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冲刺速提班网络辅导课程
主讲人:甘华芳
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为6分(单选题1题1分、多选题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预计2011年考试分值在5分左右。
本章重点和难点
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银行、证劵、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市场特别法。)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两反一保”。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真题)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案】B【解析】(1)选项ACD: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2)选项B:预算法属于宏观调控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由于经济法的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因而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加以保护。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