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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二、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所载的事实是存在的,非嫌疑人的虚构
三、嫌疑人对于从王-波那里借来的XX万元现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如下:
2.嫌疑人在向王-波借第三笔款时,是以自有公司的财产作抵押的,非虚构的财产,只是这些财产因没有履行法定的担保手续而无效而已,但这丝毫不影响对于嫌疑人非占有合同借款的认定。
3.嫌疑人先后共计向王-波借了三次款,分别为:XX万、XX万、XX万,共计XX万。第一笔款没有写下书面借据,仅凭信用担保,第二次及第三次均是先拿到款后,再补签借据及借款合同;第一笔借款15万元元月上旬初还给了王-波,在计划如何归还第二及第三笔借款之际,借款中介人曲小舰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本辩护人发表的上述辩护意见望贵院能给予充分的考虑。谢谢!
辩护律师:XX
XX年XX月XX日
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由赵磊律师创立。行仁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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