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情理法”问题的系统提出,始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先生1992年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一书。三位作者均系湖北英山人,事先并不认识,但同时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为记载共同的求学所得,三人遂决定合著该书。

本书创见性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三位一体。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代表之作,并因此被翻译到海外。

全书分为法理篇、刑事篇和民事篇三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作者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地是形而下之‘器’,‘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同于西方人。

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而这些规范(其实也算不上规范,只能说是像规范一样规制人们的行为和维持社会秩序)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作者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是一个‘孤岛’,‘天理’和‘人情’是两个桥梁。如以‘天’为‘彼岸’,‘人’为‘此岸’,则‘天理’架通了彼岸,‘人情’架通了此岸,‘国法’居中连接两桥,于是乎‘天人合一’也就实现了,即实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这就是古代中国的法理学。”

同时,“情、理、法三概念的前后顺序排列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即是说,在中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此即所谓‘人情大于王法’。”

由此,“法律”与“情理”、“援法断罪”和“执法原情”这看似矛盾的东西,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

这种法观念的现实基础是宗法制度

宗法社会是传统中国的母社会形态,而市民社会是西方的母社会形态。中国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社会结构是内向的自然经济与外向的宗法主义的统一,中国多半较为肥沃的土地形成了农耕社会的物质基础,小农生产模式需要武力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人们普遍倾向于建立一种权力社会,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由此,“国以农为本”“重农抑商”成为这种社会形态下的基本国策。

农业社会是一个重经验、抗风险能力弱、生产力低下、缺少变化的社会,这就使得抗风险能力强的组织(家庭和家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家庭不断扩展形成家族,而家族就有能力为家族成员提供庇护和保障。宗法组织像一张巨大无比的网,通过血缘和姻亲的纽带把各个封闭的村落联结起来,进而组成国家。这样,法律规范就必须把维护宗法制度和父系家长特权当作自己的重要内容。它必然注重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这种法律体系不仅被蒙上一层温情脉脉的宗法伦理色彩,而且一直以体现宗法等级的纲常礼仪为指导原则。

由此,在中国人看来,所谓的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天经地义,类似于西方人所说的“自然法”。“天经地义”的内容便是礼,便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便是由此逻辑而推演出的一切道理、儒学,儒学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之所以能够存世弥久,便是因其以思想的方式演绎出“天理”的具体要求,是顺应天理、高于律理的存在。“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何谓法?“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

张晋藩在《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对这种法律意识内部关系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天理体现为国法,从而赋予国法以不可抗拒的神秘性。执法以顺民情,又使国法增添了伦理色彩,使得国法在政权的保证下推行之外,还获得了神权、族权和社会舆论的支撑,因而更具有强制力,这正是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这种法观念阻碍现代法治的生成

在传统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并非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其核心是儒家思想:倡导尚贤之治,恩法兼施,凡事可以“活动”“找关系”,强调“实用”“实际”“实行”,用伦理的眼光评判衡量一切。“礼所不容,刑之所加”,“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

当代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律不是作为“治民”的工具而存在,它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无条件地遵守、平等适用,而不考虑其社会地位、身份如何。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法律观念与法治是不相容的。所以,林语堂在其《林语堂译说中国文化》中指出:“历史上,法治在中国是失败的;至于今日,这种通融、接洽、讨情、敷衍,还是实行法治的最大障碍。”

当今司法应如何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尽管本书还只是谨慎地把结论限定在传统的法观念层面,但是,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期人都具有“情”和“理”,毕竟,人类拥有法律的历史相对其整个进化进程,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时至今日,对于一个案件,即便是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也能从情理上评判一番。这种评判有时候与判决一致,有时候又有很大出入。那么,法官在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情理法的关系呢?

研究表明,“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过博弈、学习和基因承继已经内化的一种本能反应;而“理”则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对个中逻辑的一种抽象,是人们试图总结和把握社会交往规律的表现;而“法”则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秩序规则的有意创设,因而主观性更强。由此可见,“法”更体现了人们自觉干预社会生活、希望达到更好社会合作和争取社会和谐的努力。

法律作为人类的创制物,是人类有限理性的重要表现,必定有其优点和不足。从生物进化上说,情理法之间,存在一个在产生顺序上的递进然后并存的局面。不管我们如何赞美和推崇人类的理性,但每当危难来临时,却经常凭着直觉和情感行动而将理性弃之不用。对此,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而法官应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关键不是法官在裁判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裁判的消极影响;他必须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换言之,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事实上,生活中所谓的“法不外乎人情”并没错。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人情世故和私情,而是特定社会时期人类普有的情感,而由“民情”发展而来的“社会习惯”也是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从立法民主化、人本化上保证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而人们所主张的“法不容情”,指的是司法不应夹带私情。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存在教条、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造成了群众对判决的质疑。对此,必须注意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的统一,要通过判决书说理和法治宣传,让法官和群众两种不同的思维形成共鸣,让法官职业思维成为雅俗共赏的“大家之作”,从而促使公众理解法官,尊重法院,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阅读此书时,就像穿越了几千年,这里无数思想在碰撞,擦出绚烂的火花,使我备受启迪。读完之后,我深深感到:历史天空划下的思想印记和思想巨人留下的古老药方,于今日的问题来讲,也许不能药到病除,但却是我们据此而解惑答疑的思想根基;它就像理解当今法治建设的钥匙和避免职业风险的预警仪,不仅使我们透彻理解法治环境和目的,更能让我们规避某些旧思维模式导致的隐患,从而用在日常工作的不经意之处。

THE END
1.余盛峰:近代中国“法律渊源”中的“习惯法”法律知识大全但是,对于日本人翻译与创制“习惯法”的强调,也可能忽略了中国自身在创制法律新词过程中的主动意识。在近代中国法律语词翻译史中,研究者已经修正了日本人具压倒性力量的传统判断,正如崔军民指出的,通过采用“类词缀化”这样一种语言技术,中国人取得了以“某某法”、“某某权”这样的构造创造新词的能力,并形成一个以http://fw.mwfw.cn/fw/242798.html
2.民商法前沿论坛第542期“恕”与司法公告司法审判过程同样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子贡曾问有无一言可终身行之,孔子答曰“其恕乎!”此即“仁恕之道”,有学者称之为“中国固有法系的特征”“中华法持久根本的底色”。不通古,何知今?当代司法观的求索离不开对历史上“恕”之面貌及其与司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zMjMwNg==&mid=2651974334&idx=2&sn=18bb3374d8afa266cd9bfd09e493c5dc&chksm=8539b7a9e080ee47ef80905c0e503e2a8ac6b9f06187aff9232801449a2370bb30ce20d423af&scene=27
3.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因此,需要考虑进行方法论转型。一方面,对于传统的文本解释方法,有必要根据民法典新体系的特点予以变化,使之具有相适应的灵活性或开放性;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引入新的解释方法,使得相关解释在整体上更加符合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和技术特点。 (二)民法典背景下法律补充的功能演化:更加积极的创制效应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中国法律的传统进行分析,思考了中国法律的传统理念和内容,进而研究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问题,希望能够为今后的中国法律的研究带来参考。 【关键词】法律;传统;转型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3-0294-01 https://www.fx361.com/page/2018/0507/3501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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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社会转型期(1)按材料的观点,中国春秋战国时期、18—19世纪的欧美各国、中国近代百年的变迁都属于社会转型期。请从各个时期经济、政治、思想方面的变化归纳导致以上社会转型的共同因素。(6分) (2)近代百年,中国的仁人志士为实现中国社会的转型,做出了不懈努力。其中在政治与文化思想领域对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具有里程碑http://m.fz18z.cn/nd.jsp?id=271&id=271
14.传统诉讼观念的基本形态与转型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有其独特的传统与特征,本文所研究的“观念”,主要涉及处于不同社会阶层及其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人对诉讼的一种普遍的看法、心态。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呈现了“无讼”、“息讼”、“厌讼”的主要方面。“无讼”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http://iolaw.cssn.cn/gdfls/200504/t20050408_4595618.shtml
15.热点09中西方法律的发展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难全面的描述,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第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现和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的差异。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446ct10064n275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