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网友咨询:
借条必须具备哪些内容?
周剑峰律师解答:
周剑峰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凭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周剑峰
福建德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侵权类、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坦诚相待、尽职尽责的执业理念,受到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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