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律理论大视野文库

用当下和未来文明进步的标准来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择善而从、择优而化——

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要“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讲好中国法治故事,首先要正确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以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的标准和条件。

从三个维度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所谓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指由中华民族创造,为中华民族世代传承发展,具有鲜明中华文明特征,历史悠久、幅员广阔、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有关法律精神、法律制度、法律物质等文化成果的总和。我们可从以下三个主要维度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二是在空间维度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存在于华夏或者中国版图疆域的法律文化,在特定语境和历史条件下,也关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曾经对某些域外国家的影响或辐射,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版图疆域的扩张。在研究某些具体涉及域外国家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问题时,要谨慎处理历史与现实、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客观描述与理论分析等关系,对历史事件、历史事实、历史材料、出土文物等要以史为据、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进行观察分析,但在进行理论阐释、逻辑推论、总结归纳、得出结论时,要统筹考虑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国家关系、历史经纬等多种复杂敏感因素,严谨深刻准确阐发和论证。

三是在法律与文化相结合的维度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指中华文明历史上创造的与中华法律、中华法律现象、中华法系、中华法治文明等有关的一切法律文化成果。既包括表现为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原则等的法律精神成果和表现为法律习俗、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的法律政治成果,也包括表现为法律器物、法律工具、法律设施、法律符号等的法律物质成果。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的标准和条件

中华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独树一帜,其中既有“糟粕”文化,也有“优秀”文化。如何从纷繁复杂、包罗万象的中华传统文化中,梳理、鉴别和提炼出“优秀”传统文化,这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一项前提性、基础性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这些由世界观、价值观、重要思想、重大理念、精神追求、思维方式等构成的中华文明“智慧结晶”和“重要元素”,都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内容。

我们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和实践的标准来研究、分析和评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揭示其演变的历史规律,发现其生命的文化真谛,展现其真理的文明本质。总体而言,对于何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量和把握其内涵和特征。

一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基本规律和共同特征的法律文化。例如,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律法权威、礼法共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规范制度等。中华法系作为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昭示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品格和文明特性,彰显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智慧。

二是在当时维护国家统一强盛或者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今天看来不一定是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甚至还可能是法律文化的糟粕。事实上,“任何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时空条件的影响,受到当时的经济状况、认知水平、地域特点、社会制度的制约,因而必然会存在一些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的东西”,在法律文化方面同样如此。例如同态复仇、神明裁判、焚书坑儒、十恶不赦、严刑峻法、株连九族、出入人罪、有罪推定、等级特权,等等。这些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虽然当时在维护政权统治和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当下的文明社会格格不入。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辨别历史上的文明与野蛮、区分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努力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存良弃莠,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今天治国理政需要并且适用的某些传统法律文化,但在当时并不一定是主流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如秦朝的某些法家理念和举措,清末变法修律的若干主张、措施和办法,等等。对此,我们既要忠实于历史,因为这是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用当下和未来文明进步的标准来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择善而从、择优而化,因为这是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归旨。

总体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符合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共同价值和科学理性;二是具有先进性和文明性,符合人类法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共同特征和发展趋势;三是具有实践性和人民性,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现实需要、长远目标和人民意愿。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科学态度和正确路径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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