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用来解决社会的结构的问题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而这种主要制度即是对政治结构和主要经济和社会安排。它们之所以是主要问题,是因为它们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它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最初机会。这些基本结构包含了人们的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前景,而这种差异性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种最初的不平等成为正义的调整对象。
二、构建正义观念的前提——原初状态
在追求公平的途径上,罗尔斯摒弃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重新举起了契约论的旗帜。“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而在构建社会契约之前,罗尔斯需要做出一个逻辑上的假设前提,即其契约论是在何种条件下产生的,并且这种条件的设计能够通过条件的作用得到公正的原则的目的,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契约是公平的。罗尔斯将这种假设环境称为“原初状态”,原初状态将正义的理论与合理的选择联系起来,他认为对程序的合理的设计能保障结果的公正,程序本身即体现着公正,纯粹的程序正义是可行的,重点在于对程序的设计与遵守。罗尔斯的契约论的创新点及贡献更多地在于对做出选择的条件及依存条件的设计。
(一)原初状态的要求。
具体来说,原初状态在下面的要求中产生。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应当能满足:在给定的各方环境,他们的知识、信仰、利益的情况下,一种基于这些原则的契约,相对于其他可选择原则来说,使每个人实现它的目标的最好方式。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及人们的利益冲突,人们不可能满足他们的全部欲望,所以为了推进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人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平衡,即个人之间在自由选择后达成的稳定状态。但这种平衡并不完全是公平的,所以原初状态的设计是为了实现对原则的选择是合理的,达到公正的平衡的目的。罗尔斯也是在这一层面上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二)具体的原初状态的设计。
为达到上述目的,罗尔斯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原初状态。
1.被视为正常条件的正义环境。
罗尔斯认为一种存在利益冲突和利益一致的环境是正常的,人类的合作应是可能和必需的。正义环境包括两个方面:
(1)客观环境:即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理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条件也不是那样艰巨。
(2)主观环境:一方面各方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又有各自的生活计划,以致他们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是相互冷淡的。
其中,罗尔斯特别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程度的匮乏的条件及主观环境中的相互冷漠及对别人利益不感兴趣的条件。这样的设定是为了表现一般人而非圣徒们在正义问题出现时的行为和动机。
2.正义观念的形式限制。
罗尔斯将正义观念的形式限制为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次序性、终极性,这些限制并非以“正确性”的概念或“合乎道德”的意义自然地产生出来,它的恰当性是源自“正确性”的原理在调整当事者相互有关自己的各种制度的各种要求时所应完成的任务。
3.无知之幕。
这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为了保障选择结果的公正性,体现平等——每个人在选择的过程中都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应涉及到其个人的特殊情形,选择时不应受这些因素影响,如天赋、社会背景、个人爱好、志趣及善恶观这些与正义立场无关的事情。他希望在无知之幕下所有人及所有时代的人做出的选择都是相同的,这样有利于达成一致同意的契约,契约的问题也将是被简化和确定的。人们因为无知所以确信他们处于合理平等的类似状况中,所以每个人都按共同的论据确信正义的构想。所以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资、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等;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心理特征等;他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及世代的问题。但人们又是理性的个人,他们知道他们的社会正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包括: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实务和经济理论的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
三、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以契约的观念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他提出,契约的目标并非是为了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涉及的根本道德原则。在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下,通过一系列的论证,人们会根据游戏理论中的最大最小值规则选择“公平的正义”原则。
(一)两个正义原则及正义的一般表述。
罗尔斯提出,该原则的内容应分为两个原则,它们是: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的人的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如此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a)既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又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b)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在以上两个原则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
与正义的主题相对应的,第一个原则是解决平等自由的问题,它主要是一种政治思想上的问题,它宣称所有人的最广泛的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是解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在正义的一般观念上他认为所有的社会价值均应是平等分配的,除非这种不平等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也透露了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规则的选择方法。
(二)正义原则的适用。
在确定顺序方面,在很多地方是将一般观念搁置一边,而直接考虑两个更专门的具体原则。对于这两个原则以“辞典式序列”排列,辞典式序列是指以一种编辑辞典的次序来排列顺序,即只有列举完所有以A开头的单词后才能开始列举以B开头的单词,这样依序排列下去。这样在正义的观念上,罗尔斯规定了两条有限性原则以明确各自的重要性。
2.正义对于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首先,第二个原则作为整体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在社会中“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观念。其次,(b)项优先于(a)项,即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差别原则),所以,“机会的不平等,必须保证增加机会较少者的机会。”而且,出于代际间的正义要求,为着未来而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储蓄率,“过高的储蓄率必须能够在减轻那些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方面维持平衡。”
四、反思平衡的方法
(一)反思平衡的必要性。
为了保证论证的科学性,罗尔斯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对假设的原初状态和原则的选择进行了解释。反思平衡方法是罗尔斯的一种伦理学方法论,是与他的契约论相结合的。他认为由于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不可能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而是一种许多想法的相互印证和支持,所以描述正义观不仅仅意味着对一系列制度和行为的概括,而是对一系列原则的概括,而对原则的描述是复杂的,用演绎的方法描述的正义观也不易证明其合理性,所以仅能将对正义感的描述作为一个开端,从道德哲学的立场上看,对一个人的正义感的解释并不是那种跟他在考察各种正义观之前就具有的判断相适应解释,而是那种跟他在反思平衡中的解释相适应。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判断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在什么前提下是符合的。
(二)检验的方法。
反思平衡的方法是通过对于原初状态下的选择进行检验,即是否适合我们所考虑的正义信念,或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扩展了它们。这些原则是否使我们对社会的基本结构做出我们现在直觉到的并抱有最大确信的同样判断;或者这些原则是否能通过我们的反思对我们的犹豫不决的判断给予肯定的答案。简单地说,是原则与判断间的互相调整,而且是一种间接的相互作用,因为是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而不是直接修改原则。其中,判断是指由被假定具有一种决定的精神能力、机会和欲望的判断者选择的、最能够不受曲解地体现道德能力的、那些在有利于一般思考和判断的条件下做出的判断。而有些判断是确定的答案,它们应是推测任何正义观都应去适应的暂时确定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