组的自由裁量权所付出的代价便是,非政府组织没有权利知道自己的意见为何不被接受。譬如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未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收部分意见书。这无论是对于积极参与的非政府组织还是对于理论学界,都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上诉机构既然肯定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交意见书的权利,却又不协助并保护其实现该权利。这种看似矛盾的行为深刻地体现了游离在政治压力和法律解释两端的上诉机构的无奈。

一、关于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全公司的全体员工,应予以明确。临时录用的员工,也应当属于该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关于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

办法第条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应当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用列举方式,一项一项写清楚,便于员工遵守。

三、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

增加法律责任的内容。为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政府;

6月10日,市矿业秩序奥运安保督导检查工作组对我县矿业秩序奥运安保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后,针对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规模管理

在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生产规模管理工作中,按照每个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规定的年生产规模限制矿山企业每年开采生产量,同时根据年生产规模规定矿山企业每个月的开采生产量,严禁矿山企业超规模开采生产,坚决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中规定的开采规模、开采方式进行合理、有序开采生产。

二、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进一步做好全县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台帐,将全县矿山企业划分为五片,每片由一名局领导负责,每个矿山企业安排一名监督管理人员。有关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为监管责任人,全面加强对矿山企业日常开采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要求有关国土资源中心所要做到3天一次小范围检查,5天一次全部检查,特殊时期要1天检查1次,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巡查,巡查过程中要做好巡查记录。

三、搞好矿山企业全面排查,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6月10日,市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国土资源中心所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了矿山企业持证情况,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存在矿业纠纷、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填写了《满城县国土资源局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登记表》。共检查矿山企业63家,检查过程中做到了检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土资源所所长三方签字。

四、加强矿山企业环保管理

加强矿山企业环保管理,根据我局职能工作,要求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首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疏做为古代的一种文体,有三种解释:

1、臣子分条向帝王分条陈述说明的意见书。

2、对古书经典类的注解和对书籍注解的进一步注释。

一、加强行风建设,必须领导带头参与

根据《滨湖区2011年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要点》,中心制定了作风效能和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班子会、中层干部会、职工大会分层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层层发动,营造良好的氛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心成立了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作风效能和行风建设领导小组,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活动效果,注重医疗服务品质的提升。

二、加强行风建设,必须规范诊疗行为

1.针对看病贵问题,中心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大大的降低了药品的价格。对困难户、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二免四减半”的医疗费用优惠。

2.对规范行医方面,中心严格实行依法执业,医务人员依法持证上岗率达100%。严格落实人员准入、技术准入、手术准入等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医疗质量,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务科每季度对各临床科室病历质量进行考核,对出现问题的病历,先对科主任进行传达,并下发整改意见书,由科主任把关将整改的结果落到实处。

三、加强行风建设,必须改善服务态度

改进服务作风,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观念,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的同时,认真落实已制定的规范与制度,对因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医德规范及制度被病人投诉者,予以严肃处理。要求全院职工主动为病人服务,帮助病人解决困难,将病人对本部门、科室的综合满意度列为科室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努力改变“脸难看”、“惜话如金”的现象。为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我们提出“在病人入院时多说一句抚慰的话,让病人感到温暖;在进行操作时多说一句关爱的话,让病人感到踏实;在进行检查时多说一句亲和的话,让病人消除顾虑。”同时,加大对病人的宣传力度,通过入院介绍、致住院病人书等形式,让病人知道不送红包同样能得到优质服务,形成一种病人不送,医生不收的氛围和风气。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努力做好防范职务犯罪的工作。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项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规范有效的运作、监督、管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在具体运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到了按现代企业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规范运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特别是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董事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切实有效运行

董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并规范运作

董事会规范运作,履责行权,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作保证。中国电建董事会十分重视运作机制的构建并做到切实有效运行。主要体现在:

抓议案规范化建设。对董事会议案撰写及汇报作出明确规定与要求,如制发了投资类议案拟写模板,对投资类议案的主要内容模块、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确规范,不断提高议案质量和规范性,保证董事会能够清晰、准确、全面地了解议案内容,提高董事会审议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质量。

抓议案审核的规范化流程建设。对经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要求采取审核、评估,法律咨询等内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要求经理层履行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即“二级单位论证主管部门初评投资评审会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明确意见董事会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决策。坚持严格审核、层层负责的流程,确保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质量。

董事会秘书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审阅议案期间,董事会秘书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议案拟写部门,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释疑解惑,提供补充材料,或组织专题汇报,帮助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准确了解议案内容,以便在董事会上高效审议,科学决策。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规履责行权

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认真阅研议案等资料,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经理层汇报议案,与其他董事和经理层人员深入讨论,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明确的意见,依法按规表决。并且,还结合审议议案,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续良好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起到了参谋和督促作用。

董事会每年还安排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管理情况,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听取经营管理层的意见,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帮助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高度重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2014年,董事会建立了决议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报告的责任,以及与公司经理层、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主体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跟踪了解各环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动态,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时了解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效率和针对性,2016年,董事会对原实行的决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制度,改进为决议执行情况实行备案制、报告制、重新审议制,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经理层在负责执行落实过程中或执行落实结束后,分别对不同执行落实情况,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备案、向董事会报告,向董事会提请重新审议。通过这一制度的改进,完善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和流程,优化了决议执行的跟踪方式,便于董事会从更加准确精炼的反馈信息中,了解决议执行情况,使董事会对于决议事项实现了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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