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刑事案件审理报告第三节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第四节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第五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第六节再审刑事判决书第七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八节刑事裁定书第九节人民法院布告
本章重点
1、刑事案件审理报告
2、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3、刑事再审判决书
4、刑事裁定书
返回第一节概述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文书。人民法院应用的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曾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14类314种,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从1993年1月开始试行。1996年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对前述试行样式中的刑事部分开始进行修改,于1999年4月制定《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印发各级法院,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样式共9类164种,其中裁判文书45种;决定、命令、布告24种;报告19种;笔录13种;证票5种;书函16种;通知27种;其他8种;书状7种。对于原试行样式中的刑事部分,同时宣布废止。返回第二节刑事案件审理报告
2写明对被告人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定罪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构成何种罪的分析论述,一案多名被告人的,要分别论述清楚;
3写明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
(1)抓住要害,分析论证,深刻有力,言简意赅。
(2)分析事理,立论公正,语言中肯,以理服人。(3)据事说理,以法为据,针对谬误,适当驳斥。
(4)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准确、具体、全面完整,排列有序。引用的法律名称一律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对修订前的刑法,称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的刑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节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
一、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概念、功能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为此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结论,称之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二、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一)事实1.属于冤案性质的,即案件确已发生,但并非被告人所为,案件未被破获。法院认定确系一起冤案,就应在判决书中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并建议对该案继续进行侦破。属于假案性质的,则应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论证该案并未发生。属于证据不足的,则应态度鲜明地指出,控告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属于控告一方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轻微违法行为,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道德品质问题当成犯罪;或者是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误认为超过必要限度,而予以起诉的,仍应简要叙述事实,为后面论证理由提供依据。但在叙事的写法和用语上与叙述犯罪事实则有所区别。
(四)尾部交代上诉权利、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署名,以及注明年、月、日等项内容,与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返回第五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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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刑事判决书
一、
(三)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全部错误的,在适用法律和处理结论上必然也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无须详加论述。像这样的案件,可以把事实和理由两部分结合起来写。段落标题写为“事实及理由”。2.原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的,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和处理结论的错误。一种可能是定罪处刑均有错误;另一种是定罪不错,量刑不当。即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与原认定有所不同,可能由情节特别严重,变为情节严重,甚至由情节严重变为情节较轻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论证。对于抗诉、申诉所提出的问题有道理的,应予采纳。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应从犯罪构成的犯罪客观要件上去加以剖析,根据具体案情,或从必要要件的犯罪结果方面进行分析,或从选择要件的犯罪方法方面加以论证,最后顺理成章地引出再审判决的结论。4.对于抗诉、申诉否定原判正确部分,不能采纳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批驳。
(五)尾部1.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可以上诉、抗诉,尾部交代上诉权利。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的,尾部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论该案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均应将尾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改写为“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的写法和一、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返回第七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五)尾部1.一审判决要交代上诉权。刑事和附带民事一并审判的判决,按刑事判决对待,其上诉期为10日。就附带民事诉讼单独制作的判决按民事判决对待,上诉期为15日。2.二审判决要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等写法和前述刑事判决书相同。返回第八节刑事裁定书
以上列举的14种,并不全面,仅供学习参考。
三、刑事裁定书的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写“××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右下方写编号。标题不标明审级。因为一审裁定书,在尾部有交代上诉权的内容;二审裁定书,在尾部交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等内容。2.公诉、抗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情况。3.案由部分。(1)二审、再审维持原裁判或变更原裁定的刑事裁定书,其案由部分的写法,分别和二审、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的写法相同。(2)一审刑事裁定书和二审、再审就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其案由部分,大多放在正文的开头部分叙写,不单独写案由。(3)减刑、假释案件,须将案由部分单独列写,用以阐明罪犯的处刑、执行情况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二)正文这里所说的正文,它所包含的内容,除开头说明案由外,其主体部分,实际上是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组成的。(三)尾部1.第一审刑事裁定书,一般要交代上诉权;第二审刑事裁定书一般要写明“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