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号致:安徽XXXXXXXX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安徽X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如下简称“委托人”,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发布恶意诋毁委托人的言论,严重损害委托人名誉等事宜,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的介绍及提供的诋毁、诽谤等侵权损害资料,可知:
阁下近期通过朋友圈、qq空间等方式恶意发布虚构信息,诋毁委托人及旗下XXX,XXX等工作人员,将委托人旗下工作人员照片发至朋友圈,并附上“诈骗”等信息,信息纯属虚构,捏造。这些侵权信息完全属于对委托人的人身攻击,干扰委托人的正常经营,已经对我委托人造成严重名誉侵权、隐私权及肖像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贵司这些诽谤信息给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
二、任何人意图威胁、诽谤他人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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