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是怎么依法治国的?37册史料呈现近代中国法律框架文化课澎湃新闻

“清末民初,正是中西交汇的历史时段。在法学领域,它处于中国的法治文明和西方的法治文明全方位的接触、冲突、融合的阶段。这部分史料,正是具体反映了两种法治文明交汇的过程。”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对“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四辑37册)做出的评价,该丛书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组织整理,日前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完整出版。

清末民国时的法制框架

中国走向依法治理国家的道路始自清末,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建立起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近代国家法制框架。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之际,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先后向朝廷呈递“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由此缓缓拉开清末改制的序幕,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剧烈转型,中国法律开始和先进的西方法律衔接。

在清末改制中,民事立法为修律的主要内容。光绪三十四年(1908),《大清民律草案》(《民律一草》)正式着手起草。在日本学者松冈正义的协助下,参照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和斟酌当时各省民俗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于宣统二年(1910)底完成,并于第二年九月在“条文稿”的基础上形成了附具立法理由的“说明稿”。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具体例与内容均深受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影响。但武昌起义的枪声让《大清民律草案》永远停留在了草案阶段。尽管如此,该草案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清王朝的迅速灭亡以及随后十余年中国政局的动荡大大延缓了中国建设近代国家法制框架的进程。1918年7月,民国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参照当时各国最新法例,于1925年至1926年间完成了包括民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各编在内的民法草案,学界一般称为“第二次民法草案”,可惜因国会被废止亦未正式生效。

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内政局大体稳定下来,南京国民政府在详细参酌中外立法的基础上,短短数年间,建立了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组织成立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到1931年5月,先后公布、实施了包括《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编》、《民法亲属编》和《民法继承编》在内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第一次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民法典。

立法技术的发展很重要

《中华民国民法》在起草过程中,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为主要参考对象,同时也参考了法国、日本及苏联的民法规定,还吸收了自清末法制改革至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其中也包括对中国固有法律中某些传统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世界民法新发展、新变化成果之大成的色彩。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清末民初的法学学者,已经把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比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我们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实就是要从传统中寻找资源,吸收传统法律文化,清末民初的法学家们已经做了这样的梳理和研究。我们现在做的就是梳理工作。”

但当代法律体系跟清末民初的中国近代法的体系有相当大差异,华东政法大学王立民教授认为,一方面增加了部门法,如经济法、社会法;另一方面归并了一些法规,如经济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种演变说明,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变化为法律的诞生、法律体系的变化提供了可能;而法律也在发展,很多新的部门法产生了,更为重要的是“立法技术的发展”。王立民说:“在中国,立法技术非常重要,因为中国的近代法制、当代法制,大量内容是从西方引进的。引进中间,就有立法技术的问题。同时,要使各个部门法之间协调好,不发生冲突,使体系完善,立法技术发挥了很大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资源有哪些?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四辑共37卷,1400余万字,包含“法科讲义”、“法律辞典”以及“汉译六法”三大部分,全面清晰地呈现出近代中国法律的框架。其中“法科讲义”系列包含清末民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两所高等法科院校——京师法律学堂和朝阳大学的法科讲义,即“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朝阳法科讲义”。

1906年9月,应修律大臣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创办了京师法律学堂,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专门的官办法律学堂。此后,法学教育蓬勃发展,自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创立始,全国兴起了一股学法的热潮,中国的法学教育也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京师法律学堂主要招收的是清政府各部的属员,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后作为警务和司法人员派遣到各地。

为保证教学质量,沈家本去到日本请来了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等日本精英。这些日本法律学者,在帮助中国立法修律的同时,还在法学教育中充当了重要角色。另外,各大学也纷纷创立法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和“朝阳法科讲义”正是反映当时法学教育的绝佳范本,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任李秀清教授认为,将两种文本纵向比较,对于我们理解始自清末延及民国的近代法制的具体变革轨迹有极大裨益。

“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当时出版有两种:一为熊元楷、熊元襄、熊元翰三氏编辑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一为汪庚年编辑的《法学汇编——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两套丛书皆为22册,因系课堂笔记,故内容大同小异。此次“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选定的是“三熊氏”版。

这套笔记印行后,被人们视为我国第一套法科系列教材,对清末修律及我国的民法、商法、物权、债权、亲族法、相续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的起草与制定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学者在这个时期基本完成了吸收、消化和创立自己的法学概念体系的过程。李达在《法理学大纲》一书中指出,中国法学的研究,肇始于满清末年的日本留学生,与日人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所主讲的北京法律学堂。

“朝阳法科讲义”代表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最高成就,当时在法学界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但因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是英美法系,不讲究教材,这使得有系统教材的朝阳法科讲义独树一帜。据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介绍,清末民初,随着留学生的派出与西方学术的引进,法律教育耳目一新,“这些讲义中所探讨的许多基本学术问题,并未因时光流逝而丧失其价值。相反,这些问题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工作而言,仍然意义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作用。”

清末民初以来,中国的法制转型依赖于对西洋法典的继承和接受。包括《日本六法》、《法国六法》、《德国六法》以及《苏俄新法典》等四本外国法规译本“汉译六法”系列正是反映这一过程的重要材料。南京国民政府正是详细参酌这些译本,才能在短短数年之间,建立起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辞书”、“汉译六法”以及“法科讲义”是记录近代法学发展历程的史料,此次编撰“丛刊”历时四年,除了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外,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科研机构的众多法学专家也都参与了点校、编纂工作。

THE END
1.余盛峰:近代中国“法律渊源”中的“习惯法”法律知识大全但是,对于日本人翻译与创制“习惯法”的强调,也可能忽略了中国自身在创制法律新词过程中的主动意识。在近代中国法律语词翻译史中,研究者已经修正了日本人具压倒性力量的传统判断,正如崔军民指出的,通过采用“类词缀化”这样一种语言技术,中国人取得了以“某某法”、“某某权”这样的构造创造新词的能力,并形成一个以http://fw.mwfw.cn/fw/242798.html
2.民商法前沿论坛第542期“恕”与司法公告司法审判过程同样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子贡曾问有无一言可终身行之,孔子答曰“其恕乎!”此即“仁恕之道”,有学者称之为“中国固有法系的特征”“中华法持久根本的底色”。不通古,何知今?当代司法观的求索离不开对历史上“恕”之面貌及其与司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zMjMwNg==&mid=2651974334&idx=2&sn=18bb3374d8afa266cd9bfd09e493c5dc&chksm=8539b7a9e080ee47ef80905c0e503e2a8ac6b9f06187aff9232801449a2370bb30ce20d423af&scene=27
3.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因此,需要考虑进行方法论转型。一方面,对于传统的文本解释方法,有必要根据民法典新体系的特点予以变化,使之具有相适应的灵活性或开放性;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引入新的解释方法,使得相关解释在整体上更加符合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和技术特点。 (二)民法典背景下法律补充的功能演化:更加积极的创制效应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中国法律的传统进行分析,思考了中国法律的传统理念和内容,进而研究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问题,希望能够为今后的中国法律的研究带来参考。 【关键词】法律;传统;转型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3-0294-01 https://www.fx361.com/page/2018/0507/3501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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