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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贵院办理的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亲属委托,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刘某某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某、到山东省某某县调查取证,结合侦查卷宗,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详细的了解和认识。当然,辩护人完全相信贵院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绝对在我之上,也知悉贵院对案件定性的标准把握非常之严格。之所以不惮于班门弄斧,主要还是基于对委托人的尽职尽责。鉴于该案在客观上确实存在45万未能偿还(案发前)的事实,本意见书就仅从主观角度去探查刘某某究竟有无非法占有这45万元之故意,以及有无使用欺诈或诈骗手段与被害人签订这份合
2、同。希望能对贵院审查该案有所助益。具体意见如下:一、刘某某是否使用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根据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采用虚假注册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虚构御隆学校建设项目,骗取被害人45万元保证金,因此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手段。对此,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这一指控很难成立。1、关于虚假注册公司。现有证据表明,某某御丽中恒置业有限公司是经过某某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公司。侦查机关指控的虚假注册是指提供注册的部分文件不实、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但这一点即是现行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受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处罚,这些行为与合同诈骗没有必然联系,不是合同诈骗罪的重
4、过刘某某弟弟得知刘某某在某某县有这样一个项目,并因此联系到刘某某。如此,我们就可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被害人对刘某某身份等基本信息,对刘某某在某某县从事房地产开发是有所知悉的。根据前述,御隆学校也非虚构。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之基础是御隆学校建设项目确实存在,在这个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就具备了基本的真实性。至于被害人报案时声称其如何如何受骗签订合同的言辞,已不重要。最不可靠的就是言辞证据,但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改变。通过以上简要分析,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刘某某使用了欺诈手段签订合同。二、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这一点是影响合同诈骗罪能否成立的关键要素。本案刘某某欠债是事实,接
5、下来为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认定这个债的性质、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刘某某是否打算偿还这个债。如果刘某某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要偿还这个债,那无疑就是诈骗。1、刘某某欠债的性质分析,也就是收取这45万元保证金的性质。根据前述,刘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基础是存在的,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该合同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刘某某依据合同约定先行收取45万元保证金,于法有据。刘某某收取45万元保证金,是基于正当的合同关系,是有根有据的合法占有。因此发生的争议,应属合同纠纷,刘某某是债务人,被害人是债权人。因此,这是一个普通的合同之债。2、刘某某是否打算偿还这笔债务。对此,辩护人想从两个客观层面去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