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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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https://www.360doc.cn/article/55518189_1105685435.html
3.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有哪些”这个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https://www.64365.com/zs/1242947.aspx
4.讲义·《经济法》2.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PS:讲义来源于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侵删。 【考情分析】 本章近3年所占的分值在4分左右,其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考试题型主要为客观题,重点关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https://www.jianshu.com/p/a0560e0b1a2f
5.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6)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预测性”。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http://www.njccc.cn/layout/Detailedwx.asp?Numbered=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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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 (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 1. 宪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https://m.233.com/chuji/ebook/832/5694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