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法规之规范对象——领导行为的类型与治理

党内法规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标志着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党执政达到一个新高度。党的领导法规是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四大制度板块之一。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1]这些重大部署对学界加强以法治思维研究党的领导法规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治思维是关于行为规范的思维。法的规范对象是人或组织的行为。本文的出发点是,党的领导法规之规范对象是党的领导行为。那么,“领导行为”这一术语能否作为一个法治概念引入党规学?如何对党的领导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从而为形成一种以行为规范为核心线索的领导法规教义学提供基础?党规对典型领导行为的规范体现了怎样的治理逻辑,还有哪些缺项、弱项?目前的党规研究成果对于这些问题还缺乏专门、深入的讨论,本文尝试做一个初步回答。

需说明的是,党的领导完整地讲包括党内和党外两个方面。一般认为党的领导法规调整的是党的外部领导关系,即党与国家机构、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2]调整党内的领导和管理关系的党规在“1+4”框架中一般归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这在理论上还有深入讨论的空间,需另文展开。本文采通说,不把党内领导行为作为党的领导法规之规范对象,党的外部领导(行为)通常简称党的领导(行为)。

一、从“领导方式”到“领导行为”

既然党的领导法规是规范党的领导行为的党规制度,那就应确立“(党的)领导行为”概念在党内法规学上的基本范畴地位、在党的领导法规学上的核心范畴地位。

从理论研究分工来看,对于领导体制和模式,重在从完善政治体制的角度展开讨论,是政治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并常常诉诸政治哲学。对于领导方法和艺术,重在考察领导者个体素质、能力、作风等具体领导方法、技能的有效性,已有较为成熟的管理科学(领导科学)予以专门研究。而对于领导机制、手段和途径等,重在研究如何加强治理、解释制度规范,这就是法学的任务。为此,我们不仅需要对领导方式在中观层面的涵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还需用一个更加明确的、具有区分性的概念予以标识。“领导行为”一词恰是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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