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晔:论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四重超越

内容提要: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开辟的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特殊表达。回望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解决了法治领域的传统和现代、中国和西方、理论和实践、制度和人诸关系的难题,开辟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拓展了中国式法治文明新境界。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生成逻辑可以概括为“四重超越”,即从“传统”蜕变为“现代”的传承性超越、从“他者”回归到“自主”的包容性超越、从“悬设”外化成“实践”的创造性超越、从“至善”升华至“至美”的审美性超越。

一、传承性超越:从“传统”蜕变为“现代”

法治实践在中国大地上深入广泛地展开,非常明确地回答了中国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法治在中国土壤上的扎根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生了一次蜕变,这实际上是中华民族“法”文化从“法制”到“法治”的自我超越。在超越中,我们并没有简单否定过去,而是在东方之土上栽下了法治生命的新枝。

再次,法律理性汇入中华民族的千年血脉。历史上,中华文明蒙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赶上生产力革命的步伐,这也非常鲜明地体现在国民的意识上。长期封建统治下的中国人民禁锢在宗法制度中,权利意识匮乏,使中国大地缺少生成现代法治的土壤,法治文明只能在“法制”维度“初显”。因而,权利意识觉醒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必然面临的现代文化难题。改革开放带来了市场经济的理性思维,社会主义法治让权利意识“播种”在人们心中。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修正案后,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进入人们社会交往的各个环节,推动中国从一个“无讼社会”逐渐迈向“诉讼大国”,权利意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扎根”。全面依法治国从内向外补足了中国社会匮乏的宪法制度、权利意识、契约精神、规则理性,促进以家为本位的伦理的人转变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理的人。新时代以来,诉讼又有了向传统法律文化回归的迹象,与诉源治理的非诉讼方式相融合,真正把中国人崇尚的“礼”和现代需要的“法”结合起来,人们“义务本位”的伦理观和“权利本位”的法理观相互映照,形成了全民道德情感和法律理性相互共生的局面。

最后,政治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上的“革故鼎新”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地基”上铺就了通向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国家各方面工作实现了法治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变为了现实。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蒙辱和文明蒙尘的遭遇,动摇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信心。我们的文化自我批判已经到了极致,甚至是站在传统的对立面去追求现代化。例如,在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对“德治”的警惕,在法治问题上要不要抛弃传统,是伴随中国法治现代化全过程的问题。“法安天下、德润民心”命题的提出,创造性发展了“德主刑辅”“德法共治”的传统理念,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统一提供了法理根据。又如,法治在进入“乡村”这样的微观场域时,遭到了农耕文明下乡村文化的抵挡,“秋菊打官司”似的法治文化冲突问题长期存在于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基层党组织的灵活能动实践,创造性提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基层善治理念,形成了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基层自治规范和乡风民俗的多元社会治理图景。正是在法治实践的艰难探索中,我们逐渐确证了正确的法治道路,在法治文化上保持了自主性,并逐渐在“现代”和“传统”之间找到了平衡。

二、包容性超越:从“他者”回归到“自主”

近代以来,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陷入了“落后必然挨打”的极度悲情中。在这种背景下,西方道路、西方价值、西方文化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极具吸引力,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法学伦理建构上,都明显带有“移植他者”“学习他者”的痕迹。而后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证明,中华民族从“他者”中解脱出来,也遵循了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在法治上有了自主性。

其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迷幻于“他相”。正像在哲学上破除西方形而上学的幻相一样,中国法治也从西方形式法治中走了出来,建立了良法善治的新法治模式。法治究竟本身就有价值还是达成其他价值的工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争是法理学上旷日持久的概念之辩。“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陷入概念争执中,而是在实践中找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合作线索。这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创新实践:一是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构成,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价值得到肯定;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的各环节,让美好的价值成为法治的启动程序,从而把制度的价值转化为法治本身的价值。这两方面在实践中相融贯,在概念上生成了“良法善治”。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形式法治的突破,也是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的独特魅力。

三、创造性超越:从“悬设”外化成“实践”

受国情世情影响,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遭遇到许多“前无古人”的难题,比如,党大还是法大?如何消除法治和改革的二律背反?在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人类法治史上的普遍性问题,如“法治天下”是否可能?如何以法治促进持久和平和人类福祉?这些问题的讨论伴随新中国法治建设史的全过程,许多难题只是暂时被悬置起来,尚未得到充分圆满的回答。因而,解开“悬设之问”的过程是一个在实践中反复试错的探索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试点改革、投石问路,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诸多“悬设之问”不仅在理论上获得解决,而且在法治实践中开始落地。

此外,时代在转换,实践在发展,问题在更新,越来越多的“悬设之问”被提出来。例如,网络空间要自由还是要秩序?这是秩序和活力关系之问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我们在国际社会上呼吁数字人权、数字善治,提出数字治理应当遵循的法理和伦理,提倡构建网络空间治理共同体。可见,以“良法善治”为表征的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不是一个符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实践力量,因而才能破解诸多认识论上迷茫的矛盾幻象。

四、审美性超越:从“至善”升华至“至美”

法治只有融入民族的血脉之中,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才能真正属于“中国”。“中国传统文化是历史的,而文化传统则是现实的,传统文化必须转化为文化传统才是持久的。”现代法治引发了传统东方社会的转型变革,但转变也带来了新的“现代性”问题:灵魂和肉体分离。利益的追求、欲望的释放、自由的任性,让肉体逃离了灵魂的束缚,但并没有带来真正的幸福。而法治文明在最终意义上,探讨的不是如何创造规则来安置人们行为,而是如何通过驾驭自己的行为来安放灵魂。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回归,已经不是第一个层次上的单纯“延续”或“传承”,而是沿着传统中国的法理脉络“寻找”在法治框架下治愈心灵的“药方”。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从权利感受、法治精神、中国气派三个层次展现了这种“审美性”超越。

THE END
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为维护获奖成果的公正性,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第九届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精神,并根据《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成果有异议,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奖办公室http://www.sh-popss.gov.cn/newsDetails.asp?idval=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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